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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南公责豪

李南公尚书,初知长沙县。诸村各有诡名,户税存而户亡,每年户长代纳之。南公悉召其豪右,谓曰:“此田不过汝曹典买耳,与汝一月限,为我推究出,不然汝曹均分输纳。”及期,尽得其人,使之承税。闻之士林。

    按:诡户之税,非独豪右作此弊也,盖其乡司相与为奸。今专责豪右,而乡司获免,殆亦于理有未尽欤?善核奸者,宜并按之。抑又有说焉,若专令乡司任责,则豪右愈更得计,必以厚赂,使填逋欠。税数之外,物力所减,固亦多矣。内外相比,以欺县官,何由可得其实乎?然则责豪右宜急,责乡司宜缓,南公之意当在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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