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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官司徒第二 泽虞

  泽虞掌国泽之政令,为之厉禁。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以时入之于玉府,颁其馀于万民。凡祭祀、宾客,共泽物之奠。丧纪,共其苇蒲之事。若大田猎,则莱泽野。及弊田,植虞旌以属禽。

  [译文]  

  泽虞掌管王国湖泽的有关政令,为之[划分范围]设置藩界和禁令,使当地的民众守护湖泽的财物,按时缴纳皮角珠贝等给玉府,其余的财物分归民众所有。凡祭祀或接待宾客,供给湖泽所产芹菜、莼菜、菱角、鸡头等物。丧事,供给所需的芦苇和蒲草。 如果王亲自田猎,就芟除湖泽猎场周围原野的草。到停止田猎时,就在猎场中树起虞旌而聚集所猎获的禽兽[加以归类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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