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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代判官

干德二年,诏诸州长吏或有须籍人代判者,即于宾佐中择公干者充,不得更任元从人。先是,承五代以来,领节旄为郡守者,多武夫,皆不知书,所至必自置吏,谓之代判。政事一以委之,用权不法,太祖知其弊,至是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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