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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场支费

会场支费。旧皆取之顺天府宛、大、二县。裁数百金。民已不堪。用亦不给。弘治七年。礼部尚书倪岳议。各省乡试用度。皆有羡余。请限数解部。贮顺天府支用。凡八百金。以后费用日多。正德九年。尚书刘春奏派加旧额三之二。诸用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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