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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原文

  客曰。世间物命。类多欠债。杀之何罪。

  答曰。物命偿债岂不诚然。但有对受杀果。不对受杀果之分耳。对受杀果者。前世彼曾杀我。今冤对相逢。理当偿我也。不对受杀果者。前世他人。曾被其杀。今业报虽至。不当酬我也。世人一宴之顷。牲肴数品。一脔之肉。细命百干。安得尽取对受者而杀之。窃恐取偿于前世者。手中希得一二。而借债于来生者。比比然也。

  译文

  问:世间畜生的被杀,大多是前世欠债的缘故,杀它们有什么罪过?

  答:畜生被杀以偿宿世债业是没错,不过其中有该被我杀,有不该被我杀的分别。该被我杀的是,前世他曾杀我,现在彼此相逢,照理他该偿命于我。不该被我杀是说,前世他杀了别人,现在虽然业报到了,但却不该偿命于我。世人一顿宴饮,所杀的畜生品类和数量无数。一块肉就不晓得有多少的微细生命,难道它们全都应该偿命于吃的人吗。我想它们之中,大概只有一、二个是该偿前世之债的。吃它们的人,等于是先欠债于来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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