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易名之典,太常博士议之,吏部考功奏行之;有未允者,所司驳之,其重如此。明掌于礼部,本 【 朝】 则内阁典籍司之,每一人拟 【 入】 【 八】 谥或六谥以上,内阁阁臣 【 择】 其三四进呈御览,钦定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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