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花瓶水杀人

汪待举守郡部。民有饮客者,客醉卧空室中。客夜醉渴,索浆不得,乃取花瓶水饮之。次早启户,客死矣。其家讼之,待举究中所有物,惟瓶中浸旱莲花而已。试以饮死囚,立死,讼乃白。

同类推荐 茶经 楚辞 金刚般若波罗蜜经 道德经 徐霞客游记 本草纲目 施公案 黄帝内经白话文 孽海花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