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妇人,于初嫁及岁时喜庆,其父母兄弟有饮食之馈,必皆献于舅姑。舅姑反赐之,始敢受,受又必分饷于娣姒,不已有也。按《内则》曰:“妇或赐之饮食、衣服、布帛、佩蜕、ぇ兰,受而献诸舅姑。舅姑受之,则喜,如新受赐。若反赐之,则辞;不得命,如更受赐。”即此礼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