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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案有以为床者,《周礼。天官》“王大旅上帝,则张是案”是也。有以为食器者,《考工记》“诸侯以享夫人,案十有二寸”,注云“玉案”是也。有以为几者,许氏《说文》所云“几属”是也。张平子《四愁诗》“何以报之青玉案”,注以为古“碗”字,当是《考工记》“玉案”遗制。《史记。万石君传》“对案不食”,《田叔传》“赵王张敖自持案进食”,《后汉书。梁鸿传》“举案齐眉”,盖皆指食器言也。扬子《方言》:“案,陈、楚、宋、魏谓之写,自关东、西谓之案。”当亦指食器。类书有属之几案者,似误。盖《方言》皆以类相从,案在盂、碗、否、否落、箸、筒之间,故知其为食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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