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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我们能行的宪政与宪法

  宪政的意义是共同遵守法律的政治:宪政就是守法的政治。如果根本大法的条文就不能实行,就不能遵守,那就不能期望人民尊重法律,也就不能训练人民养成守法的习惯了。

  最近有几位朋友在《独立评论》上讨论中国宪政问题,我们得到的结论颇有出人意外的一致。我现在想把这个结论提出来,供全国国民的考虑评论。

  我们的结论的第一点是:宪政不是什么高不可攀的理想,是可以学得到的一种政治生活的习惯。宪政并不须人“躬亲政治”,也不必要人人都能行使“创制,复决,罢免”各种政权。民主宪政不过是建立一种规则来做政府与人民的政治活动的范围;政府与人民都必须遵守这个规定的范围,故称为宪政;而在这个规定的范围之内,凡有能力的国民都可以参加政治,他们的意见都有正当表现的机会,并且有正当方式可以发生政治效力,故称为民主宪政。这种有共同遵守的规则的政治生活就是宪政,其中并没有多大玄妙,就如同下棋的人必须遵守“马走日字,象走田字,炮隔子打,卒走一步”的规矩一样;就如同打麻将的人必须遵守麻将规矩一样;就如同田径赛的人必须遵守田径赛规矩一样。下棋的人犯了规矩,对方可以纠正他;打麻将的人犯了规矩,同桌的人可以拒绝承认;田径赛的人犯了规矩,同赛的人可以请求评判员公判处罚。这就是小规模的民主宪政。我们能遵守下棋,打麻将,打网球,赛跑的规则,我们也学得会民主宪政的生活习惯。

  我们的结论的第二点是:宪政可以随时随地开始,但必须从幼稚园下手,逐渐升学上去。宪政是一种政治生活的习惯,唯一的学习方法就是实地参加这种生活。宪政的学习方法就是实行宪政,民治的训练就是实行民治,就如同学游泳必须下水,学网球必须上场一样。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个“下学而上达”的程序是不能免的。所以我们几个朋友都不赞成现行的国民大会选举法的“普通平等”的选举方式。我们主张先从有限制的选举权下手,从受过小学教育一年以上的公民下手,跟着教育的普及逐渐做到政权的普及。这不是用教育程度来剥夺多数人的选举权;这只是用选举权来鼓励人民读书识字。我们也不赞成现在的人轻易主张“创制,复决,罢免”三权。这些民治新方式都是在代议制的民主宪政长久实行之后用来补充代议制之不足的。我们此时应该从一种易知易行的代议制下手,不必高谈一些不易实行的“直接民治”的理想。

  我们的结论的第三点是:现在需要的宪法是一种易知易行而且字字句句都就可实行的宪法。宪政的意义是共同遵守法律的政治:

  宪政就是守法的政治。如果根本大法的条文就不能实行,就不能遵守,那就不能期望人民尊重法律,也就不能训练人民养成守法的习惯了。古史上曾有商鞅下移木之令,使人民相信他立的法是必须执行的。汉高祖请叔孙通制定朝仪,他的训令只是这样一句话:

  可试为之,令易知,度吾所能行者为之。

  叔孙通的朝仪草成之后,先在野外搭篷演习,演习了一个多月之后,叔孙通请高祖去参观演习。高祖看了,说:

  吾能为此。

  他然后令群臣学习这个新朝仪。叔孙通的朝仪所以能发生效果,正是因为它是一部试演过的易知易行的制度。如果叔孙通制定了一部理想很高而不能行的朝仪,汉高帝第一个就不能行,那一班酒醉妄呼拔剑击柱的功臣也就不肯遵守了。汉高祖给叔孙通的训令——“令易知,度吾所能行者为之”——真是今日制宪的金玉良言。我们主张,我们的宪法里必不可有一句不能实行的条文。例如宪法草案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教育经费之最低限度,在中央为其预算总额百分之十五,在省区及县市为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三十”。但我们查今年的国家预算案,教育文化费只占预算总额“百分之四.二八”。宪法颁布之后,是否我们就能每年增加一万万元的教育经费呢!如果不能,这一条可以放在任何种人的论文演说里,而不可留在宪法里做一条具文!依此标准,我们主张暂时把宪草里的第六(国民经济)和第七(教育)两章完全删去。又依此标准,我们主张,宪草第五章(地方制度)里的县长民选和市长民选两条,如果此时不能实行,也都应该删去。至于国民大会职权之中的“创制法律,复决法律”,也决不是那每三年集会一个月的国民大会所能行使的,这一类的空文也应该删去。这样删改之后,去年五月五日公布的宪草大概可以成为一个字字句句可以实行的国家根本大法,可以做宪政的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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