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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记告讦事

  元丰初,白马县民有被杀者,畏贼不敢告,投匿名书于县。弓手甲得之而不识字,以示门子乙。乙为读之,甲以其言捕获贼,而乙争其功。吏以为法禁匿名书,而贼以此发,不敢处之死,而投匿名者当流,为情轻法重,皆当奏。苏子容为开封尹,方废滑州,白马为畿邑,上殿论奏:「贼可减死,而投匿名者可免罪。」上曰:「此情虽极轻,而告讦之风不可长。」乃杖而抚之。子容以谓贼不干己者告捕,而变主匿名,本不足深过,然先帝犹恐长告讦之风,此所谓忠厚之至。然熙宁、元丰之间每立一法,如手实、禁盐、牛皮之类,皆立重赏以劝告讦者,皆当时小人所为,非先帝本意。时范祖禹在坐,曰:「当书之《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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