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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

《南史。沈僧昭传》:“国家有边事,须还处分。”《北史。唐邕传》:“手作文书,口且处分。”按此二字史传中屡见,胡三省《通鉴音注》亦甚明,当作去声,音问。白居易诗“处分贫家残活计”,刘禹锡诗“停杯处分不须吹”,皆可证。时人谓近来多误读作平声,则非此二字之谓也。处分犹今言处置,自应读去声。若今人以被吏议为处分,则自作平声,谓分别而议处之也,与上所引殊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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