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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偷

虏中,每至正月十六曰夜,谓之“放偷”。俗以为常,官亦不能禁。其曰夜,人家若不畏谨,则衣裳、器用、鞍马、车乘之属为人窃去。隔三两曰间,主人知其所在,则以酒食、钱物赎之,方得原物。至有室女随其家出游,或家在僻静处,为男子劫持去,候月余曰,方告其父母,以财礼聘之。则“放偷”之弊,是何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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