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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陈文昭“极清廉”也有限

  “这东平府府尹姓陈,双名文昭,乃河南人氏,极是个清廉的官”,武松落到他的手里,算是不幸中的万幸。而陈文昭,也确实称得上西门庆所处的那个黑暗王国中的一线光明,以至于“西门庆知道了,慌了手脚。陈文昭是个清廉官,不敢来打点他”。

  且看陈文昭如何“清廉”。

  陈文昭首先对下面送上来的申文认真研究,并且通过亲自提问案犯,作出自己的判断,还给予犯人申诉声冤的机会。这是清廉之官公正清廉品行的体现。

  听了武松的申诉,陈文昭当即作出判断:“你不消多言,我已尽知了。”陈文昭胸有成竹,洞若观火,将此案定性为冤假错案,表现出陈文昭断案的能力和处事的果断,这是做一个为政清廉好官的必要素质。

  陈文昭对此案如此处理:“因把司吏钱劳叫来,痛责二十板”,并斥道:“你那知县也不待做官,何故这等任情卖法!”司吏姓名“钱劳”,即“捞钱”,显然是个见利忘义之徒。陈文昭对他的痛打,也是对只知捞钱不知秉公办事的贪赃枉法官吏们的鞭挞。他还怒斥知县,直指其“任情卖法”,一派刚正不阿的清官风采,令人为之击节叫好。

  就其刚正不阿的品性而言,陈文昭与武松应该算是一样的好汉。惺惺相惜,英雄敬英雄,于是便有了让读者又一次为之击节叫好之举。

  他对属下说:“此人为兄报仇,误打死这李外传,也是个有义的烈汉,比故杀平人不同。”这四句话,为武松案件定性,为武松品行定性,它有四层含义:“为兄报仇”理所应当,“误打死人”情有可原,“有义烈汉”值得褒奖,“与故意杀人不同”应当开脱。言辞缜密严谨,掷地有声,斩钉截铁,不容置辩,清廉果断之清官形象跃然纸上。

  陈文昭当即给武松换了轻罪枷,还下发文书,添提西门庆诸人。案情急转直下,武松似乎时来运转,柳暗花明,有了出头之日。

  但就是这样一个“极清廉官”,在那个被贪腐尽染的官场中,在那个官官相护的黑暗社会里,在那个裙带关系纵横发达的体制下,很难做到真正的洁身自好,更难做到真正的不徇私情不枉法。

  西门庆看陈文昭的路子走不通,就央求亲家,下书杨提督,转求蔡太师。“太师又恐怕伤了李知县名节”,密书陈文昭,免提西门庆。那陈文昭“又系蔡太师门生,又见杨提督乃是朝廷面前说得话的官,以此人情两尽,只把武松免死……充军”。

  好一个“人情两尽”!放了真正的凶犯,又免了武松死罪,能送的人情都送了,能尽的职守也都尽了,清廉的官清醒地判了一个糊涂案。

  设身处地想他的处境,理解中还是会多点同情和敬佩——自身难保的情况下,能做到这一点,也算勉为其难了——“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正因为有此免死“轻判”,才有了武松日后的复仇。只是不知武松被免于一死时,是何心情,是把陈文昭当做恩人呢?还是当做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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