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科场格式,卷末须注明添注涂改,盖自唐时即有之。唐试士式,涂几字,乙几字,皆令注明。乙音主,与<黑主>同,文字遗落,钩其旁以补之,画作乙形,今人以为甲乙之乙,误矣。又《汉书。东方朔传》“辄乙其处”,谓止绝处<黑主>而记之,如今人读书以朱识其所止,作乙形,亦非甲乙之乙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