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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余论原则与妥协

  读完美国宪法诞生的这段历史,掩卷沉思,感慨良多。

  我们知道,美国这个国家确实与众不同。她不是先建国后制宪(夺取全国政权后制定和颁布宪法),而是先制宪后建国(先制定和批准宪法,然后依照宪法建立国家体制),至少也是制宪与建国同步,制宪过程即建国过程。当然,美国人的建国也经历了一场战争,这就是著名的“独立战争”。但这场战争的目的和结果,却只是从原来附属于其中的那个国家里独立出来,并不等于建立了新的国家。路德·马丁6月19日在制宪会议上说,脱离了大不列颠以后,他们就回到自然状态去了,只不过结成邦联而已。这个说法虽然遭到威尔逊的批驳,其实却是事实。独立战争之后的“美利坚合众国”,只不过是十三个各自为政的“半国家”和“准国家”的松散联盟,而且随时都有解散的可能,作为一个国家应有的东西则几乎样样没有。《独立宣言》也好,独立战争也好,都并没有把这个国家真正缔造出来。

  使这些“半国家”和“准国家”联合成为真正国家的,是《联邦宪法》。由参众两院组成的联邦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和大法官,都是《联邦宪法》生效以后才产生的。把十三个state看成一个统一国家,承认自己是这个统一国家公民的观念,也是《联邦宪法》生效以后才产生的。此前则只有“美利坚人”的民族概念,也只有“特拉华公民”或“弗吉尼亚公民”的公民概念,没有“美国公民”这个概念。可以说,没有《联邦宪法》,就没有事实上的美利坚合众国。我们甚至可以说,正是一部宪法缔造了一个国家。

  从这个意义上讲,把华盛顿一个人称为“美国国父”就极为不妥了。不但“国父”这个词不准确(准确的说法是“缔造者”),就算准确,“国父”也应该是《联邦宪法》。或者说,“父亲”是《联邦宪法》,“教父”是《邦联条例》(为合众国命名),“上帝”是《独立宣言》(赋予建国理念和精神)。开国领袖们是通过这三个文件来缔造国家的。

  同样,“联邦宪法之父”也不是麦迪逊一个,而是所有为制定和批准宪法作出了贡献的人,包括华盛顿、威尔逊、汉密尔顿、古弗尼尔·莫里斯、鲁弗斯·金、戈勒姆这些“制宪积极分子”,也包括多次发表不同意见、最后却签名支持宪法的舍曼、佩特森、布瑞利、贝德福德;包括以其政治智慧使制宪会议转危为安的富兰克林、迪金森、约翰逊、埃尔斯沃思,也包括最后拒绝在宪法草案上签名的格里、梅森、伦道夫;包括虽然维护本邦利益却也积极促成宪法的里德、布朗、戴维、巴特勒、平克尼、拉特利奇,也包括愤而退场以示抵制的耶茨、兰辛、默瑟、路德·马丁,甚至包括反对批准宪法的塞缪尔·亚当斯、约翰·汉考克、帕特里克·亨利、理查德·亨利·李、乔治·克林顿,等等。因为如果没有这些反对派(包括批准过程中的反对派),《联邦宪法》不可能那么完善,宪法修正案也不可能诞生。所以,上述所有这些人都是“宪法之父”。他们,还有那些起草、签署了《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的人,也都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建国之父”。

  这些“国父”在我看来一点也不像领袖,就像他们的会场一点都不庄严神圣。他们没有撰写过《建国方略》之类的伟大著作,也提不出什么建设发展的宏伟蓝图。除了多少还能使用诸如三权分立、民主共和、公民权利等有限的几个词汇,他们好像也没什么政治理论、远大理想、主义主张,更谈不上高瞻远瞩和雄才大略。他们的自我感觉并不良好,对制宪会议能不能成事底气不足,还有人干脆从头到尾一言不发,只管投票,滔滔不绝讲个没完的也主要是在讨价还价。这样一伙人,居然能制定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宪法,制定出来以后还能维持二百多年不变,这真是个奇迹。

  现在看来,事情可能好就好在这些领袖当时都没有什么宏伟理想和绝对主张。理想是有的,但不宏伟;主张也是有的,但不绝对。不宏伟,就能务实;不绝对,就好商量。《联邦宪法》就是“有话好好说”商量出来的结果。能够商量也有一个前提,就是大家都不指望完美。这些简单、朴素、实在的人都明白: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情,也没有十全十美的方案。能做到最不坏,就是最好。所以他们基本上也都能接受富兰克林的说法:同意这部宪法,连同它的瑕疵,因为所有的方案都是会有瑕疵的。

  这种务实的态度帮了美国人的大忙。不难想象,如果这些开国领袖都是一些理想主义者和完美主义者,事情会是怎么样。也只有两种结果:一是固执己见不欢而散,最后一事无成;二是唇枪舌剑争论不已,最后陷国家与人民于水火。正因为他们没有什么宏伟理想和绝对主张,这才能达成妥协,也才能完成制宪。事实上,妥协的结果并不坏。至少,在参众两院席位分配问题上的妥协,就不但使联邦宪法得以成立,联邦政府得以建构,还创造了一种新的国家体制。这种国家体制已被实践证明更符合权力制衡原则,也更能体现共和精神和宪政精神。可见妥协并不一定消极,也有可能产生积极的结果。

  妥协并不等于放弃原则,更不等于没有责任感。相反,制宪代表们都是一些责任感很强的人。想想梅森的话吧!他说他宁愿把自己这把老骨头埋在这个城市里,也不愿意看见制宪会议就这样作鸟兽散,陷他的国家于不堪。想想格里的话吧!他说我们来到这里时,大家都像兄弟,共同属于一个家庭,事先应该随身带来政治家谈判的精神。再想想伦道夫的话吧!他说当务之急是形势紧迫,挽救共和国的命运已刻不容缓。如果我们不能提出解决办法,就辜负了人民的委托。值此危急存亡之秋,我们必须挺身而出,制定宪法,实施建国,千万不要错过建立全国政府的最后时机!这三位,都是最后拒绝在宪法上签名的,实际上却对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一往情深。正是他们,给我们描述出本次会议政治妥协的原则底线。

  这个底线有三条:第一,制宪会议不能一事无成;第二,国家不能分裂,必须联合和统一;第三,联合和统一不能通过战争,只能通过谈判。可以说,正是这三条原则,决定了他们在具体问题上的最后妥协。因为如果不在某些具体问题上进行妥协,就无法实现最高目的和坚持最高原则。唯其如此,制宪会议才阴云与曙光同在,妥协与原则共存。王希先生有一本研究美国宪法精神与实践的著作,书名就叫《原则与妥协》(北京大学2000年版),是非常准确和到位的。

  这三条底线是大多数制宪代表的。为了守住这三条底线和这三项原则,他们愿意放弃自己的个人观点,接受这部宪法,连同它的瑕疵,并在宪法上签名。佩特森和迪金森还特地赶回来或委托别人替自己签字。但在梅森等人那里还有一条底线,那就是:尽管为了国家的统一,必须建立一个“全国最高政府”,但决不能因此而侵犯和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梅森他们看来,这是比前面三条底线更基本也更重要的底线。因为《独立宣言》说得非常清楚: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所以,当打算组织政府的人要从人民那里获得授权时,也就是说,当他们要从人民和公民那里拿走部分权力的时候,必须事先保证,他们拿走这些权力,只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他们还必须保证,有些权利和权力,是他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剥夺和拿走的,这就是“公民权利”和“基本人权”,还有公民和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力,包括避免、揭露、防止、抵制政府作恶的权力。这是衡量一部宪法和一个政府好坏的第一标准。缺少这样一条比前面三条更基本也更重要的底线,宪法就是不可接受的。这正是梅森等人拒绝签字或者在代表大会上表示反对的原因之一。

  现在我们知道,这个问题最后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得到解决。《联邦宪法》这才站住了脚,才得到了美国人民的拥护,才开始成为美国人民世俗的《圣经》。看来,有些事情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美国人的底线就很简单,只不过“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样几个字。即便展开来,也不过这样一些内容:不得立法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立法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和要求申冤的权利。

  然而这样简单的几个字,却是他们的生命线和命根子。在他们看来,如果宪法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他们就宁愿不要宪法,也不要什么美利坚合众国。所以,简单的东西未必简单。而且,唯其简单,才是真理;也唯其简单,才可坚持。真理从来就不是什么天花乱坠或者高深莫测的东西。它应该是人人都能明白,人人都能掌握的。同样,唯其简单,才是底线;也唯其简单,才可坚守。底线弄复杂了,就弄不清,也守不住,最后只能是不再成其为底线,或者不再有底线。相反,如果底线简单朴素,大家都明白,也都能守住,剩下的事情也就都好商量,都可以放到实践中去检验和调整。即便有错误,有瑕疵,也顶多只是走些弯路,惹些麻烦,不至于动摇根本,酿成大祸。

  看来,我们实在应该庆幸当年制定《联邦宪法》的那些“建国之父”,不过是些“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正因为他们没什么“文化”,也没什么“理论”,反倒比他们有文化的同胞(英国人)和有理论的朋友(法国人)干得更出色。当然,我们更应该庆幸,他们虽然没什么文化和理论,却对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十分敏感和执着。否则,恐怕谁也不能保证,受到万众拥戴的华盛顿就一定不会变成希特勒或者萨达姆。要知道,希特勒和华盛顿一样,也是通过选举上台,而且也是没有亲生子女的。

  想到这些,二百多年前那艰难的一跃,留给我们的就不会只是一点日出印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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