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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礼计闰

吕新吾三年之丧解,丧者,亲始死之日也。十三月再见亲死之日,谓之小祥,尚在吉凶之界。二十五月三见亲死之日,谓之大祥,始变凶而存吉,是月有余哀。又一月为中月,乃行礻覃。自二十五月已属余哀,二十六月已无余哀。先王制礼,虽圣人不敢过也。或问不计闰何?曰:计闰则短一月,不见三年之丧日矣,故不计闰,非谓以厚为道也。愚按期服以岁计,故不计闰;功服以月计,故计闰,亦是此意。然其中似应稍示区别,若在二十五月以内之闰,不应计算,在二十五月以外之闰,是已三见其丧,不应不计也。然而大孝终身慕之,又岂止三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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