琴间指以一与四、二与五、三与六 【 二与五三与六 原作「二与五六」,于义不妥,诸本同。按周密志雅堂杂钞卷五「琴间指」条与此条重出,此句作「二与五三与六」,今据以补入。】 、四与七为应,今凡动第一弦,则第四弦自然而动,试以羽毛轻纤之物,果然。此气之自然相感动之妙。 【 紫霞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