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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再商曹雪芹卒年

  曹雪芹卒年问题中“壬午”“癸未”的讨论,诚如陈毓罴同志所说:已“趋向于更细致更深入”。总的看来,到目前为止,壬午说的依据仍只是脂批“壬午除夕”一语,癸未说的依据仍只是《懋斋诗钞》的编年和《小诗代简》的作于癸未,两方面在论据上都无太多的补充和增益。不过,有一个现象值得注目,就是:一方,壬午说除了从个别点上竭力企图反驳癸未说的依据以外,并没有能从任何角度上正面提供出一字的线索、资料或其它旁证,来说明曹雪芹不可能卒于癸未,只能卒于壬午;另方,癸未说则尝试从《懋斋诗钞》和《四松堂集》的整个情况、全面联系中,去看它们的编年排次,来论证《小诗代简》的作于癸未,并尝试从壬午、癸未这两年间雪芹、脂砚、敦敏、敦诚诸人共同活动的众多情况和联系中去探讨雪芹究竟于哪年秋天才有伤子、致疾、以至接近死亡的线索和迹象。就他们在论证上的总的精神上来说,是有些差别的。为下一步的讨论着想,为最后解决问题着想,提出这一差别,希望大家从更多的方面去求证据,从更全面的观点来考察问题,而不要在孤立点上滚来滚去。

  其次,另一值得注目的情况是:陈毓罴同志在两篇文章里面一再申明他是主张《诗钞》“大致编年”的,可是在再度申明这一主张的同时,他已然从举出反证编年的“三个例子”进展到“编年错误的例子还有”,进展到连《过贻谋东轩》带《典裘》诗都是作于“庚辰”,进展到《小诗代简》也作于“庚辰”了。这种进展,实际是从“大致编年”的主张的往后倒退。因为,这样一来,我们便感到一个问题:陈同志之所谓“大致编年”,究竟“大致”到什么程度?——这个问题,应该有个比较明确的答复。否则,任何不利于壬午说的例子,就都可以执以某种理由而委之于“大致编年”之外了。而如果那样的话,那就连“大致”岂不也成了一句漫无约限的空话了。

  再次,毓罴同志既然承认《诗钞》是“大致编年”,那么他两次所举的几个“错乱”例,即使其论点十分坚强(实际还待讨论,后文略及),那最多也只能证明言下有关的这几个具体例子是错乱,而丝毫不能证明:因此之故,《小诗代简》也就必定在“错乱”之列。

  吴恩裕同志在上次提出的、从壬午年的种种具体情况来判断雪芹是否在那一年的秋间伤子遘疾的考察方法和精神,我觉得是非常有价值的,应该受到重视。谁说得有道理,就应当实事求是地接受谁的看法。如果在细节上有参差,可以斟酌,但不可以执细节偶有可商即全部抹杀其主要精神。比如,像陈同志说的,敦诚挽诗小注中的“前数月”不一定“下限规定在八月里”,可以是在九月内(十月是不好称为“前数月”的);但《佩刀质酒歌》之写于秋杪,是毫无疑义的,这是因为不但它的上一首《西郊感事》中已有“落叶下寒原,飞霜杀枯草”的话,即再前二首亦已有“飞霜”之语(《夜宿槐园步月》),而且下面是又紧接《冬晓……》的:足见确是入冬前夕之作。然则,吴同志断它为九月底的说法还是对的。可是陈同志连这一点也不肯承认,要举“黄叶晚离披”(这是因是日适值“大风”之故)和重阳节“木叶愁风力,芦花助雨声”“雁冷三更雨”的九月初的景色来反驳,似乎就不够实事求是了。

  以上是我一些读后的感想,以下简要地研讨陈同志文内的几点重要论据。

  第一是《小诗代简》“作于庚辰”说,其理由是:1.因为总序“癸未”字下贴去的二字为“庚辰”,因此《古刹小憩》题下“癸未”一注所改去的字也是“庚辰”;2.其下一篇《过贻谋东轩》考其年代,当作于庚辰;3.由于《典裘》紧接在《过贻谋东轩》后面,所以陈同志估计也作于庚辰;4.《小诗代简》又和前面的三首诗相连,因此得出它是写于庚辰的结论来。

  第1、总序的贴去“庚辰”,我已说过,不过是由于初序时确在庚辰,到癸未年重加整理,诗已排列到癸未了,就不能不把原序中的“庚辰”改作“癸未”,使序文和内容实际相符合;而《古刹小憩》题下的注明癸未,那是由于既然排到癸未之作了,所以如实注明之。此外,还要注意到这一事实:《古刹小憩》之前,正值有删割空白之处;那就很可能是被删弃的诗题中原有涉及当年干支关系之处,或题下有过干支小注;此等处既适遭删,而整理时觉有必要将此干支关系保留,故而将原有的或由原语推得的“癸未”二字移来《古刹小憩》之下,这也是一个颇在情理之中的缘由。我们如果把两件事的性质混淆起来,而迳由总序中的原作“庚辰”推到《古刹小憩》题下必也原作“庚辰”,其理由就十分薄弱,——除非陈同志放弃了自己的“大致编年”说,而认为《诗钞》只包括“戊寅夏”到“庚辰”年的作品、其七八年间年编月次的情况都不必重视、只不过是一种“错乱”后的偶然现象罢了。如其还不能这样看,那么说《古刹小憩》题下的“癸未”会是“庚辰”,这则是很难令人信服的。

  第2、《过贻谋东轩》作于庚辰的理由也不坚强。陈同志以为“十五年前事漫论”不是指月山之死,若然,不知他又怎样解释前一年的《偶检箧笥得月山叔窗课数篇感赋二绝》中的“宿草寒烟十五年”的话?两诗中的十五年,都指月山之死,明无疑义,吴同志的解释并没有错。《过贻谋东轩》,因见“遗迹先人手泽存”而“伤心满壁图书在”,正是由同一种原因而引起的同样的存亡之感,重点绝不在于有关“焚囊”之发生于某年上(联带想念亡者生前的任何一年的一件可纪念的事都可写入),不能单抓住“焚囊”这个次要点,并由此转而推出另外的作年结论来。至于“十五年”云云,壬午年作诗时用得,癸未年作诗时也用得,这种整数成数泛用,是诗家常例,这又和从某一明确干支推算特定的“历几年”的性质不同,争论时就不必又以彼例此、纠缠辩难。

  还有,此诗之也不可能作于壬午,理由甚明:壬午年二月起,敦诚即往游西山,旋贻谋亦往就敦诚,直到“雁来初”时,他们还在西山中。试问,此诗亦正“柳已作花初到雁”时作,如系壬午,他三人如何又在东轩相会?吴恩裕同志考此诗作于癸未,确切无疑。

  第3、第4、——由于前两点的难以成立,就更觉落空了。

  总之,把四首分明排于癸未年份以内的诗,硬行划为三年以前庚辰年份的作品,理由都不充足,后二首尤觉勉强。

  然后,三个反证“严格编年”的例子的问题,谨答复如下。

  第一,《题画四首》。陈同志上次只说:“《题画四首》……从排列的位置来看……要算是癸未年的作品。可是实际上它是壬午年的诗,由《四松堂集》里的《东轩雅集……同人分题……》可证。……敦诚《四松堂集》是严格编年的……他这四首诗编在壬午年。”这恰恰就是周绍良同志的同一论点,从那段文字中我实在看不出陈同志这次才加说明的“诗钞稿本既然是经过人家整理的,完全可能因整理的人认为此诗写于癸未,而又排不进去,就插在这里。这表示了整理者对此诗的编年的看法,所以我认为它是排错了年代的”这一番意思。其次,这次陈同志又指责我,说:“周先生既不能举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这四首诗是文学古籍刊行社错装的……又不能确凿无疑地指出它过去在稿本上是装在哪一页之后,而硬说是‘人造的’的证据,这实在令人感到诧异。”我应当说明:由于刊行社的搬题,使错简情况不复可见,而周、陈两同志遂据此以证明诗钞编年上有“错乱”,我才指出这四首本非癸未诗,不应以错简作为“编年错乱”之证;现在,陈同志也说它之夹在癸未,只是“整理者对此诗的编年的看法”,这就承认并不是原编年有“错乱”之失;陈同志又说“而又排不进去,就插在这里”,这又恰恰就是“错简”问题而非“编年”问题。看来,他和我原来的看法大致不甚悬殊,不知陈同志为何反而因此提出对我的那些责难来?

  《题画四首》本非癸未诗,插不进去;不可以拿它来论证“编年”之错乱。

  第二,《河干集饮题壁兼吊雪芹》。这首诗,如陈同志所说,我过去曾把它理解为早春之作(而且还列它在敦诚挽诗之前);后来看法不同了。陈同志不同意我的改正过的看法,并举敦敏“人日输君醉野花”的句子来证明“花明两岸”云云是早春之景。但是,陈同志的论点也是有其困难的。第一,“春欲归”如照他解为“大地回春”,那么,“欲归”者,将归而还未真正“归来”,这时候,在北京地区,潞河之地,可会有哪种“花”能“明”而且明遍“两岸”呢?如果真的已然“花明两岸”了,那又就是“春已归来”了,而怎么又只说“欲归”?怎么还有“寒林”?这两个反正面的矛盾都不知如何统一才好。其次,陈同志作为旁证的“人日输君醉野花”的《——村中韵》,其本事是每年新正时节敦诚照例要到南郊的羊房村去(羊房村是其祖定庵“自卜茔兆”之地,见敦诚《先祖妣瓜尔佳氏太夫人行述》),而羊房村地接丰台,在当时,这一带都是花匠聚居、极盛大的艺花之处;“人日输君醉野花”的前一首“入春已十日”(按实指腊月二十七日)诗中所说的“丰台道上酒,海子桥南鱼”,也就正指的是这一带的风物,因此,那所谓“野花”,不过是指在南郊村中特殊条件下人工培养的盆花窖花唐花之类,可以在正月初七日前后就盛开的那种花罢了,这似乎难与潞河“两岸”的“花明”相比并而论。

  第三,《小雨访天元上人》。陈同志说:“‘癸未再过禅房而上人示寂矣’,只是说明作者过那里,看到物是人非,颇有今昔之感。”按这种解释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如果真是上人已死于己卯、而癸未才过禅房,那起码该用“记戊寅与上人联床茶话,次年上人即示寂矣!癸未再过禅房,物是人非,不胜今昔之感!”的叙述方式才行,而绝不会说出“癸未再过禅房——而上人示寂矣!”的语式来(这个意思,唐山李西郊同志致书笔者,曾有相同的看法,理合并志于此。);现在敦诚居然明白作这样的“书法”,其故可思,这是难以作另外解释的。

  所以,天元上人不会是卒于己卯,不能证明该篇编年有误。

  综上所述,可见陈同志的反证都还难以驳倒诗钞“严格编年”的事实。以下再谈邓允建同志的反证编年的例子。

  例一,《上元夜同人集子谦潇洒轩——》,邓同志认为这是庚辰之作而错编辛巳。他并指出上次拙文中有一处自相矛盾(漏注),谨向他致以谢意。不过,邓同志的作于庚辰而错编辛巳的说法恐怕还是有待商榷的。《四松堂集》有同时所作《潇洒轩紁集》一题,正排在辛巳。大家对于《四松堂集》的严格编年早表同意,可证《上元夜——潇洒轩——》一诗本是辛巳之作无疑,原无误编可言。敦敏此处的“五阅岁”,和他自己其它多处纪年的通例不一致,是其偶误。但是我们看问题还是要从各种联系方面着眼,当兄弟两集中此事都排在辛巳年,那就不能再执一“五”字来怀疑两个集子的吻合点了。

  例二,《二弟以南村与李秀才作泛水之戏——》。邓同志以为敦诚丁酉秋所作《南村记》中既说“记与李秀才乘筏捕鱼于此,已十五年矣”,则此诗应作于癸未,“而决不可能写于癸未年以前”,而此诗却排在辛巳,故当为错乱之例。按此事应该注意到:在《四松堂集》中,也有《同李秀才饮水次》一题,也是秋日之作,也有“潦雨成溪浦,鱼梁自浅深”一类情景,然而既非辛巳,又非癸未,却是壬午诗。则可见敦诚与李秀才同游之事,并不止一次,至少,我们已知有了两次,而且或还不止这两次,那是由于敦诚那时期每年春秋总要到南村去的。在十几年以后,要追忆这种闲事的确年,又有不止一次的情事纠缠在内,遂而说差了年数,或原不过是举个概数,都是可以理解的。我们还应当看到,如果敦诚本人对此事记忆原能十分确切,那他就会写出“记××年与李秀才乘筏捕鱼于此,已十×年矣”。如果这种样式的纪年与诗集排次有歧异时,那才可以作为反证编年较有力的证据。

  例三,《偶检箧笥得月山叔窗课数篇感赋二绝》,邓同志以为中有“宿草寒烟十五年”之语,从月山卒于丁卯计算,诗应作于辛巳,却排在壬午春。这类问题,其实邓同志自己文章中也已然想到了:十五年过一点,仍旧可以举成数而言。辛巳和次年壬午春,相差几何?作诗时当然都可用十五年的话头。诗中遇有“十年”“二十年”等字样时,核以实际,往往有一二年出入,谁也不把这当作一丝不差的力证。凡把这一类的例子看得太死而拿来反证编年,都不是具有多大力量。

  就上文看,陈邓两位同志所举六例,都不足为诗钞编年反证,更不能由此就进而证明《小诗代简》排次有任何问题。

  陈邓两同志都十分强调诗钞的被许多人搞乱过和其经过的复杂性,以见编年会有错乱。依我看,从证据讲,敦诚可以不计而外,只有过一个燕野顽民,表明原本“割裂不完”“略为粘补”,而此人连那些割裂所留的空白地位都不忍使之湮没,有力地说明了此人的态度谨慎与忠实(与后来刊行社节省整页白纸相比,尤可见);要凭空说他率意乱动过,是十分缺乏说服力的。要说别人,那就更为无凭证了。

  陈同志以我举曹寅误记干支事,为于例不当,因事在康熙二年,其时曹寅不过六岁,四十余年后追记,不免有误,而脂砚则不能与此相比。为此,谨再供一例:《孙渊如文集·冶城絜养集·下·万卷归装·序》云:“嘉庆丁巳岁予丁母艰,归自沸上”,又稍后《青溪卜宅·序》亦云:“予以丁巳岁归南”。实则孙母金夫人卒于次年戊午六月硆州官舍,归南。渊如于是年九月奉大母及父南归,十一月母金氏即葬,详见渊如甥张绍南所撰《孙渊如先生年谱》卷下页二,而孙氏家谱亦同。其时为嘉庆三年、渊如已四十六岁——既非“孩童”,又非“不懂干支”,更非事隔四十余年,何以亦误忆为前一年?又邓同志亦深信脂砚之于雪芹,乃是“亲人”关系,其记雪芹逝年,必不致有误;然则渊如之于母,非最亲之亲人乎?何以竟亦致误?则可见此种事例于古不乏,本不足异。由此并可说明:即使真能证明“壬午除夕”四字不是晚至“甲午八月”所记,那也依然并不能证明脂砚因此就不致误记干支了。

  陈同志拈举曹颙的丧葬事例,很有参考意义。我们看,曹颙是卒于康熙五十三年末或次年年初之际,康熙帝在五十四年正月初九,就传旨命为曹寅选继子,话内悼惜曹颙,系新丧语气(内务府白文档);至正月十八日李煦奏折所说“于本月内择日将曹颙灵柩出城,暂厝祖茔之侧”,“俟秋冬之际再同伊母将曹寅灵柩扶归出葬,使其父子九泉之下得以瞑目”云云,正见出那情势是:暂来北京的曹颙,突然少年亡故,而彼时其父灵柩尚在南未归,依礼,儿子不能越过亡父先葬,而按制,又不许久停,故此必须赶于月内即移柩出城暂厝,暂厝者,实际是一种“权葬”。曹颙这种既不能越礼、又不能逾制的先出城权葬、候父柩归再一同实葬,乃是不得已情况下兼筹并顾的非常事例,不可以拿它来证明满洲法制规定之并不严格执行。

  曹雪芹不会经年葬,挽诗的作于甲申,并无可移之理,再合《小诗代简》等线索证据而看,其为卒于癸未年终、葬于甲申开岁,至为明显。余者细节,无足重轻,就不必一一备及。

  以上个人之见,纰谬必多,仍望陈邓两同志指正。

  (一九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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