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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祸起萧墙(3)

  于是,代表们陆续离座,在宪法草案文本上签名。他们是:制宪会议主席、弗吉尼亚代表乔治·华盛顿,新罕布什尔代表约翰·兰登(又译兰登)、尼古拉斯·吉尔曼,马萨诸塞代表纳撒尼尔·戈勒姆(又译戈勒姆)、鲁弗斯·金,康涅狄格代表威廉·塞缪尔·约翰逊、罗杰·舍曼,纽约代表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新泽西代表威廉·利文斯顿、威廉·佩特森(又译帕特森)、戴维·布瑞利(又译布里尔利)、乔纳森·戴顿,宾夕法尼亚代表本杰明·富兰克林、托马斯·菲茨西蒙斯、托马斯·米夫林(又译米夫林)、贾里德·英格索尔、罗伯特·莫里斯、詹姆斯·威尔逊、乔治·克莱默、古弗尼尔·莫里斯,特拉华代表乔治·里德、理查德·巴塞特(又译巴西特)、冈宁·贝德福德、雅各布·布朗、约翰·迪金森,马里兰代表詹姆斯·麦克亨利、丹尼尔·卡罗尔、圣托马斯·杰尼弗·丹尼尔,弗吉尼亚代表约翰·布莱尔、詹姆斯·麦迪逊,北卡罗来纳代表威廉·布朗特、休·威廉森、理查德·多布斯·斯佩特,南卡罗来纳代表约翰·拉特利奇、查尔斯·平克尼、查尔斯·科茨沃斯·平克尼、皮尔斯·巴特勒,佐治亚代表威廉·菲尤、亚伯拉罕·鲍德温。另外还有一个证人:制宪会议秘书威廉·杰克逊。

  当最后几名代表签字的时候,富兰克林对身边的人说了本书开头引用过的那番话。他说他一直不知道自己面对的太阳,究竟是旭日还是落日。现在终于有幸知道,它是在升起,而不是在落下。富兰克林确实可以这样说。因为这部经过了五百六十九次表决才制定出来的宪法,总算可以交给人民了,尽管这是一次阴云与曙光并存的艰难的日出。

  富兰克林所说的太阳,可能是指新宪法,更可能是指他的国家。如果指他的国家,应该说是不错的。如果是指新宪法,则未免稍嫌乐观。因为事情到了这一步还没有完。由于还有一些国家的权力没有得到明确的限制,一些公民的权利没有得到明确的保障,不但导致格里、梅森、伦道夫三位代表拒绝在宪法文本上签字,而且引发了批准宪法时的一场斗争。

  两种反对派

  9月17日,会议还通过了两份文件。一份是呈会议主席乔治·华盛顿的《联邦制宪会议决议》。署名的是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康涅狄格、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十一个邦和纽约汉密尔顿。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耶茨和兰辛退席后,纽约代表团已无表决权。汉密尔顿不能代表他的邦,只能代表他个人。另一份文件是制宪会议主席乔治·华盛顿致邦联议会的信。在这封由古弗尼尔·莫里斯起草并署有“经制宪会议一致同意”的信中,华盛顿说:我们现在有幸向邦联议会呈交我们认为最值得推荐的宪法文本。或许不能期待每一个邦都完全彻底赞同,但我们希望并相信,出现少数例外,是在合理预期的范围之内。这部宪法若能促进我们如此亲爱的国家的永久福利,保障她的自由和幸福,是我们最热烈的希望。

  这封信很有必要。毕竟,费城会议是根据邦联议会2月21日的决议召开的,必须对邦联议会有个交代。但邦联议会的态度如何,许多人心里没有底,因为费城会议走得实在太远了。邦联议会当时的决议,只是要对《邦联条例》做一些修改,谁想到他们居然另起炉灶,弄出个《联邦宪法》来,还要把邦联(confederation)改成联邦(union)。

  值得庆幸的是,1787年9月28日,邦联议会(当时的主席是宾夕法尼亚的亚瑟·圣克莱尔,三分之一的代表是制宪会议代表)通过决议,驳回指责制宪会议和邦联议会越权的动议,同意将宪法交给各邦代表大会,批准宪法的程序正式启动。

  当然,新一轮的斗争也就开始了。10月4日,梅森在费城出版的《邮报》发表文章,将自己的反对意见公之于众。10日,伦道夫在弗吉尼亚众议院陈述其拒签理由。18日,格里在马萨诸塞作了相同的陈述。他们的目的,是先发制人,争取民众,延缓批准宪法。

  支持宪法的人也不甘示弱。10月21日,汉密尔顿以“联邦党人”的名义发表论文,批驳反对派。此后一年间,汉密尔顿、麦迪逊、约翰·杰伊(时任邦联外交部长,后来担任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任首席大法官)三人共发表论文八十五篇,为宪法辩护,并于1788年结集出版,这就是有名的《联邦党人文集》。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他们一派,通常被称作“联邦党人”(Federalists),反对派则被称作“反联邦党人”(Antifederalists)。但我们要讲清楚,这里说的“党”,和我们平时理解的“党”,不是一回事。它是政治派别,不是政治组织,既没有入党手续,也没有党员登记,与其说是“党”(party),不如说是“派”(faction),因此Federalists和Antifederalists也译为“联邦主义者”和“反联邦主义者”。

  其实这种说法也欠准确。因为所谓“联邦主义者”,原本是“国家主义者”。后来和“邦权主义者”达成妥协,才变成“联邦主义”。“反联邦主义”其实也不是“反联邦”,而是“反宪法”。准确地说,是反对费城会议制定的那个宪法。反对也有两种意见,有的认为只要修改《邦联条例》即可,有的则主张另搞一套。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反对派都和汉密尔顿、麦迪逊他们唱对台戏,就把他们混为一谈。

  反对批准费城宪法的理由,主要有三:制宪会议越权,缺少权利法案,危害各邦存在。显然,并非所有人都同时持这三种观点。不满宪法缺少权利法案的,是一些“民权主义者”;认为宪法危害各邦存在的,则是一些“邦权主义者”。后者主要是后来愤而退场以示抵制的那些人,即耶茨、兰辛、默瑟和路德·马丁“四大金刚”以及他们的同盟军。在他们看来,尽管大家都是“美利坚人”(Americans),但并不共一个国家。各邦(State)才是各自的“祖国”,合众国则不过是一个“多国联盟”。或者说,“一个民族,多个国家,一个联盟”。他们的政治理想,也是自食其力,小国寡民,即小国家、弱政府、非君主、自立宪,有点类似于希腊城邦制度。6月6日,舍曼在制宪会议上说,许多事情还是放在各邦政府手里好。人们生活在小邦,比生活在大邦幸福。邦或许就应该像罗德岛那么小。太大了,政府就鞭长莫及。埃尔斯沃思在6月30日也说,全国政府只应该分担国家安全,他想要的却是邦内的幸福。每个公民的幸福只能在他的邦内获得,也只有在自己的邦里他才能有所指望。他的幸福有赖于邦权的存在,就像新生的婴儿需要母亲哺育一样。舍曼和埃尔斯沃思是康涅狄格代表,并非邦权思想最重的人,最终也都支持宪法。他们的想法尚且如此,其他人可想而知。

  这其实也是有文化和历史渊源的。国家这个词,英语中本来就有两个,一个是nation,一个是country。nation强调政治上的一致,即一个政府领导下的全部人民、国土、主权等概念。country则强调一种自然形成的区域,相当于祖国、故土、家园。显然,邦(state)就是美国人的country,合众国(UnitedState)则是他们的nation。对大多数并不关心政治,只想安安生生过日子的美国人来说,生于斯长于斯、充满乡土气息的country是亲切的,而那个远在天边、八竿子打不着的nation,还有那个什么“全国政府”,则是陌生的。我们知道,那时的美国,还是一片蛮荒大陆,没有飞机、火车、高速公路,谁也不知道“中央政府”是个什么玩意,是个什么样子。他们也不明白,既然他们已经有了自己的国家(country),他们的邦(state)就是他们的country,为什么还要另外弄一个nation,而把他们的country毁掉?这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心理,邦权主义者是不乏拥趸的。

  民权主义者的情况又不同。

  在民权主义者看来,世界上最重要的东西就是公民的权利。一个国家,如果她的公民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障,那就是一个好国家;她的政府如果能够很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那就是好政府,有没有效能倒在其次。当然,政府应该有效能,但不能为了效能牺牲公民的权利。如果效能和民权是熊掌与鱼不可得兼,那么,应该舍去的是效能。因为正如《独立宣言》所说,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这就很清楚了:政府,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才建立的。如果不能保障,要它做什么?

  宪法也一样。一部宪法,如果在向政府授权的时候,居然只字不提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这又是什么狗屁宪法?

  这正是梅森要持反对态度的原因。梅森对宪法草案的批评和否定几乎是全面的。大至众议院没有代议实质、参议员不是民选代表、联邦司法权力过大、议会权力含义广泛,小至总统没有宪法顾问、副总统既不必要又很危险等等。但他最得到广泛同情的一条意见,是联邦宪法没有宣布公民权利的条款,没有宣布言论和出版自由,没有维护陪审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连习惯法的好处也享受不到。这样的宪法,实在是糟透了。

  梅森这样指责宪法并不奇怪,因为他是“权利法案之父”,正如麦迪逊是“联邦宪法之父”。1776年,梅森参与制定弗吉尼亚宪法,起草了其中的“公民权利法案”,使弗吉尼亚宪法成为最初十三部邦宪法中唯一具备权利法案的。制宪会议最后几天,准确地说就是9月12日,梅森向会议提出增加公民权利法案的动议,而且可以参考各邦权利法案,起草并不困难,几个小时就能弄好。梅森的动议得到格里的附议,却遭到舍曼反对(可见民权主义者和邦权主义者不是一回事)。舍曼说用不着。因为各邦都有权利法案,并不因这部宪法而废止,只要继续生效就行了。梅森说恐怕不行。宪法是最高法律,高于各邦权利宣言。宪法里面没有权利法案,公民权利就得不到保障。表决结果,除马萨诸塞不在场,纽约无表决权外,其余十邦都反对,梅森的动议被否决。

  现在看来,这是一个失误。倒不是因为制宪代表不重视公民权利,更非他们反对权利法案,只不过在他们那里,当务之急是建国、制宪和授权。至于其他问题,只好以后再说。何况会议已开了很久,大家都很疲劳,也有些不耐烦。再说舍曼的观点也不是没有道理。依照民主和法治的观念,但凡未经人民和宪法授权的,就是政府不能做的。联邦宪法既然没有授权政府侵犯公民权利,自然就不能侵犯。相反,如果一一列举应该得到保障的个人权利,反倒可能授人以柄:凡是没有被列举出来的,就是政府可以做的,岂不更糟?

  然而在梅森看来,这是不可原谅的失误。他和伦道夫都坚信,实行这部宪法的结果必定是虐政。9月15日,梅森说,这部宪法是在不了解人民想法的情况下制定的。我们不能就这样对人民说:要么接受,要么一无所有。宪法弄成现在这样,实在让人无话可说。我在这里不同意,回到弗吉尼亚也不支持;我在这里不签名,回去以后也决不投赞成票。他的意思和伦道夫一样:难道要我去推销一套必将以虐政告终的方案?

  不能说反对派的意见没有道理。问题在于,历史的车轮并不是按照人们的主观愿望来转动的。就在反联邦主义者抗议之声甚嚣尘上的时候,批准宪法的进程却在节节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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