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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吉上言

江南提点刑狱王长吉等言:南安军上犹县僧法端、守肱,忿渔人索鱼直,诬以行劫,赂县胥,集耆保,掩捕其家,四人遭杀,三人被伤,以杀获劫贼告于官。县尉验尸,受赇,隐其縻缚之迹。县令覆视,老眊,又为典吏所罔。本军劾得实,僧皆坐死,余当原赦。情理巨蠹,以其状闻。诏:县尉杖脊,配道州衙前;县令贬文学参军;余配广南者十五人。以僧私田给渔者家。见祥符九年诏令。

    按:僧诬渔者,本非难辨,庸吏漫不省察,奸吏相与为市,故如此耳。长吉劾正其罪,虽已无及,然犹愈于纵恶不治。特着于篇,庶可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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