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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章 明清时代走势与腐败诸种表现(4)

  其四,捐纳陋规。如果说官员的大肆侵贪、行贿受贿尚属律法禁止的违法行为的话,由朝廷推行的捐纳制度,则是属于“合法”的腐败行为。而流行官场的陋规,则由违法范畴渐趋于半合法地位,其对吏治官风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已非政府的规范所能禁止。捐纳之制,自秦朝令民纳粟赐爵以来,即相沿不替。降及明代,景泰年间所开纳粟事例,开启了明清捐纳之风的恶端,至清代愈演愈烈,一时官风、士习为之大变,无不视此途为终南捷径。论其大要,明代捐纳分捐职、捐监两项,清代则主要集中于军需、河工、赈灾、营田四大项,至于具体名目,则因时代不同而花样翻新,但其核心不外乎于国家正常收入外筹款以补财政之不足。捐纳的施行,虽时开时停,也可收一时燃眉之急之微效,但由此而引发的弊病,则影响深远。其最为明显者,是导致了“吏途纷杂,名器混淆,有赀即可博官,才品俱在勿论”[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五十四《国子监》“纳粟”。北京古籍出版社,1992年。。清人韩锦云曾指出:“今日吏治废坏,由捐纳出身者,逢人迎合;由科甲授职者,亦遇事干求。捧檄甫出,既揣视肥瘠,较量迁转,于国家设官为民之意,漠不相关。官不爱民,民不畏官,盗贼蜂起,实由于此。”[清]韩锦云《严惩贪墨疏》,见《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二十一,上海久敬斋,清光绪二十八年石印本。至于在捐纳过程中官员吏胥的包揽、作奸、通同舞弊、趁机大捞一把,更使本就不合理的举措弊病丛生。参见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见《明清史论集》上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官场陋规是各级官员间利用职权上下交通关节从而招财纳贿的一种行事规矩,尽管朝廷形式上不予承认,或加以限制、整顿,但成例如此,身处官场者则无不视之为居官捞好处的潜规则。上自朝中部院大臣,下至地方督抚大吏、府州县官、吏役杂差,皆乐此不疲,什么部费、院规,馈赠、敬礼,棚规、门包,等等等等,或金银珠宝,或古玩字画,或土特产品,踵事增华,夸多斗靡,献之者唯恐不丰,而受之者笑纳颜开。一时间,大家视陋规为常例,各取所需,共享脂膏,而置民生如膜外,哪管生灵涂炭。某些最高统治者的贪财嗜货,更为群僚公开侵贪、科派、勒索大开方便之门。如明神宗的传索帑金、清代的进贡制度,不仅为相关人员营私提供了“合法”借口,而且无形中成为他们违法乱纪的保护伞。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乾隆朝后期出现的李侍尧、国泰等婪索巨案,即与进贡大有干系。

  其五,科举弊端。科举取士作为育才造士、选拔官员的一项制度,发展至明清两朝,一方面益趋规范和定型,另一方面又无法克服前代之弊,愈来愈僵化、衰败,弊窦丛生。其中,职事文衡者的种种舞弊行为,成为科场风气败坏的助推器。尽管有“贵者既以势胁,富者必以利要”[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四十四《礼部三·科场·前言》“魏允贞”条,台北明文书局“明代传记丛刊”本。等外在因素的干扰,但他们自身的不清廉,实是一主导动力。在利益驱使下,他们接受请托、收受贿赂,贿卖生员、索取陋规,交通关节、通同作弊,派卖书籍、借端讹诈,诸如此类,难以缕述。地方教官、学政如此,乡试、会试考官亦复不免。陈宏绪曾说:“近时奔竞最甚,无如铨选、考试两端。督学试士已不免竿牍纷沓,若郡邑之试,请嘱公然,更不复略为讳忌。”[明]陈宏绪《寒夜录》卷中,商务印书馆“丛书集成初编”本。徐复祚亦指出:“科场之弊,人皆以为内帘甚于外帘,不知内帘之弊在上,外帘之弊在下。在上者不过‘字眼’、‘卖文’两端,弊尚有限;在下者收卷、誊录、弥封、对读诸处,朦胧改窜及传递等弊,有不可穷诘,如所谓‘活切头’、‘蜂采蜜’、‘蛇脱壳’、‘仙人睁目’等名。……呜呼!弊窦若此,守株待兔者,其可几乎?”[明]徐复祚《花当阁丛谈》卷五,“借月山房汇抄”本。“八股如鬼蜮,科场如贸易”[清]任源祥《鸣鹤堂文集》卷一《保举议》,清光绪十五年刻本。关于明清科场之弊,杨学为总主编的《中国考试史文献集成》第五、六两卷中的相关部分,有比较详细的勾稽。一语,可谓一针见血地道出了科举考试中的病因之所在。主试、主考者如此不堪,更何怪乎士子之冒籍、怀挟、寄藏、代倩、传递、换卷。而由科考形成的座师、门生关系,更导致了以权势和私利为转衡的派系和集团,这些派系和集团既有一致对外的联合性,亦有“势可灼手,则竿牍恐后;门可罗雀,则纵迹枉绝;甚至利害切身之日,戈可操也,石可下也”[明]谢肇淛《五杂俎》卷十四《事部二》,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的分裂性。明代中后期激烈不断的党争,清代科甲朋党的持续,皆是此一恶习在政治领域的表现。总之,科举取士弊病的氤氲和泛滥,不惟毒化了士风,更对政治环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以上数端,仅是明清时期腐败全豹之一斑,其他如科道、巡按等职事风宪者的知法犯法,享受特权者的骄横刚愎,官员的因循庸沓、不思进取、尸位素餐清仁宗曾指出:“诸臣全身保位者多,为国除弊者少;苟且塞责者多,直言陈事者少。甚至问一事则推诿于属员,自言堂官不如司官,司官不如书吏,实不能除弊去害。”见[清]王先谦《东华续录》卷四十三,嘉庆四年六月戊辰条,上海古籍出版社“续修四库全书”本。,吏胥衙役的科敛勒索、额外滥征、舞文弄法等,都不同程度地破坏了政治和社会的正常秩序。明清之衰落和覆亡,与上述种种腐败行径大有关系。

  第三节明清时期腐败的历史特征

  作为传统政治社会的伴生物,腐败的存在随权力的强弱而显晦,随时代的盛衰而降升。在传统官僚体系的框架下,明清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达到顶峰,而腐败现象亦随历史的积淀趋于泛滥。官僚体制虽不必然导致腐败,但确确实实是腐败得以氤氲的温床。因为以官僚为核心的社会等级架设,以及权力的现实利益化,可以为官僚们提供更多的权势和实惠,从而使他们强烈地感受到在社会等级结构中无限追求权力和利益的极大诱惑力。为了满足这一不断膨胀的心理和现实需要,他们就会在各自的势力范围内,挖空心思、千方百计地施展各种伎俩,去攫取力所能及的政治和金钱资本,而腐败就是达到这一目的的一条终南捷径。恃权可以得利,凭利亦可以获权,权与利的互生,最终为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就此而言,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是相当有道理的。明清时期腐败程度的恶化,便是传统官僚政治异化的产物。

  官僚政治的腐败,其最明显的特征是:“官僚政治成员,不顾王朝前途与命运,通过废弛政务法纪、贪污婪索等行动,以满足个人或个人所在利益集团的自私欲望,从而严重危害封建政治正常运行。”高翔《康雍乾三帝统治思想研究》,第434页。就明清最高统治者而言,由于他们处于权力金字塔的顶峰,握有左右一切的权势,故可以为所欲为,擅作威福,视天下为己有,驱臣民如仆隶。其稍有作为者,还可以检束自己、整顿吏治、注重人才、怀柔小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进社会的发展,如明太祖、成祖、仁宗、宣宗,清圣祖、世宗、高宗,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清明的。其不思进取者,则不是怠政、倦政、荒政,就是耽于声色、溺于货利、纵情游乐、好大喜功、大兴土木、甘做傀儡,敲民之骨、吸民之髓,取天下莫大之产业,供一己无度之挥霍,而置生灵涂炭于不顾。政治腐败的滋长,即与这些不思进取皇帝的行径有着很大的关系。而作为皇帝制度的附属物,宦官的乱政,一方面体现出政治权力的异化,另一方面则体现出君、臣之间张力的漏洞。由于皇帝对臣僚的猜忌和不信任,宦官始得以乘机擅权,操纵政局,但说到底仍是皇权的一种延伸。至于官僚群体,一方面因自己的荣华富贵、升迁降黜系于皇帝和上司手中,故为保持和增加自身的政治资本,就不惜以种种手段特别是不法手段来博取皇帝和上司的垂爱,以为进身之阶;另一方面,由于内部彼此间的利害关系,为了争取个人或小集团的政治地位和利益,他们或相互倾轧、排斥异己,或彼此勾结、阴谋利薮,以民脂民膏为媒介,以官位大小为权衡,而汲汲于争权夺利,置民生困顿于不顾。正因如此,大臣弄权,官吏腐败,便成了明清政治的一大痼疾。而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发达,更为他们提供了获取利益最大化的土壤。由上自帝王、下至胥吏多层面的腐败情形来看,普遍化腐败可谓是明清社会的一大特征。

  明清时期的腐败不仅普遍化,而且在规模上亦大得惊人。严嵩、和珅等大贪官所聚敛的难以数计的巨额赀材自不必说,就连地位卑下的州县官,亦“多有不守法度,科害军民并徭役人户供应下程,索要拜见常例等项名色财物,并指称公用,以一科十,及征收一应钱粮,通同收头库役,分取秤头银两入己”《皇明诏令》卷二十一《九庙灾宽恤诏》,嘉靖二十年四月二十日。,其数目相当可观。就官场流行的陋规来看,康熙时两淮盐课馈送江苏督抚、司道各衙门的规礼,每年计三万四千五百两;江西巡抚衙门所收节礼及漕、关、盐等规礼银,合计七万四千四百两;雍正时山东巡抚衙门每年收受陋规银多达十一万余两,而杨宗义任河南巡抚时,一年所受陋例更不下二十万两。参见白钢主编,郭松义、李新达、杨珍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清代》,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69页。像这样几千、几万、几十万的数额,还仅仅是公开呈报的,而被他们挥霍浪费、侵吞入己的更不知凡几。至于各级官吏利用职权所贪墨的国库银两,更动辄几百万两、上千万两。如此巨额的银两流失,国库不亏空、民生不凋敝才怪!而与规模化“相映成趣”的,是官吏们贪污腐败的集团化。上下勾结、通同舞弊是官吏自我掩护、谋求利益最大化的惯用伎俩,凭借着彼此得天独厚的权势,他们不惟敢于监守自盗,而且上庇下护、夤缘开脱,甚至不惜假造亏空、借端勒派,以满足一己之私欲。清高宗晚年所发“各省督抚中洁己自爱者,不过十之二三,而防闲不峻者,亦恐不一而足”《清高宗实录》卷一千四百八十四,乾隆六十年八月乙酉条。的无奈慨叹,反映出官场腐败已达到何等的程度。

  作为传统政治社会的最高、最后阶段,明清社会亦经历了兴替衰亡的轮回,其中腐败对政治和社会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更是加速了两朝的覆亡。有学者这样总结道:“隋唐、两宋、元、明、清,虽然灭亡的原因并不完全相同,但是贪污腐败,如蚁啮柱,久而久之,柱朽如渣,华屋遂轰然倒塌。王朝初年狠抓反贪斗争→王朝中叶后反贪斗争渐渐有名无实→王朝末年贪污腐败猖獗,民不聊生,王朝灭亡→‘新’王朝初年狠抓反贪斗争→‘新’王朝中叶后……成了走不出的轮回。”王春瑜《中国反贪史·序言》,见王春瑜主编《中国反贪史》,第13页。正是这一历史怪圈,孕育出明清时期的辉煌与成就,亦将其推入历史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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