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高祖纪》曰:“丹书铁契,金匮石室,藏之宗庙。”《功臣表》云:“于是申以丹书之信,重以白马之盟。”无注解。予按,《春秋•襄公二十三年• 左传》曰:“初,斐豹,隶也,著于丹书。”杜预注曰:“盖犯罪没为官奴,以丹书其罪。”孔颖达《正义》曰:“近世魏律,缘坐配没为工乐杂户者。皆用赤纸为籍,其卷以铅为轴。”此亦古人丹书之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