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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汉之哲学(3)

  但董仲舒论名,有时又近于“名在于实”一派。如下文所引:

  名生于真,非其真,弗以为名。名者,圣人之所以真物也。(《深察名号篇》)名者,性之实。实者,性之质。(《实性篇》)又如:《春秋》辨物之理,以正其名。名物如其真,不失秋毫之末。

  (《深察名号篇》)

  大概董仲舒论名,以为一物有一物的“真”性。这种真性即含在那物的“名”里。物的“真”性,生于自然,故又说名是表示“天意”的。(古音天、真音相近,“真”读如“填”、“滇”。故真属天然而伪训人为。)因为名是表示物之“真”,天之意的,故深察名号,可以得知物理天意。得知物理天意,便可以审是非、定曲直。故说:

  名之为言真也。故凡百讥有黮黮者,各反其真,则黮黮者还昭昭耳。欲审曲直,莫如引绳;欲审是非,莫如引名。名之审於非也,犹绳之审於曲直也。诘其名实,观其离合,则是非之情不可以相谰矣。

  (《深察名号篇》)

  这是孔子的正名主义的正式解说。孔子的“政者正也”,儒家的“仁者人也”,“义者宜也”,“乐者乐也”,都只是用这个方法。独有董仲舒把这种名学说得明白清楚。他说:

  深察“王”号之大意,其中有五科:皇科、方科、匡科、黄科、往科,合此五科以一言,谓之“王”。……是故王意不普大而“皇”,则道不能正直而“方”;道不能正直而方,则德不能“匡”运周遍;德不能匡运周遍,则美不能“黄”;美不能黄,则四方不能“往”;四方不能往,则不全于“王”。……深察“君”号之大意,其中亦有五科:元科、原科、权科、温科、群科。合此五科以一言,谓之“君”。……(同上)这两个例,都是用声音相近的字来说明字义。有时他也从形体一方面着想。如《王道通篇》说:

  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许慎《说文解字》即引这话说“王”字。可见董仲舒一派的正名论无论如何荒诞,在当时颇能引起学者对于文字训诂上的兴趣。无论他是从声音假借下手,还是从形体构造下手,总而言之,董仲舒的正名论只是教人深察名号,要从名号里而寻出所名的事物的真意义,寻出了这个真意义,然后拿这真意义去审定那事物的是非得失。这是公羊、榖梁两家《春秋》学的根本学说,这是孔门正名主义最明白的解说。

  四、董仲舒《春秋》

  董仲舒的《春秋》学,最得力于正名主义。故说:

  《春秋》辨物之理,以正其名,名物如其真,不失秋毫之末。故名賈石则后其五,言退鹢则先其六。圣人之谨于正名如此。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五石、六鹢之辞是也。凡是偏重名的名学,其结果一定是一种尊上抑下,尊君抑民,尊全体抑个人的伦理政治学说。这是百试不爽的定理。董仲舒说“治天下之端在审辨大”,又说“治国之端在正名”(《玉英篇》)。名是全称,故尊名的人自然趋向最高最大的全称。

  欧洲中古时代,最大的全称,在天上是“上帝”,在人世是“教会”。中国中古时代,最大的全称,在天上是“天”,在地上是“天子”。故董仲舒《对策》说:

  臣谨案《春秋》之文,求王道之端,得之于正。正次王,王次春(此指《春秋》书春王正月)。春者,天之所为也;正者,王之所为也。其意曰,上承天之所为,而下以正其所为,正王道之端云尔。然则王者欲有所为,宜求其端于天。

  又说:

  臣谨案《春秋》谓一“元”之意。一者,万物之所从始也。元者,辞之所谓“大”也。谓一为元者,视大始而欲正本也。《春秋》深探其本而反自贵者始,故为人君者,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正万民以正四方。

  又说:

  《春秋》之法,以人随君,以君随天……故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之志也。(《玉杯篇》)这是他的人生哲学政治哲学的大纲。他一方面要“屈民而伸君”,一方面又要“屈君而伸天”。总而言之,只是要求一个最大的全称,“辞之所谓大”。

  这种思想在当时是很切要的。汉初兴时,那许多功臣都是高帝从前的平辈,没有什么君臣名分可言。所以有的“沙中聚语”想谋反,有的在朝廷上“拔剑砍柱,争功妄呼”。

  后来虽然杀了韩信、彭越,虽然定了朝仪,终不能使人不有“彼可取而代也”的心理,所以汉兴百年之内,有陈豨之反,英布之反,济北王之反,淮南王长之反,吴楚七国之反,淮南衡山王之反。

  所以当时的要务在于提倡一种“辨上下,定民志”的学说。叔孙通、董仲舒一般人“屈民而伸君”的学说正是当时所需要。这是尊君的一方面。还有一方面恰与此相反。汉代的专制制度当时虽不曾十分完备,却是非常严酷。如《汉书·刑法志》说汉初夷三族之令道:

  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孝文二年,……诏尽除收律相坐法。其后(后元元年)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法律如此惨酷无人理,君主的威权遂没有限制。所以那时的儒者又不能不想出一个可以限制君主威权的物事。那时的君主又都是迷信鬼神、信方士,妄想长生不死的人。

  于是那时的儒者自然想到“天”的观念,要想请出“天”来压倒君主的威权。所以董仲舒一方面要“屈民而伸君”,一方面又要“屈君而伸天”。这是一种不得已的苦心。

  我们虽不能说那些人先存一个限制君权的观念,但是那些人生在那时代,看着那时势的情形,有意无意之中,遂不能不有这种双方的主张。我们生在二千年后,先怀了二十世纪的成见,对于这种尊君信天的主张,自然不能满意。

  但是读史的人,须要有历史的观念,须要能替古人设心处地,方才可以懂得古人学说的真意义。

  例如读董仲舒的《对策》,须先看汉武帝策问的题目是什么。武帝问的是“三代受命,其符安在?灾异之变,何缘而起?……何修何饰,而膏露降,百谷登,……受天之祜,享鬼神之灵”。

  董仲舒借着这个机会便发挥他的《春秋》之学,说“视前世已行之事,以观天人相与之际,甚可畏也”的道理。一个“畏”字,很写得出他捧出“天”来吓倒那迷信的皇帝的心理。

  所以我说这种学说的发生,依历史的眼光看来,是很可原谅的。至于这种学说内容的价值,那另是一个问题,又当别论了。

  五、六科十指

  董仲舒研究《春秋》,归纳得“六科十指”的义例。“六科”见于《繁露》的《正贯篇》(第十一),但原文的文字太糊涂了,旧注家如凌曙、苏舆都不敢指定六科是些什么。我也分不出来,所以也不敢胡说。“十指”见于《十指篇》(第十二),原文如下:

  《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文,天下之大,事变之博,无不有也。虽然,大略之要有十指。十指者,事之所系也,王化之所由得流也。

  (一)举事变,见有重焉,一指也。

  (二)见事变之所至者,一指也。

  (三)因其所以至者而治之,一指也。

  (四)强干弱枝,大本小末,一指也。

  (五)别嫌疑,异同类,一指也。

  (六)论贤才之义,别所长之能,一指也。

  (七)亲近来远,同民所欲,一指也。

  (八)承周文而反之质,一指也。

  (九)木生火,火为夏,天之端,一指也。

  (十)切刺讥之所罚,考变异之所加,天之端,一指也。

  他自己又申说一遍:

  举事变,见有重焉,则百姓安矣。见事变之所至者,则得失审矣。因其所以至而治之,则事之本正矣。强干弱枝,大本小末,则君臣之分明矣。别嫌疑,异同类,则是非著矣。

  论贤才之义,别所长之能,则百官序矣。承周文而反之质,则化所务立矣。亲近来远,同民所欲,则仁恩达矣。木生火,火为夏,则阴阳四时之理相受而次矣。切刺讥之所罚,考变异之所加,则天所欲为行矣。这十指的条理不很清楚,文字也太简略,故意义不容易确定。所以后人大概都不用董氏六科十指之说,而自定义例。如何休(东汉人,死于一八二,作《春秋公羊解诂》)便有“三科九旨”之说:

  三科九旨者,新周,故宋,以《春秋》当新王,此一科三旨也。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二科六旨也。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是三科九旨也。(引见《公羊注疏》)后来又有宋氏(不知何名,也不知何时人,引见同书)的三科九旨。

  三科是:“张三世,存三统,异内外。”九旨是:“时,月,日,王,天王,天子,讥,贬,绝。”清朝公羊家的说法又不同了,如魏源的《春秋公羊通义》的自序说三科是:“上本天道,中用王法,下理人情。”九旨是:

  天道者:一曰时(四时),二曰月,三曰日。王法者:一曰讥,二曰贬,三曰绝。人情者:一曰尊,二曰亲,三曰贤。

  这些说法都可以表示越到后来,条理越分明,越好像《春秋》真有这些义法条例似的。其实都只是说经的人自己读出来或读进去的义例。作俑的人便是董仲舒。

  董仲舒的十指,我们可以用他自己的话来稍加解释,使我们明白他的意思。

  1.举事变,见有重焉。

  2.见事变之所至者。

  3.因其所以至者而治之。这三指是相连的。《春秋》是一部史书,故所重在于记事变。但董仲舒说,事变必有一个“所至”,那是“果”;又必有一个“所以至”,那是“因”。他说:

  春秋至意有二端,……小大微著之分也。夫览求微细于无端之处,诚知小之将为大也,微之将为著也。……故书日蚀,星陨,有蜮,山崩,地震,夏大雨水,冬大雨雹,陨霜不杀草,自正月不雨至于秋七月,有鹳鹆来巢。《春秋》异之,以此见悖乱之征,是小者不得大,微者不得著。虽甚末,亦一端。孔子以此效之,吾以贵微重始也。(《二端篇》)这是用灾异来说小大微著之理。小者微者是“所以至”,大者著者是“所至”。谨小而慎微,使“小者不得大,微者不得著”,便是“因其所以至者而治之”。《竹林》篇说此点更明白:

  《春秋》记天下之得失,而见其所以然之故,甚幽而明,无传而著,不可不察也。夫泰山之为大,弗察弗见,而况微眇者乎?故案《春秋》而適(同“谪”,责也)往事,穷其端而视其故(苏舆说,故疑作效)。

  得志之君子,有喜之人,不可不慎也。齐顷公……即位九年,未尝肯一与会同之事,有怒鲁卫之志,而不从诸侯于清丘断道。春(成公二年)往伐鲁,入其北郊;顾返伐卫,败之新筑。

  当是时也,方乘胜而志广,大国往聘,慢而弗敬其使者。晋鲁俱怒,内悉其众,外得党与曹卫,四国相辅,大困之鞍,护齐顷公,斮逄丑父。深本顷公之所以大辱身,几亡国,为天下笑,其端乃从慑鲁胜卫起,……因得气而无敌国,以兴患也。……自是之后,顷公恐惧,不听声乐,不饮酒食肉,内爱百姓,问疾吊丧,外敬诸侯,从会与盟。卒终其身国家安宁。是福之本生于忧,而祸起于喜也。慑鲁胜卫,得志而骄慢,是“所以至”。辱身辱国,是“所至”。恐惧修省而终身国家安宁,便是“因其所以至者而治之”。4.“强干弱枝,大本小末。”他说:“强干弱枝,大本小末,则君臣之分明矣。”这一条的用意只在明君臣之分。鲁国公子友酖杀同母兄公子牙,《春秋》书法是“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公羊传》说:

  何以不称弟?杀也。杀则曷为不言刺?为季子(公于友)讳杀也。曷为为季子讳杀?季子之遏恶也。……然则善之欤?曰,然。……季子杀兄,何善尔?诛不得避兄,君臣之义也。(庄三二年)为了“君臣之义”,弟可以杀兄,而《春秋》以为善。这是公羊家的立论。“强干弱枝,大本小末”,即是此意,国家是干,是本;私家是枝,是末。

  后来封建变为一统的帝国,春秋家又创为“大一统”之说。《公羊传》开卷便说:“何言乎‘壬正月’丰丁举也。”董仲舒在他的《对策》里也说:

  《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

  他在《繁露》里说:

  《春秋》立义: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诸山川不在封内,不祭。有天子在,诸侯不得专地,不得专封,不得专执天子之大夫,不得舞天子之乐,不得致天子之赋,不得適(同“敵”,比也)天子之贵。

  君亲无将,将而诛。(“将”是起意谋反。此语始见于《公羊》庄三十二年传,文理不甚通,意谓对于君亲不得起逆意。汉人引此文往往改作“人臣无将”,文理稍通。)大夫不得世。(世是世袭)大夫不得废置君命。(《王道篇》)这便是“大一统”的强干弱枝,大本小末。5.“别嫌疑,异同类。”

  这一指是辨别是非的方法,本来只是正名主义的名学的一部分,却被春秋家加上了许多很微细的分析,遂成为后世史家所谓“书法”。董仲舒说:

  《春秋》,理百物,辨品类,别嫌微,修本末者也。是故星坠谓之陨,螽坠谓之雨,其所发之处不同,或降于天,或发于地,其辞不可同也。(《玉英篇》)他又说:

  逄丑父杀其身以生其君,何以不得谓知权?(《公羊传》,成二年,鞍之战,齐侯被获。逢丑父为齐侯的车右,面目衣服与齐侯相似,他代齐侯居左,故意叫他去取饮水,齐侯遂得逃去。晋军主将遂斩逢丑父。)丑父欺晋,祭仲许宋,俱枉正以存其君。(桓十一年,宋人执郑相祭仲,要他“出忽而立突”。祭仲遂纳突于郑。过了四年,忽始复国。《公羊传》以为祭仲“知权”。)然而丑父之所为,难于祭仲。祭仲见贤而丑父犹见非,何也?

  曰,是非难别者在此。此其嫌疑相似而不同理者,不可不察。夫去位而避兄弟者,君子之所甚贵。(郑忽出奔以避弟突)获虏逃遁者,君子之所贱。祭仲措其君于人所甚贵,以生其君,故《春秋》以为知权而贤之。丑父措其君子人所甚贱,以生其君,《春秋》以为不知权而简之。

  其俱枉正以存君,相似也。其使君荣之与使君辱,不同理。故凡人之有为也,前枉而后义者,谓之中权。虽不能成,《春秋》善之。鲁隐公、郑祭仲是也。前正而后有枉者,谓之邪道。虽能成之,春秋不爱。齐顷公、逢丑父是也。(《竹林篇》)这样“别嫌疑,异同类”,便是后世的做史论。

  6.“论贤才之义,别所长之能。”春秋家多尚贤之论。贤者之行,有善则特别褒许,有过则曲为隐讳,故有“为贤者讳”之义法。董仲舒屡论及这一点,文多不便引用。(如《王道篇》论司马子反一长段,最可读。)他的《对策》第二篇全是说贤才之重要,归到兴学养士,量材授官,正是春秋家讥世卿而重贤才之义。

  7.“亲近来远,同民所欲。”

  旧注家多不明这一条的意义,故凌曙无注,而苏舆注云.“近远虽殊,民情则一。”其实董仲舒自己说的很明白:

  考意而观指,则《春秋》之所恶者,不任德而任力,驱民而残贼之。其所好者,(兵)设而勿用,仁义以服之也。……夫德不足以亲近,而文不足以来远,而断断以战伐为之者,此固《春秋》之甚疾已。皆非义也。(《竹林篇》)春秋家以为“春秋重民”(见《竹林篇》),又说“《春秋》重人”

  (见《俞序篇》)。重民故要“同民所欲”,故主张以文德亲近来远,而反对战争。董仲舒说《春秋》记事:

  战攻侵伐虽数百起,必一二书,伤其害所重也。(所重是民。)……《春秋》之法,凶年不修旧,意在无苦民尔。苦民尚恶之,况伤民乎?伤民尚痛之,况杀民乎?……《春秋》爱人而战者杀人,君子奚说善杀其所爱哉?(《竹林篇》)8.“承周文而反之质”。

  这是当时学者的一种历史哲学,可以说是当时儒家的一种循环的历史观。董仲舒承认了“天不变,道亦不变”,又说:

  《春秋》之道,奉天而法古。……《春秋》之于世事也,善复古。讥易常,欲其法先王也。然而介以一言曰,“王者必改制。”

  (《楚庄王篇》)

  这两个明明相反的观念——法占和改制——怎样可以并存不悖呢?他说:

  今所谓新王必改制者,非改其道,非变其理。受命于天,易姓更王,……故必徙居处,更称号,改正朔,易服色者,无他焉,不敢不顺天志而明自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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