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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辐廿六一毂章》第十一

臣真述曰:此车器及室三者,皆取其因无而利有,因有而用无。故引之以为证。何者?夫五兵之属,亦当其无,有兵之用。且弦矢之利以威天下,不必伤人然后为用。故知兵者备之以为有,戢之以为无,此即用其所不用者也。盖无之以为用,亦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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