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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初用法严】

洪武九年丙辰,营谨身殿,误奏“中等匠作”为“上等”,上怒,命悉弃市,不许覆奏。时工部尚书薛祥极谏,上乃命用腐刑。祥又奏曰:“若是则千人皆成废人矣,莫若杖而复之。”始可其请。此犹工匠也。至十五年,上罪通政使曾秉政卖四岁幼女回乡,不能为人之父,命阉之,则极刑及于大臣矣,然犹赐敕而遣之。太祖晚年垂训,又云:“子孙做皇帝,不许用劓、剕、阉、割等刑。敢有请用者,将本人凌迟,全家处死。”其为禁更厉,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然至宣帝时尚用腐刑,即士人往往罹之。正统初年,靖远伯王骥征麓川,擅阉幼童,见之弹章,上贷不问。至天顺二年七月,命宫盐徒四十四名,则似乎淫刑。然自此后,不闻此刑及士大夫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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