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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美国最高法院在行动 (4)

  在非裔美国人的历史及其民权斗争史上,美国最高法院于1954年在“布朗诉托皮亚教育委员会”案中所作出的裁决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依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从本质上摧毁了美国各州对黑人进行种族歧视的宪法依据,从而使美国非裔美国人坚持了两个多世纪的、为其法律地位进行不懈的诉讼努力的斗争达于高潮。布朗案的裁决标志着美国黑人为争取平等而进行的法律斗争的新时代的开始。《纽约时报》于1954年5月18日对此作出评论。它认为,“这可能是最高法院历史上直接涉及个人最多的一次裁决。在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这一裁决之时,有十七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要求各自的学校实行种族隔离制。在这些地区,800万白人学生和250万黑人学生大约就读于35,000所白人学校和15,000所黑人学校。”

  “布朗案”实际上包括五个独立的案件。这些案件分别是“布朗诉托皮亚教育委员会”、“格布哈特诉贝尔顿”、“布里格斯诉埃利奥特”、“戴维斯诉爱德华王子县学校委员会”和“博林诉夏普”案,最后一个案件对哥伦比亚特区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的合法性提出挑战。1952年,美国最高法院先后向上述五个案件的初审法院发出调卷令,准备对这些案件进行重新审查。这样,这五个独立的案件就合并在了一起。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终于作出历史性裁决,它宣布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各州在学校中推行的种族隔离制违宪。由于哥伦比亚特区直接受美国联邦政府管辖,而美国政府的权力不受平等保护条款的制约,美国最高法院不得不依据宪法第五修正案的适当的法律程序条款,判决哥伦比亚特区的学校种族隔离制违宪。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两次裁决共同构成了著名的布朗案的裁决。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代表最高法院撰写了布朗案的判词。他在判词中指出,与以前有关公共教育中的“分离但平等”问题不同,目前这些案件涉及的问题是,白人和黑人学校在教学设施、学校课程的设置、教师待遇和素质及其他“模糊”因素方面已经实现平等或者正在趋于平等。因此,最高法院的裁决就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从这些模糊的因素出发,对这些有关的白人和黑人学校进行对比,而应该从公共教育的整个发展进程和它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当前地位的角度,着重考察种族隔离制本身对公共教育的影响。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判定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是否剥夺了黑人的平等的法律保护权利。沃伦大法官认为,教育是州和地方政府最重要的职能和最基本的公共责任。教育是培养良好公民的最基本的手段,它对于我们的民主社会的重大意义可以由我们制订的强制教育法律和巨额的教育投入彰显出来。教育是儿童接受文化价值观、职业培训和提高适应未来环境能力的主要途径。

  在当前的形势下,一个被剥夺了受教育机会的公民要想在生活中取得成功几乎是难以想象的。让每位公民接受完全平等的教育是各州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按着当前此案涉及的各州所推行的教育体制,依据“分离但平等”的原则,仅仅因为种族的不同而将黑人学生与年龄和素质类似的白人学生分离开来,不但使黑人学生得不到同白人学生完全平等的教育,剥夺了黑人学生“提高其学习、同其他同学讨论和交流意见的的能力”的机会,而且“使他们这些黑人学生感到自己在社区中的地位低下。这将对他们的身心健康产生无可挽回和不可估量的影响。”不论“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出现时关于这个问题的心理学的知识有多少,这已经得到现代心理学专家们的支持和认同。最后,沃伦大法官得出结论:“我们裁定,公立教育领域中存在的‘分离但平等’的观念必须清除。分离的教育设施本来就是不平等的,……它剥夺了原告人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证的法律的平等保护权利。”毫无疑问,种族隔离制也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所确保的适当的法律程序条款。

  在同一天,美国最高法院就“博林诉夏普”案也作出了裁决。沃伦大法官在他撰写的判词中指出,虽然适用于哥伦比亚特区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没有规定平等的法律程序条款,但平等保护和适当程序的概念都源自美国的崇尚公平的理想。在维护公平方面,“平等的法律保护”条款比之于“适当的法律程序”条款的作用更为明显。他认为,“自由”(“liberty”)并不局限于身体的活动自由(freedom),而应包括个人追求幸福的完全自由,除非出于适当的政府目的而需对此加以限制。公立教育中的种族隔离制并不带有任何正当的政府目的,因而加重了哥伦比亚特区黑人学生的负担,剥夺了他们的自由,违反了适当的程序条款。因此,他指出,“我们认为,哥伦比亚特区公立学校中存在的种族隔离制剥夺了黑人学生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所予以保护的适当的法律程序权利。”

  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当时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和时间表。1955年,美国最高法院就布朗案作出执行裁定。它要求“被告用最快的速度”“及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时间表”,“忠实地执行”美国最高法院于1954年5月17日就布朗案所作出的裁决。1954年判决在南部遭到种族主义分子的广泛抵制和反对。101个南部议员在“南部宣言”上签字,宣布展开反对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政治战。白人公民委员会进行了大规模的种族主义宣传,并对黑人施加经济压力。14岁的黑人少年埃米特·蒂尔被无辜杀害。有的州还以关闭公立学校或象征性种族混合来抵制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布朗案的裁决。1957年,白人种族主义分子制造了震惊世界舆论的小石城事件。到1960年,在南部能够同白人学生在同一学校上学的黑人学生仅为南部黑人学生总数的60%。这些都表明,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布朗案的裁决存在着巨大的局限性。

  尽管如此,这一判决依然是战后黑人法院斗争的里程碑。美国最高法院从法律原则的角度宣布美国公立教育中长期存在的种族隔离制为非法,并从法理的方面剔除了对半个多世纪以来对美国人的思想、行为和生活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并已经根深蒂固的“分离但平等”的种族主义观念所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以沃伦为首的美国最高法院在民权和公民自由问题上明显转向自由主义,在一系列涉及黑人民权与公民自由问题的案件中相继作出了有利于黑人的裁决。这使黑人在争取自己的民权、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时可以得到一定的法律支持和保护。

  法院斗争的局限性也促使广大黑人群众逐渐不满于以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上层人物为代表的、持保守主义立场的领导人的作法。他们觉得,仅仅通过法院斗争的方式来获得解放,速度过于迟缓,而其效果也不理想。他们试图靠大规模、群众性的直接行动的新方式,更迅捷、有效地获得他们期盼了近一个世纪之久的自由和公民权利。而他们这场运动的领导者就是著名的民权运动领袖,有着“黑人总统”之称的马丁·路德·金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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