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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刻帖

张怀《书断》云:“楷者,法也,式也,后世以为楷法者也。”余亦曰:“楷者,法也,式也,后世以为法帖者也。”近世刻帖者不明此意,但以古人墨迹,无论可法不可法,辄刻之帖中以为备,则非法帖矣。如岳忠武、文信国,以功显,以忠著,非书家也;王荆公、陆放翁,以文传,以诗名,非书家也;藏其墨迹可也,刻诸法帖不可也。近有某君刻国朝名人尺牍成大部者,费至数千金,殊觉无谓。大凡前人手札,皆率意为之,非如二王真迹之字字可法也。其中有大家书,有名家书,有托名书,有同名书,又有并不善书而随手属笔者,亦有他人代书者,未必字字可法,而刻诸石,其可乎哉?是不知《书断》之所谓法帖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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