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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贤篇 六○、窃人之美古人所耻

  用其言,弃其身,古人所耻。凡有一言一行,取于人者,皆显称之,不

  可窃人之美,以为己力;虽轻虽贱者,必归功焉。窃人之财,刑①辟之所处;

  窃人之美,鬼神之所责。

  【译文】

  采用了某人的意见却抛弃了这个人,这种行为被古人认为是可耻的。凡

  采纳一个建议、办理一件事情,是得到别人的帮助,应该赞扬人家,不该窃

  取他人成果,当成自己的功劳。即使是地位低下的人,也一定要肯定他的功

  劳。窃取别人的钱财,会遭到刑罚的处置;窃取别人的成果,会遭到鬼神的

  谴责。

  【注释】

  ①刑辟(bi 闭):刑法;刑律。

  【评语】

  受人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这是为人处世应遵循的起码准则,岂能

  不思进取,不发奋努力,靠窃取他人成果来满足私欲。这与窃取他人钱财一

  样,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必将受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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