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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宋朝政治的基本线索和反腐败历程(4)

  一是恩荫泛滥,冗官问题更加严重。文彦博、吕公著等旧党重臣的子弟亲旧遍布要津,其他官员也是“一人进用,则内外亲戚咸有不次之望”(《长编》卷四百九,元祐三年三月庚寅)。员多阙少的矛盾更加突出,“举天下之员阙,不足以充入仕之人”。为此,朝廷让守选的官员提前领阙,元祐元年(1086年)已动用了元祐四年的阙额,以致苏辙上疏说:“官冗之患,亦云极矣。”《长编》卷三百八十六,元祐元年八月辛亥。

  二是财政更加困难。旧党反对变法的一大理由就是指斥新党与民争利,他们自己则以君子自居,强调义与利、君子与小人的分野,不仅昧于理财,而且将熙宁、元丰年间的各项理财措施一概废弃。至于他们所标榜的“节流”举措则收效甚微。仅以调整官员收入为例,高太后曾要求上自宗室贵戚、下至官员胥吏,一律减少费用四分之一,却遭到官员们的抵制,认为“细碎苛急,甚损国体”,事情不了了之。当时官员既不能开源,又不能节流,结果只能是坐吃山空,使熙宁、元丰年间积攒起来的财富“用之几尽”(《宋史》卷一百七十九《食货志下一》)。

  三是吏治更加腐败。因为员多阙少,许多官员钩心斗角,极尽争抢之能事。史称当时“一官之阙,率四五人守之,争夺纷纭,廉耻道尽”《长编》卷四百八,元祐三年二月乙巳。。旧党在废罢新法时同样矫枉过正,并以此作为考察官员的首要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各地监司“迎合争先,不校利害,一概定差”,致使“一路为之骚动”,百姓为之受苦。同时,朝廷一反神宗时期注重法制和吏能的做法,“务在宽大”,对官吏缺乏严格的要求和考核,造成官员对政务苟且偷简,“贪冒不职,十人而九”《宋史》卷三百四十《刘挚传》。《长编》卷四百八,元祐三年二月乙巳。

  元祐八年九月,高太后病逝,宋哲宗亲政。哲宗亲政以后,便以子承父志的名义,废弃了高太后主持的元祐之政,重新起用新党人士。

  此时虽有“绍述”之名,却无新政之实。除了重新对西夏采取军事打击为主的强硬政策外,所谓新法实际成了新党报复旧党的幌子。

  绍圣、元符年间,对“元祐党人”的迫害一浪高过一浪,新党内部也是钩心斗角、矛盾重重。在这种情况下,元祐年间遗留下来的官员冗滥、吏治腐败等问题均没有得到解决,而“近时学士大夫相倾竞进,以善求事为精神,以能讦人为风采,以忠厚为重迟,以静退为卑弱。相师成风,莫之或止”(《宋史》卷三百四十三《陆佃传》)。士风、政风的败坏日盛一日,无药可救。

  二、徽宗年间吏治的昏暗和腐败的猖獗

  宋徽宗在位期间,蔡京等辈“名为遵用熙丰之典”,实际“未有一事合熙、丰者”([宋]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四十九,靖康元年七月十一日,台北商务印书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当时“六贼”(蔡京、童贯、王黼、朱勔、梁师成、李彦)横行,祸国殃民。他们打着维护新法的旗号,大肆排斥、打击异己,同时巧取豪夺、搜刮民财,怂恿徽宗穷奢极欲、粉饰太平。张守曾云:“自崇宁以来,不独军政不修,赏罚失当,亦导谀近习蔽欺以败主德,卒致祸乱,宗社危于累卵。”[宋]张守《毗陵集》卷三《论修德札子》,台北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正编”本。《宋史》也评论说:“自古人君玩物而丧志,纵欲而败度,鲜不亡者,徽宗甚焉”。《宋史》卷二十二《徽宗纪四》。

  宋徽宗不但肆意挥霍,而且经常破坏法纪。史称他“外事耳目之玩,内穷声色之欲,征发亡度,号令靡常”(《宋史》卷二百《刑法志二》),“凡私意所欲为者,皆谓御笔行之”([宋]吕中《类编皇朝大事记讲义》卷二十二《徽宗皇帝·小人创御笔之令》,“宋史资料萃编”第四辑,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1981年),“违者以大不恭论”(《宋史》卷三百五十二《吴敏传》)。

  徽宗统治时期,财政支出激增。以京师每年的缗钱支出为例,北宋前期为一百五十万贯,元丰年间为四百三十二万贯,宣和年间增加到一千四百四十万贯。为了弥补财政亏空,徽宗君臣不择手段地搜刮民脂民膏。如铸造劣质钱币、滥发纸币、变更盐钞法、增收经制钱、掠夺民田充作官田等等。

  卖官鬻爵之风也达于极点。“宣和中,有郑良者,本茶商,交结阍寺以进,至秘阁修撰、广南转运使。恃恩自恣”[宋]王明清《挥麈录·后录》卷八,中华书局点校本,1961年。。奸臣朱勔“本一巨商,与其父杀人抵罪,以贿得免死,因循迹入京师,交结童(贯)、蔡(京),援引得官,以至通显”[宋]曾敏行《独醒杂志》卷十,上海古籍出版社点校本,1986年。。“六贼”蔡京、王黼、朱勔、李彦、童贯、梁师成呼朋引类,排斥异己,腐败堕落,无恶不作,官员惩治毫无公正性可言,“除用士大夫,视官职如粪土,盖欲以天爵市私恩”[宋]洪迈《容斋四笔》卷十五《蔡京轻用官职》,台北新兴书局“笔记小说大观”本。。“王将明(王黼)当国时,公然受贿赂,卖官鬻爵,至有定价。故当时为之语,曰‘三千索,直秘阁;五百贯,擢通判。’”《曲洧旧闻》卷十。梁师成当道时,甚至科举廷试也可用钱买通,赴试者“益通贿谢,人士入钱数百万,以献颂上书为名,令赴廷试,唱第之日,侍于帝前,嗫嚅升降”(《宋史》卷四百六十八《梁师成传》)。由此,徽宗年间也成为北宋历史上官员数量最为冗滥的时期,宣和元年(1119年),各级各类官员总数达到四万八千零七十五人。

  蔡京之流不仅为皇帝疯狂敛财,自己也穷奢极欲。他们“假享上之名,济营私之欲,渔夺百姓,无所不至”《宋史》卷一百七十九《食货志下一》。。王黼提举应奉局,“凡四方水土珍异之物,悉苛取于民,进帝所者不能什一,余皆入其家”,“多畜子女玉帛自奉,僭拟禁省”《宋史》卷四百七十《王黼传》。。朱勔主管花石纲,“指取内帑如囊中物,每取以数十百万计”,“园池拟禁籞,服饰器用上僭乘舆”《宋史》卷四百七十《朱勔传》。。宦官梁师成则公然收取贿赂,举子只要给钱数百万,即可参加廷试。蔡京侵吞公款更达千万计之巨([宋]周煇《清波杂志》卷六,中华书局点校本,1994年)。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成为官场的常态。蔡京拜相不数年,子六人、孙四人,同时为执政、侍从。时人谓“尚嬉竹马,已获荷囊;未应娶妇,已得任子”[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十四《选举七》,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数十年来,王公卿相,皆自蔡京出。要使一门生死,则一门生用;一故吏逐,则一故吏来”(《宋史》卷三百五十六《崔传》)。

  地方官僚机构的腐化也极度严重。如石公弼所言:“近时监司初不遴选,夤缘除授者莫可悉数,观望诞谩,贪污苟贱,无所不至,达于圣德十未能一。”《诸臣奏议》卷六十七《百官门·上徽宗论监司不得入而走马奏事》。

  北宋王朝的腐败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自然激起百姓的反抗。当时民间已有“打破筒(童贯),泼了菜(蔡京),便是人间好世界”(《能改斋漫录》卷十二)的说法。

  睦州青溪(今浙江淳安西)人方腊说:“今赋役繁重,官吏侵渔,农桑不足以供应。吾侪所赖为命者漆楮竹木耳,又悉科取”,“东南之民苦于剥削久矣,近岁花石之扰,尤所弗堪”[清]黄以周等《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四十二《徽宗·宣和二年庚子》,中华书局,2004年。。宣和二年十月,方腊发动了北宋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农民起义。起义虽然最终失败,但也预示着北宋的灭亡已为时不远。

  第六节宋高宗、秦桧时期的政治腐败

  南宋建立后,根据宋高宗的建议,取消了赃吏的死刑。《宋史》卷二百《刑法志二》。绍兴七年(1137年)八月又下诏规定:“命官犯赃,刑部不得擅黥配,听朝廷裁断。”《宋史》卷二十八《高宗纪五》。从此,朝廷对贪赃枉法的官吏,虽表面上不得不屡申禁诫,但极少下狱根治,使得贪官污吏更加无所顾忌,成为南宋时期吏治中最为严重的问题。

  高宗时期,卖官鬻爵掀起了高潮。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二月,进士单镃说:“比年以来,为奉使者,不问贤否,惟金多者备员而往。”《系年要录》卷一百七十一,绍兴二十六年二月丙子。绍兴年间,海盗郑广在投降后作《上众官诗》:“郑广有诗上众官,文武看来总一般。众官做官却做贼,郑广做贼却做官。”[宋]岳珂《桯史》卷四,中华书局点校本,1981年。当时的吏治状况可见一斑。

  绍兴和议后,宋高宗“以国事委之桧,以家事委之(宦官张)去为,以一身委之(医官王)继先。所以凭恩恃宠,靡所忌惮,而中外之士莫敢议者三十年”《三朝北盟会编》卷二百三十引《中兴遗史》。秦桧外恃金人撑腰,基本控制了南宋的朝政,上至执政大臣的去留,下至地方州级长官的任免,主要取决于秦桧,部分则受制于王继先、张去为等佞幸。

  秦桧在杀害岳飞、排斥韩世忠后,又迫使协助他构陷岳飞的帮凶、枢密使张俊辞职,使朝中再无可与他抗衡的大臣。其他执政大臣都是秦桧提拔的“柔佞易制者”,“既共政,则拱默而已”。即使如此顺从,这些人也很少能够长期在职,往往“或一阅月,或半年即罢去”,以免影响到秦桧在朝中的地位。

  同时,秦桧还任用亲信,控制台谏,用高压手段打击异己。史书说当时“权臣所用台谏,必其私人。约言已坚,而后出命。其所弹击,悉承风旨”([宋]黄震《戊辰修史传》之《丞相杜范》,《宋代传记资料丛刊》,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

  秦桧大权在握,懒于公务,却把精力花在贪污搜刮上,公然“开门受赂,富敌于国,外国珍宝,死犹及门”(《宋史》卷四百七十三《秦桧传》)。所得资财,富于左藏数倍。“喜赃吏,恶廉士”,“故赃吏恣横,百姓愈困”(《系年要录》卷一百六十九,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丙申)。

  秦氏更是一门富贵,养子秦熺及孙辈俱任高官,亲党故旧无不夤缘高升,权势之煊赫较蔡京有过之而无不及。[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八,中华书局点校本,1979年。老百姓对此深恶痛绝,以致绍兴二十五年(1155年)秦桧死后,“天下酌酒相庆,不约而同,下至田夫野老,莫不以手加额”([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九十五下《张浚行状下》,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初编”本)。

  秦桧死后,宋高宗仍继续实行苟安求和的国策,所任用的宰臣如沈该、万俟卨、汤思退之流都是秦桧的党羽。朝政委靡、吏治腐败的状况并未改观。

  第七节宋孝宗革新吏治的努力

  史书说“孝宗初立,励精庶政”[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以下简称《朝野杂记》)乙集卷三《孝宗论士大夫微有西晋风》,中华书局点校本,2000年。。他从即位伊始,就下诏求取直言,鼓励天下臣庶直言朝政缺失、民间疾苦。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六月,诏中外士庶陈时政得失。七月,诏戒饬诸郡守臣。隆兴元年(1163年)七月,以蝗旱、星变,诏侍从、台谏、两省官条上时政阙失。二年七月,以江东、浙西大水,诏侍从、台谏、卿监、郎官、馆职陈阙失及当今急务。《宋史》卷三十三《孝宗纪一》。

  孝宗认为“天下有弊事,无弊法”[宋]徐自明撰,王瑞来校补《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十七,绍兴三十二年十月戊子条,中华书局点校本,1986年。。对于政尚宽厚的祖宗家法亦有所批评,认为“国朝以来,过于忠厚,宰相而误国者,大将而败军师者,皆未尝诛戮之”《朝野杂记》乙集卷三,《孝宗论用人择相》。。因而重视法治,强调依法理政。史称其“究心庶狱,每岁临轩虑囚,率先数日令有司进款案披阅,然后决遣”(《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四十六《孝宗皇帝》(乾道三年))。

  南宋虽省并机构,但作为司法机构的大理寺不仅保留,而且更受重视。大理寺佐官大理正、大理丞也由吏部任命改为由宰相任命(堂除)。南宋初律令混乱,法吏一切以例从事,以致贿赂公行,律令皆成具文。孝宗多次下诏修订法律条文,先后修成《乾道敕令格式》、《淳熙敕令格式》,并编成《淳熙条法事类》,将各种法律法规随事分门编类,便于法官查检,有利于依法办事,是中国法制史上编纂法令法规的重大改革。

  宋孝宗在位期间,注重吏治,慎选官员,惩治腐败,形成了良好的政治风气,是南宋政治最清明的一段时期。

  他汲取秦桧擅权的教训,十分注意用人,尤其重视选择宰相,严防朋党。他认为:“用人之弊,人君患在乏知人之哲,寡于学而昧于道”,而用人之要,“在人君必审择相,相必当为官择人,懋赏立乎前,诛戮设乎后”。《朝野杂记》乙集卷三《孝宗论用人择相》。于是,“孝宗惩创绍兴权臣之弊,躬揽权纲,不以责任臣下”(《宋史》卷三百九十四《林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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