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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粮赋

雍正初年,用怡贤亲王言,减苏松一道地丁银四十五万两,南昌一道十七万两。乾隆二年,又减江、浙两省地丁银二十万两。乾隆一朝,凡蠲七省漕米者三,普蠲天下地丁银者亦三,前史未有也。且今制,丁统于地,非计丁出赋,有漕省份,并地丁计为什一,无漕省份,只计地丁,尚未及三十分之一。顷同治三年,东南大定,江苏巡抚李肃毅伯又奏减江苏苏、松、太三属漕米五十四万余石,浙江巡抚左恪靖伯又奏减浙江杭、嘉、湖漕粮三分之一,两宫太后立允所请。滂恩大恺,益久益深,等百世而溯三古,莫与比仁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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