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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不得其人则弊

    木之(生)〔朽〕,虫实蠹之;水之浊,土实浑之;法之弊,人实坏之。贤良取人,未尝有弊也,自唐散骑以李(邰)〔〕登科,而其法始弊矣;孝廉取人,未始有弊也,自汉广陵以徐淑应选,而其法始弊矣;词赋取人,未始有弊也,自崔郾私一杜牧置异等,而其法始弊矣;铨选取人,未始有弊也,自苗晋卿私一张为第一,而其法始弊矣。

    昔桑弘羊为均输平准之法,末年海内虚耗,户口减半,未几,悉罢其所为,以从民欲;而刘晏用此,乃能操天下赢贯,而民不困;而张滂、皇甫用之,益不能给;未几,李(选)〔巽〕特循晏法,乃能增羡三年之后,加于晏者,百八十万。夫均输平准之法,是太公九府圜法之遗意也。然以弘羊用之则耗,以晏用之则赢,以滂、用之则不给,以李巽用之则增衍。信乎法之在天下,得其人,则法以人而良;不得其人,则法以人而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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