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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先秦时期防治腐败的措施(2)

  如有的学者所说,贪污腐败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丑恶现象,腐败的主体是握有一定权力或负有某些职责的官吏,它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危害社会肌体,进而危害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国家的稳定。因此,历代都无一例外地重视对贪污等腐败行为的防治,并力图从制定和完善立法上来加以保证。参见黄启昌《试论中国古代的反贪立法》,《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1期。扬雄《解嘲》云,“《甫刑》靡敝,秦法酷烈”。《汉书》卷八十七下《扬雄传》。“靡敝”,指败坏;“酷烈”,指残暴。其意思是:礼法兼用的《吕刑》被败坏了,秦法独行而只有残暴的一面。《吕刑》规定了官吏贪赃枉法必受惩处,并指明如果不予严惩,天下就不会有廉明的政治。《吕刑》也用刑法的方式规定了官吏在审判案件时和运用法律时要公允、依法办事,如果贪赃枉法,受人求情请托,那么其罪责与罪人同等,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强调了用刑罚惩治腐败的必要性和严肃性。早在公元前九世纪我国就把反对贪赃腐败明确写入刑法,开创了运用法律反腐败的先河,这在中外反腐败史上都是值得认真研究的。

  三、子产“铸刑书”和李悝的《法经》与六禁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产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成文法。“刑书”是指刑法条文,“铸刑书”是子产将刑书铸造在铁鼎上,予以公布。“刑书”的具体内容已难详考,但其中含有限制贵族特权的内容,这无疑对贵族的腐败行为有一定限制。正因为刑书有限制贵族特权的条款,而且公布成文法的方式本身不利于贵族的独行擅断和任意刑杀,不利于奴隶主的专横暴虐行为,限制了奴隶主贵族“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特权,因此子产的行为招致了一些贵族的强烈反对,认为铸刑书违背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的原则,破坏了周代的统一法度。《左传》昭公六年载: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在中国乃至世界法律思想史上有着重要意义。首先它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其次,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最后,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为后来法家“一断于法”的理论创造了前提。

  春秋战国之交各国都在变法,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强法治力度。在赵鞅铸刑鼎之后,战国时期魏国李悝集各诸侯国立法之大成,编制《法经》。《晋书·刑法志》载:

  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

  《法经》原本已佚,但据《唐律疏义》可知,《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法经》所确定的以罪统刑、以总则统分则的体系,对中国古代刑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参见武树臣《从“以刑统例”到“以罪统刑”——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变革》,《文史知识》1991年第2期。李悝在《法经》中创设的刑法原则,如“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等,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刑事立法乃至刑法学的基本原则。《法经》中有“六禁”的规定,其中的“嬉禁”是关于禁赌的,“博戏罚金三布”;“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金禁”是关于受贿的规定,《法经》规定“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法经》对官吏“假借不廉”的行为也作了具体惩罚规定。另外还有“淫侈逾制”的规定,主要针对生活腐化,如果消费超过了与自己身份相当的水平,就要受到制裁。

  第二节反贪防腐监察制度的萌芽

  除了以法制形式反腐败外,先秦时期还产生了多层次、多角度的反腐败监察制度萌芽。监察形式多样,颇有成效,其中包括纳言与大监,史官监察,行政官、执法官兼领监察,行县制度,御使监察,言谏监督,举报制度等。

  《尚书·舜典》记载:“帝曰:‘龙,朕堲(通“疾”)谗说殄行,震惊朕师。命汝作纳言,夙夜出纳朕命,惟允。’”这里所说的“纳言”,就是采纳民众讽说的机构。纳言官是辅助首领施政的一种立法监督,有助于首领纠正自己言论错谬或排除他人谗言。黄帝时,“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史记》卷一《五帝本纪》。左右大监,就是黄帝派出的监察官,对属国行使监察权,这一制度成为后世设立监察御史的渊源所在。

  先秦时期,完整的监察制度尚未形成,只出现为数甚少的监察职官,而且他们都是一身二任,并非专事监察。兼职监察官分为两类,其中一部分是史官兼领监察,另一部分是行政、执法官兼领监察。所谓史官就是记事、记言之官,传说黄帝时就有史官,舜置“纳言”。这一做法为后世所承袭并得到进一步发展。夏代,史官分左右,左史记事,右史记言。周代史官有左史、右史之分。左史记事,右史记言(见《礼记·玉藻》)。一曰左史记言,右史记事(见《汉书·艺文志》)。参阅贾俊侠、赵静《左史、右史之名考辨》,《唐都学刊》2006年第3期。商代时史官已包括巫、史、作册等数职。至周代,史官员额显著增多,按周代制度,有大史、小史、左史、右史等职位,构成了完整的史官系列。参见《周礼·春官》。

  夏商周时期,人们十分信奉天(上帝)。殷人认为天至高无上,无论是自然界的日月星辰、春夏秋冬、草木荣枯还是人世间的君尊臣卑、生死夭寿、吉凶祸福、征战攻伐,无一不是由这个拥有绝对权威的至上神所主宰,因而“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礼记·表记》。。到了西周,虽然出现了“惟命不于常”的观念,但对天的意志还是绝对服从的,因而西周统治者为了谨遵天命,袭用殷人凡事用卜,还注意体察民情以观天命,认为从民情可以窥见上帝对君主的厌弃和诚心。参见《尚书·康诰》。在这种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当时的政治家们设计出一套监督君王行政的制度,其中之一就是由史官把君王的言行,不分善恶地随时记载,并要在朝廷上公开出来,接受大臣们的裁制,最后还要把这些随笔记录的材料作为历史档案加以保存以昭示后人。李纯蛟先生认为这种做法在西周还可能与实行给谥制度有关。因为给谥要根据死者生前的行事。秦始皇即位后,明令废除给谥制度,其理由是“朕闻太古有号毋谥,中古有号,死而以行为谥。如此,则子议父,臣议君也,甚无谓,朕弗取焉”。参阅李纯蛟《直书的嬗变》,中国历史文献研究会编《历史文献研究》第7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通过史官直书对君、臣的言行实施监督,这种体制的基本内容是:史官通过直书“书法”,要做到君举必书,善恶必书,对君臣实行纵向监督,使其不敢为非。

  关于这种直书制度,先秦两汉文献里有不少记载。《汉书·艺文志》云:

  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举必书,所以慎言行,昭法式也。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帝王靡不同之。

  《礼记·玉藻》说:“(天子)玄端而居。动辄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左传》襄公十四年记师旷论政,他认为:为了防止君王“一人肆于民上,以从(纵)其淫,而弃天地之性”,就必须有“补察其政”的措施,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史献书”。《大戴礼记·保傅》说得更为具体:“三代之礼,天子……失度,则史书之,工诵之,三公进而读之,宰夫减其膳,是天子不得为非也。”史官不仅通过直书对君王监督,还通过直书对王室成员进行监督。例如《诗经·静女》毛传说“古者后夫人必有女史彤管之法,史不记过,其罪杀之”亦见于《后汉书》卷十《皇后纪》序。,《大戴礼记·保傅》说“及太子既冠,成人,免于保傅之严,则有司过之史,……太子有过,史必书之”。《韩诗外传》卷五上说史官要“据法守职,不敢为非”。这种制度到西周时期,不仅在周王室,而且在各诸侯国都开始普遍实行。甚至有的卿大夫私家如晋大夫赵鞅也有直书司过之史。[汉]刘向《新序·杂事一》,商务印书馆“丛书集成初编”本。战国时期齐国公子田文也有司过的史官。[唐]刘知几《史通·史官建置》,商务印书馆“学生国学丛书”本。《韩诗外传》卷七云:“赵简子有臣曰周舍,立于门下三日三夜。简子使问之,曰:‘子欲见寡人何事?’周舍对曰:‘愿为谔谔之臣,墨笔操牍,从君之过,而日有记也,月有成也,岁有效也。’”卫国也做到了“史不失书,矇不失诵,以训御之”《国语·楚语上》。。

  春秋时期直书除了记功书过之外,还被赋予了更多的礼法意义,演变为一种“书法”,即一种道义和道德评判。西周末年,王室衰微,政出私家。春秋时期,礼乐崩坏。作为双向监督的直书制度和秉笔直书的史官“书法”,也同周礼一样,受到动摇和挑战。

  《国语·楚语上》记载,楚国左史倚相求见申公子亹,但同样作为楚国史官的子亹以年老为名拒而不见,于是左史倚相援引卫武公年届九十五时依旧要求“史不失书”的故事,说明作为史官不要自视老耄,应尽史官之责,当谏则谏,为国事分忧。子亹幡然惊悟,惧曰“老之过也”,接受倚相的批评。又如:公元前659年八月鲁闵公死,因庆父为乱,直到九月僖公才返回鲁国即位。对此,《春秋》只书“元年春,王正月”。《左传》僖公元年解释之所以不书鲁僖公即位,“讳之也。讳国恶,礼也”。由此可见,过去那种善恶必书约束王权的直书制度,在鲁国也被抛弃了。

  据学者们研究认为,行政官、执法官兼领监察的制度大约开始于周代。参见郝永富《先秦时期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略论》,《安徽史学》1999年第4期。周代开始设置“小宰”、“监”等职官。据记载,“小宰”掌握宫廷内执法纠禁的权力,集司法、监察于一身,或说是以司法官代行监察权。这一职务大概就是后来御史中丞的前身。至于“监”这一职务则属于地方性的行政、监察、军事长官,周武王灭商后非常担心其余部造反,便把自己兄弟管叔、蔡叔和霍叔分别派到靠近原商旧都的东、西、北三块领地上,以监视武庚,史称“三监”。后来周公摄政时也曾派其兄弟监督殷地。“监”这一职务可能就是后来监郡御史的雏形。但监在周代并不是专职监察官,而是以地方行政官和军事镇守代行地方监察权。一般情况下,天子采取三种方式对大臣实施监督。参见李小树《秦汉魏晋南北朝监察史纲》第一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一,派遣使臣。商代甲骨文中有“东吏来”、“乃令西吏”等记载。据陈梦家先生考证,东吏、西吏当指派至于东或西的使者。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中华书局,1988年,第520页。第二,以亲信诸侯国监察相邻的非亲信诸侯国。《史记·殷本纪》记载:“纣怒,杀之,而醢九侯。鄂侯争之强,辨之疾,并脯鄂侯。西伯昌闻之,窃叹。崇侯虎知之,以告纣,纣囚西伯羑里。”《周本纪》也载:“崇侯虎谮西伯于殷纣曰:‘西伯积善累德,诸侯皆向之,将不利于帝。’帝纣乃囚西伯于羑里。”第三,天子巡行。三代君王常常带着随从人员省视诸侯国了解情况,其主要目的是进行监察。

  战国时期各国在对地方官吏实行年终考绩的同时,还有一套自上而下的视察和监察地方行政的制度。国王、相国、郡守都必须经常到所属的县巡视和考察,叫作“行县”。例如赵武灵王“行县”,经过番吾(今河北磁县北),闻得周绍为“父之孝子、君之忠臣”,于是问之以璧、赠送酒食而要求会见,周绍托病辞谢。后来赵武灵王“胡服骑射”,赐给他胡服而任命为教导王子的“傅”。《战国策·赵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又如范雎由王稽藏在车中带进秦国,到湖关(今河南灵宝西北),遇见秦相魏冉“东行县邑”。《史记》卷七十九《范雎列传》。又如吴起为楚国宛(即南阳,今河南南阳)的郡守,“行县”到息(今河南息县),请教著名学者屈宜臼。隔了一年,吴起升任令尹,又行县到息,访问屈宜臼。《说苑·指武》。国王、相国和郡守到所属的县巡视和考察,访问著名人物,具有考核地方行政和了解民情的作用。

  学者们注意到,除了在制度设计上加强对官吏的监察之外,春秋战国时期监察方式的变化还表现为监察独立性的增强。监察与行政有进一步分化趋向,开始出现带有专职监察职能的监察官吏,这些有专职监察职能的官吏有御史和谏官两种,其中御史监察朝政和百官,谏官则专司谏诤。御史原为史官,负责保管一国的文书档案及重要文件资料,后由于其掌记事、纠察之职,逐渐成为君主的耳目。春秋战国时期,御史的监察职能便随着政治发展的需要而逐渐凸显独立出来,参见史永丽、吕文龙《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起源刍议》,《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10期。虽然行政与监察尚未完全分离,但这一趋向值得我们充分注意。

  御史可溯源于西周,称小宰、宰夫或御史,分属天官冢宰和春官宗伯之下。据《周礼·春官》记载,“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赞书。凡数从政者”。《周礼·天官》也记载:“小宰之职,掌建邦之宫刑,以治王宫之政令,凡宫之纠禁”,“宰夫之职,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叙群吏之治”。御史作为官名在商代甲骨文中就有记载罗振玉《殷墟书契续编》5·18·8号甲骨文上有“朕御史”。董作宾《殷墟文字乙编》6360号甲骨上刻有“方祸象取乎御史”。,有御史、朕御史、我御史、美御史和北御史等关于御史职能,陈梦家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商代御史与史、卿史等皆主祭祀之事,不掌监察。。

  春秋战国之际,各国都有御史,但实际上只是相当于国君的机要秘书,“盖掌赞书而授法令”《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典》。。魏、韩等国在县令之下设有由国王派遣委任的御史。例如韩国安邑的御史去世,有人请求继任,向国王请示,国王说:应该按制度递补。《战国策·韩策》。吕祖谦《大事记》据此认为这是国君派遣御史监掌郡县,就是秦汉设“监御史”掌监郡的起源。参见杨宽《战国秦汉的监察和视察地方制度》,《社会科学战线》1982年第2期。

  战国以后,御史开始司职监察。《史记·滑稽列传》载:“(齐)威王大说,置酒后宫,召髡赐之酒。问曰:‘先生能饮几何而醉?’对曰:‘臣饮一斗亦醉,一石亦醉。’威王曰:‘先生饮一斗而醉,恶能饮一石哉!其说可得闻乎?’髡曰:‘赐酒大王之前,执法在傍,御史在后,髡恐惧俯伏而饮,不过一斗径醉矣。’”淳于髡所以恐惧,是因为监察官在后,怕酒后失礼而被纠。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谏官制度。谏官制度也可称为给谏制度。根据史料记载,谏官制度起源也很早,《周礼·地官·保氏》记载:“保氏掌谏王恶。”保氏就是西周时期的谏官,这证明先秦时期,我国已有了谏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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