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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祸起萧墙(1)

  根本的共识

  现在想来,1787年费城会议的代表们费尽心机,花那么多时间来设计连环扣、构筑防火墙,并不是没有原因的。

  我们知道,这次会议的任务,是要建立一个“坚强之全国政府”。这一共识虽然在会议开始时就已达成,但重重疑云却也因此而笼罩会议上空,反对和质疑的意见不绝于耳。因为对这个拟议中的未来政府,所有人(包括麦迪逊、伦道夫)心里都没有底,谁都不知道它是个什么样子。万一设计失误,弄出一个专制机器来,而且这专制机器还是个庞然大物,那麻烦就大了。这就不能不让人警惕。

  更何况许多人根本就不想要什么“全国政府”,因为他们在英国人那里受够了。正是由于受不了大英帝国最高政府的统治,他们才拿起武器和英军作战。也就是说,美国人民毅然进行独立战争,不是为了进行统治,反倒是为了不受统治。这正是以华盛顿为首的美军将士打下了江山却不坐江山,以弗吉尼亚为首的十三个邦联合起来争取了独立,胜利以后反倒分道扬镳的原因。现在他们重新坐到一起,讨论建立一个“坚强之全国政府”,实在是出于迫不得已。只要还有一点办法,他们就不会要这个政府。当然,他们也知道不要不行,便只好硬着头皮来倒腾。但不管怎样设计,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决不能把美利坚合众国变成第二个大英帝国,把英国人的专制统治换成美国人自己的专制统治。

  所以,会议刚开始,他们就确定了一条原则:这个未来的全国政府,必须是三权分立的。这一点,没有任何人反对。还有一点意见也很统一,那就是:尽管必须把各邦的主权和权力收缴上来,交给一个“坚强之全国政府”,但既不能集权于个人(比如总统),也不能集权于机构(比如国会),而只能集权于法(宪法)。具体来说,就是用一部宪法把这个国家统一起来。所有的人,所有的机构,所有的邦或州(State,在宪法生效以后,我们将称它为州,不再称它为邦),都必须遵守而且不得违背这部共同约定的宪法。

  有趣的是,这个动议并不是所谓“国权主义者”提出来的,反倒是那些“邦权主义者”提出的。具体来说,就是佩特森他们在《新泽西方案》中提出的。实际上,小邦并不一定反对建立全国政府(讨论这个问题时新泽西不在场,特拉华投了赞成票,佩特森等人回去后都积极促成宪法的批准),也明白一旦建立全国政府,各邦就至少要部分交出主权和权力。他们的意见只是:一、各邦主权不能全部上交,必须有所保留;二、能少交就少交;三、实在要交,也不能交给他们不放心的人(比如被大邦控制的议会),而只能交给法。因为法律是“铁面无私”的。交给法,要比交给人让人放心得多。

  也许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小邦在《新泽西方案》中提出了“邦联条例、邦联立法和邦联条约是邦联最高法律(supremelaw)”的议案,而且规定:对那些反抗和拒绝邦联最高法律的邦和团体,邦联有权动用军队迫其就范。

  这其实是支持《弗吉尼亚方案》基本思想的,却比麦迪逊他们还要激进,所以梅森和伦道夫都批评佩特森“滥用武力”。但佩特森他们之所以提出使用武力,是为了解决邦联体制软弱无能的问题;而他们之所以坚持邦联体制,则是为了保住邦权,尤其是保住各邦的平等表决权。所以,他们虽然提出了“最高法律”的概念,但仍视这些最高法为邦联的法。他们的意思很清楚:只要确立“邦联条例、邦联立法和邦联条约是邦联最高法律”,又有强硬手段来制裁那些“违法乱纪”的家伙,不必改变邦联体制也能达到建国的目的。

  实际上,这是一种具有激进宪政意义的思想,即认为只要有一部或若干“最高法律”和一支“执法部队”,就可以建立一个国家,未必一定要有“坚强之全国政府”。所以,他们提出议会实行一院制,席位实行平等制,行政官实行多人制。议会实行一院制,是为了便于立法(人少好办事);席位实行平等制,是为了保住各邦(邦联体制不改);行政官实行多人制,则是为了权力制衡(防止独断专行)。可惜,历史是不能假设的。我们已无法想象,如果制宪会议接受了佩特森他们的方案,后来的美利坚合众国会是一个什么样子。我们只知道,这个只要宪法和军队、不要或基本上不要政府的方案没有被通过。

  事实上佩特森的方案恐怕也行不通。对此,伦道夫和梅森有很好的说明。6月16日,伦道夫说,统一国家不能动用武力,只能通过立法,而邦联议会无法胜任。过去立法和行政的权力混杂在邦联议会一个机构里,居然平安无事,其实多亏了这个机构的无能。梅森也在6月20日说,美利坚人民对自己的利益是如此小心警惕,对自己的公民权利是如此留心提防,他们决不会把自己的利益和权利都拱手相让,决不会把剑和钱袋都交给一个单一的机构,而这个机构又不是他们直接选举出来的。

  不过,随着“全国政府”被改称为“联邦政府”,制宪会议也同意参议院实行平等表决制,小邦担心的问题已不复存在。这时,他们提出的“最高法原则”,就突显出它的法治意义和宪政意义,或者说就只剩下法治意义和宪政意义了。如果吸纳这一议案,《弗吉尼亚方案》希望的“全国政府”的权威性和崇高性,也就有了法律依据,而且将被法治化。可见这两个方案其实是互补的,两派之间的妥协也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会议达成“伟大妥协”的第二天,即7月17日,路德·马丁提出动议,要求把“最高法原则”写进新宪法。这一动议被一致通过,并被写进了后来的详情委员会的报告中。

  详情委员会的报告其实就是宪法初稿。《新泽西方案》的这一原则成为宪法初稿的第八条,只不过将“邦联”改成“联邦”,将“邦联条例”改成“联邦宪法”,并删去了动用武力的部分。8月23日,制宪会议一致通过了经拉特利奇提议修改过的这一条款(8月25日经麦迪逊提议又修改一次)。它后来成为《联邦宪法》第六条的主要内容。这一条款规定:联邦宪法,依据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根据联邦授权已经缔结或者将要缔结的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当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之相抵触时,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全国最高法律的约束。联邦议会和各州议会议员,联邦和各州所有行政官员和司法官员,都应宣誓拥护本宪法。

  我们知道,1787年费城会议制定的《联邦宪法》堪称惜墨如金,一共只有七条。其中第一条讲立法,第二条讲行政,第三条讲司法,第四条规定各州(State)与联邦的关系,第五条规定修宪的程序,第七条规定宪法的生效,几乎没有一句废话。“最高法原则”实际上独占了第六条(另一部分谈债务问题),可见其重要。

  当然重要了。因为正是这一条款,体现了法治和宪政的精神。法治不是法制。它不是“依法治国”,而是“以法治国”。依法治国(法制)是以人(统治者)为主体,法律为手段,因此仍可能(当然不一定)是人治,只不过这个“治国之人”在行使治权的时候,要以法律为手段和依据而已。以法治国(法治)则是以法律为主体,人(执法者)为手段。在法治制度下,治国的不是人,而是法。立法官员也好,行政官员也好,司法官员也好,都不过是法律体现自己意志的工具和手段。行政官员执行立法机构所立之法,司法官员解释立法机构所立之法,立法官员则根据宪法来立法。立法官员所立之法如果违宪,就不能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都是执行法律的人(执法者),只不过立法官员执行的是宪法规定和赋予的责任而已。而且,无论立法、执法、司法,最终都必须服从宪法。也就是说,在人(执法者)与法的关系中,法是第一位的;在法与法的关系中,最高法律是第一位的;在最高法律中,宪法是第一位的。应该说,这是制宪会议达成的最根本的共识,也是会议最重要的成果。

  宪法既然是第一位的,当然马虎不得,必须字斟句酌、斤斤计较。这就是会议代表在许多问题上都达成妥协、宪法初稿也出台以后,会议又开了一个多月的原因。其间,8月15日和8月18日,拉特利奇两次抱怨会议越开越长、越开越乏味,结果还是马拉松。因为不但老问题悬而未决,新问题也层出不穷。比如副总统就是个新问题;修正案,也是新问题。这两个问题是在会议第三阶段最后三天提出和讨论的。但好歹,9月10日,代表们在讨论了宪法修正案和新宪法的批准问题以后,决定把剩下的工作都交给前天(9月8日)选举的“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这是制宪会议任命的最后一个委员会,当选的五位委员是:约翰逊(康涅狄格)、汉密尔顿(纽约)、古弗尼尔·莫里斯(宾夕法尼亚)、麦迪逊(弗吉尼亚)、鲁弗斯·金(马萨诸塞)。其中,三十五岁的古弗尼尔·莫里斯文笔最好,定稿的任务主要由他完成。

  三天以后,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主席约翰逊提交了委员会报告。从5月25日会议开始,到9月12日宪法成稿,制宪工作已经进行了三四个月。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吐鲁番的葡萄眼看就要熟了,不少代表都有一种丰收在望的感觉,谁也没有想到竟会祸起萧墙。

  拒绝签字

  9月12日至15日,制宪代表对宪法成稿进行了最后的讨论。这是制宪会议的第四个阶段。许多代表已经显得不太耐烦,然而三个重要的人物——伦道夫、梅森和格里,却在15日提出了先不要通过这个方案,再开一次制宪会议的动议。这当然不会被同意。查尔斯·平克尼说,在会议即将结束的重要时刻,如此受人尊敬的先生们提出这种宣言,使人感到此刻特别庄严神圣。他说,制宪是严肃的事情,不应该重复。他和其他人一样,对宪法草案也有意见。但考虑到思想混乱和只能用剑来收拾残局的危险,他愿意支持这个方案。

  其实,早在8月31日和9月10日,即宪法成稿提交会议之前,伦道夫就两次提出了这个动议。他主张,将目前这个方案不加限制地交给各邦制宪会议,让他们自由地提出修正意见,提交第二次总体制宪会议,授以全权,最后决定宪法。但大家都不同意。许多人都不愿意自己三四个月的劳动前功尽弃。到15日,他们当然更不同意了。于是表决:

  是否同意伦道夫先生的主张?所有各邦都说否。

  是否同意经过修改后的宪法?所有各邦都说是。

  于是命令将宪法文本誊清。

  于是伦道夫、梅森、格里三人宣布拒绝签字。

  伦道夫、梅森、格里三位代表拒绝签字,对会议是不小的震撼,也是不小的遗憾。我们知道,这次费城会议的代表名额是七十四名,实到只有五十五名,到最后完稿签字时,则只剩下四十二名。6月4日,弗吉尼亚代表威思因故退席,16日正式辞去代表职务。6月6日,新泽西代表豪斯顿因病退席。7月1日,佐治亚代表皮尔斯因故退席。7月10日,纽约代表耶茨和兰辛因反对制宪会议退席。7月下旬,佐治亚代表胡斯顿因故退席。8月5日,弗吉尼亚代表麦克朗因没有从政经历和兴趣退席。8月13日,北卡罗来纳代表戴维因故退席。8月18日,马里兰代表默瑟因反对制宪会议退席。8月下旬,北卡罗来纳代表亚历山大·马丁因故退席。8月27日前,马萨诸塞代表斯特朗因故退席。8月27日,康涅狄格代表埃尔斯沃思因故退席。9月4日,马里兰代表路德·马丁因反对制宪会议退席。退席代表十三人。

  其实9月17日签字时不在现场的还有特拉华代表迪金森。他因病于9月15日缺席,但委托里德替他签名。退席代表也并不都反对宪法,斯特朗、埃尔斯沃思、麦克朗、亚历山大·马丁、戴维、皮尔斯、胡斯顿都赞成。坚持反对到底的,只有耶茨、兰辛、默瑟和路德·马丁“四大金刚”。他们回去以后也大唱反调。耶茨和兰辛还出版《揭秘》一书,矛头直指麦迪逊。原来和他们并肩作战的佩特森和贝德福德则转而支持宪法。佩特森7月下旬离开会议,最后赶回来,似乎只是为了签字。之后他回到新泽西,也积极促成该邦尽快批准新宪法。

  这可真叫“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佩特森和贝德福德成了支持者,伦道夫和梅森倒成了反对派。伦道夫的情况我们在本书第二章“疑云重重”之“始作俑者”一节中已经介绍过了,这里只说梅森。梅森是一个农场主,也是一个政治家。皮尔斯的《制宪会议代表性格描述》说他身材魁梧,体格健壮,看事明了透彻,辩论说服力强,而且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从会议辩论记录不难看出,梅森非常重视民权。他后来甚至被称作美国“权利法案之父”。这也正是他反对宪法草案的原因之一。关于这一点,我们以后还要再说。

  梅森和伦道夫都是弗吉尼亚代表,伦道夫三十四岁,梅森六十二岁,正好一老一少。按照我们中国人的理解,作为弗吉尼亚代表,他们本应和华盛顿、麦迪逊同舟共济的。何况制宪会议的主题,原本就由伦道夫揭开;联邦宪法的许多内容,也凝聚了他们两人的心血,怎么说不签字就不签字了呢?

  这里面无疑有多种原因。

  我们知道,9月12日提出的宪法成稿,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它和许多人的观点并不相同,和弗吉尼亚代表团最初的方案,包括和梅森、伦道夫以及麦迪逊原来的想法,更是相去甚远。问题是麦迪逊在会议过程中不断调整态度、转变立场,以求适应事情的变化。这种做法,你可以说是从善如流,也可以说是见风使舵,还可以说是放弃原则,但非如此不能达成政治妥协,而如果没有妥协,也就没有政治。麦迪逊这样做,显然是对的。

  然而梅森和伦道夫却是原则性极强的人。梅森是农场主,有三百多名奴隶,却积极主张废奴。他当然也不赞成宪法对奴隶制的纵容,因为这和他的人道主义原则不符。8月22日,梅森语气激烈地说,每个奴隶主都是天生的暴君,买卖奴隶则是一种罪恶的勾当。这是要遭报应的。我们的国家必因这种罪恶遭到上苍的惩罚,而且结局就在今世!

  梅森的疾恶如仇不肯妥协随处可见。7月17日,弗吉尼亚代表麦克朗提出动议:行政官行为良好就可以继续任职,得到宾夕法尼亚代表古弗尼尔·莫里斯和特拉华代表布朗的附议支持。梅森却不肯给他的同事面子。梅森说,这不过是终身制的一种温和的提法。实现了终身制,再往前稍微走一步,轻而易举地就走到了世袭制。如果这一动议终于成功,他很有可能在活着的时候看到一场革命。如果他自己看不到,他的子孙也一定会看到。

  麦克朗其实是一个不懂政治的人。他是一名医生,为人谦逊,对政治不感兴趣,参加制宪会议也勉为其难,因此讲话不多。这次发言的目的,只不过是想让行政官独立于议会,并无他意。麦迪逊料到他的动议会引起麻烦,特地抢先作了辩解(发言内容见本书第六章“严防死守”之“防官如防贼”一节),仍然引来梅森的慷慨陈词。梅森的原则性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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