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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绛县老人生经四百四十五甲子法

    襄公三十年,岁在戌午,二月癸未。注:「二月一日,丁卯朔。癸未十七日也。」「晋悼夫人食舆人之城杞者。绛县人长矣,无子而往与于食。有与疑年,使之年曰:「臣小人也,不知纪年。臣之岁,正月甲子朔,四百有四十五甲子矣。其季于今三之一也。吏走问诸朝。师旷曰:「鲁叔仲惠伯会却成子于城匡之岁也,七十三年矣。」史赵曰:「亥有二首六身。下二如身,是其日数也。」士文伯曰:「然则二万六千六百有六旬也。」」

    甄鸾按:「四百四十五甲子矣。其季于今三之一」者,计四百四十五甲子矣,有二万六千七百日。其季三之一者,谓不满四百有四十五甲子。于未满一甲子六十日之中,三分取一。谓去四十日,止留二十日也。是以注云:「三分六甲之一得甲子、甲戌尽癸未。谓止有四百有四十四甲子,奇二十日,合二万六千六百六十日。以应史赵「亥有二首六身」之数也。

    术曰:置积日二万六千六百六十日。以四乘之,得十万六千六百四十日为实。又置周天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以四乘之,内子一,得一千四百六十一为一岁之日法以除实,得七十二岁。一千四百四十八,少十三分不满法。计四分为一日,更少三日,不终季年。算法,半法以上收成一,为七十三年。据多而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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