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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子法言校補校勘記

    裕孚既校楊子法言校補訖,复得先生手□數頁,亦題“法言校補”,与前互見异同,有足資參證者。不忍割棄,因刊諸校勘記中。片玉碎金,都為瑰寶,固不妨兼收并載也。鄭裕孚記。

    吾未見好斧藻其德若斧藻其楶者也。(學行。)李注:“斧藻猶刻桷丹楹之飾。楶,櫨也。”案:“好”字后人所增也。既言斧藻,則不必更有“好”字。太平御覽一百八十八引此文無“好”字,此古本無“好”字之确證。

    然亦有苦乎?曰:“顏苦孔之卓之至也。”

    考异云:“宋、吳本無‘之至'二字,溫公從之。”案:“之至”二字非衍文。修身篇“公儀子、董仲舒之才之邵也”,与此句詞例正同。之卓之至,猶言卓且至也。蓋或人以顏子所苦為問,楊子答之謂顏子所苦在于孔子之道既卓且至,難于躋及,故曰:“顏苦孔之卓之至也。”不得以“之至”為衍文。

    或問蒼蠅紅、紫。(吾子。)李注:“蒼蠅間于白、黑。”俞云:“蒼蠅則何間白、黑之有?疑原文本作‘蒼駹'。”案:俞說無他證,且蠅、駹字形匪近。李注所言,本屬古訓,詩小雅青蠅鄭箋已標此義。文選曹子建贈白馬王詩曰:“蒼蠅間白黑。”蓋蒼蠅能淆黑白,故凡黑白相淆者,以蒼蠅為喻。蒼蠅能淆黑白,与紅紫之亂朱物异,而有害于色則同,故楊子并言之。俞蓋未達斯旨。

    曰:“子戶乎?”曰:“戶哉!戶哉!”

    案:御覽一百八十四引此無上“曰”字,“戶哉!戶哉”!作“我戶哉”!無下“戶哉”二字。“我戶哉”与“子戶乎”相應,似屬古本。

    它則苓。(問道。)管子宙合篇云:“明乃哲,哲乃明,奮乃苓,明哲乃大行。”下文釋之云:“奮盛苓落也。”

    宋注:“‘苓'當為‘蒙'。”吳注:“苓,苓耳也。苓耳徒有其名,而無聆聞之實。”俞云:“當讀為笭,言如車笭也。”案:吾子篇云:“好說而不要乎仲尼,說鈴也。”李注:“鈴以喻小聲。”此文之“苓”,蓋即彼“鈴”字之假字也,言惟圣人能開明,余皆所聞弗遠也。李于此文無注,蓋以“鈴”字已注釋于前,“苓”与“鈴”同,故不加釋訓。此“苓”當作“鈴”之确据。(此條改前作。)

    圣人以不手為圣人。(問神。)李注:“手者,桎梏之屬。”宋注:“當作‘干'。”吳注:“手,持也,執也。雖以非禮見囚,終不能執而戮之。”俞云:“‘手'當為‘午'。午,啎也。不午者,不逆也。”案:上云“龍以不制為龍”,其上又言“圣人不制,則何為乎羑里”,則手義當与制近,“手”乃“□”之誤也。“□”即古“□”字,見說文我部。說文云:“□,草木華葉下□。”□恒作“垂”,荀子富國篇:“垂事養民。”楊注:“下也。”則□有降抑之義。不□者,猶言不屈不抑也。言文王雖囚,終不因囚而詘,故曰“不□”,蓋或人以不受拘執為不制,揚子以志不屈抑為不制也。古“□”字恒書作“□”,故說苑權謀篇“東郭垂”,呂覽重言作“牙”,牙即“□”字之訛。是古籍恒用“□”字也。

    至書不備者過半矣,而習者不知。

    李注:“本百篇,今五十九,故曰過半。”案:李合后世偽古文尚書數之,故曰五十九。若揚子所言,則指今文二十八篇言,故曰不備者過半。然其說足破漢博士以尚書為備者之妄。

    九齡而与我玄文。

    李注:“童烏九齡而与揚子論玄。”案:与猶舉也。舉訓左傳襄二十七年“使舉此禮”之“舉”。与我玄文,猶言記誦太玄之文也。李說非。

    議其教化。(先知。)案:“議”讀若“儀”。儀為儀型之“儀”,猶言准一其教化也。

    修之以禮義,則下多德讓。

    案:“修”當作“循”,循与順同。(說文:“循,順行也。”淮南本經訓:“五星循軌。”高注:“順也。”)循之以禮義,猶言順之以禮義也。古籍循、修互訛,說別見。

    守失其微。(重黎。)音義:“微或作徽。”案:作“徽”是也。爾雅釋詁:“徽,善也。”書堯典:“慎徽五典。”徽亦訓善,即“媄”字之假。失其徽者,猶言失其善也。宋嘉佑本正作“徽”。

    天胙光德,而隕明忒。

    李注:“天之所福,光顯有德,而令(當作“今”。)隕之者,明乎秦、楚忒惡之所致。”案:“明”借為“盲”。賈誼新書大政篇曰:“萌之為言也,盲也。”明假為盲,猶萌之訓盲也。与望諸即萌都,□通作(詩墉風載馳毛傳:“,貝母也。”爾雅釋草作“□”。)同例。白虎通八風篇云:“清明者,青芒也。”亦其證。呂氏春秋音初篇云:“天大風晦盲。”高注:“盲,瞑也。”則明忒之義与光德相反。光德者,明而善也;明忒者,闇而惡也。言天于明而善者賜以福,闇而惡者覆其位。明忒与光德對文。李說非是。

    自令之間而不違。

    李注:“自令与始皇并心為無道。”案:“令”与“善”同,“之”与“是”同。自令之間而不違,猶言獨善于無道之朝而不去也。“之間”指秦之朝廷言。

    始六之詔。

    考异云:“溫公曰:‘李本作始六世之詔。宋、吳本作始六之詔。'音義曰:‘天复本作始元之初,今從之。'盧云:‘宋本作始六之詔。'案:如天复本,文理最順。但未知李本如是否。宋、吳本尚可通。若監本,則不可通矣。宋刻既与宋、吳同,今姑從宋、吳本。”案:作“始六世之詔”是也。六世者,漢由高祖至武帝,計六君也。詔謂制令之屬。爾雅釋詁訓“基”為“始”,始猶基也。始六世之詔者,言霍光之治以先世之制令為其基,猶言本六世之令也。与賈誼新書過秦篇“奮六世之余烈”詞例相似。作“始元之初”者,則俗儒不達“始”字之義所妄改也。宋嘉佑本亦作“始六世之詔”。

    欒布之不涂。

    案:不涂猶言不偽飾。言布哭彭越,順情而發,對于高祖,不飾偽言也。嘉佑本作“倍”,疑后人所改。

    □龍鱗,附鳳翼,巽以揚之。(淵騫。)考异云:“案:溫公曰:‘宋、吳本作巽以揚之,今從李本。'而今本仍与宋、吳本同。盧云:‘李本巽作翼。'又云:‘有誤,今姑缺疑。'”(以上考异。)俞云:“李本無‘巽'字,亦無他字。今各本皆作‘巽以揚之',蓋据宋、吳本。”案:“巽”字系衍文,即“翼”字訛文之并入者也。今當据李本刪。

    忠不足相也。

    李注:“相,助也。”俞云:“相与觀近。”案:“相”當作“□”。晏子春秋雜下:“望之相相然。”王氏雜志云:“‘相'當作‘□'。說文:‘□,高'。”此文訛“□”為“相”,与彼同例。忠不足□,猶言忠不足崇也。

    焉可謂之義也。

    李注:“義者,臣子死節乎君親之款也。”案:李注“款”字系“難”字之訛,宋嘉佑本正作“難”。

    有李仲元者,人也。

    案:李仲元見華陽國志,名弘,成都人,志載其事甚詳。又三國志蜀秦宓傳載宓与王商書論嚴君平、李弘立祠事,即其人也。又下文“不屈其意”,華陽國志引“意”作“志”。

    或問“泰和”。曰:“其在唐、虞、成周乎!”(孝至。)案:文選曹子建求自試表李注引此文,“泰”作“太”,“乎”作“也”。此系故本。“也”与“邪”同,后人不達其義,改“也”為“乎”。文選注引李注有“天下太和”四字,今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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