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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与法律 -信春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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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讲人简介
  信春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人事部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妇女研究会副会长,全国妇联八届执委会执行委员。多年来在法理学、宪法学、国际人权和妇女权利领域有深入研究,并公开发表大量著述。在法学研究与妇女问题研究中享有较高声望。
  内容简介
  在人类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男女两性在生理和个性上的差异,逐渐形成了对两个性别不同形体特征和行为方式的理解,这种理解造就了社会性别这个概念的形成。
  当社会性别作用在阶级社会以来,由于男性势力的空前强大,社会上形成了男尊女卑的一种观念,从那时开始社会性别是向男性一方倾斜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广大妇女的权利也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关注和保障,在我国先后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男女平等的思想。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更是对妇女权利的特殊保护,这也使中国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拥有专门妇女权益保护法规的国家之一。中国妇女的权利有了法律的保障。随着妇女工作者、学者研究工作的深入,她们发现,当社会性别的研究成为学术主流,如果我们重新审视一些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现以往所没有发现的问题。
  在本讲中,信教授就此展开阐述,她认为忽视社会性别视角在法律研究中的应用,可能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男女平等的障碍。她认为观察一个法律对男性和女性的不同影响,研究造成这种差别和影响的原因,寻求可能的途径,避免歧视性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的重要方面。
  全文
  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有这样一个机会和同学们一起来讨论我们迎“三八节”所要谈的一个话题。今天我要跟大家共同探讨的一个题目,是《重视社会性别保护妇女权利》。
  首先我想讲一下什么是社会性别?为什么要重视社会性别?特别是从法律角度我们怎么样看待社会性别。我认为谈社会性别的问题,必须要谈法律,另一方面法律也必须重视社会性别,这就是为什么我今天选择了这样一个题目。
  社会性别这个词它是一个英文的概念是我们翻译过来的,而且翻译过来的时间也不长,它的英文是Gender。记得1995年世妇会的时候,为了给这个词找一个合适的中文对应,好多专家绞尽脑汁,在那里暝思苦想。为什么呢?就是我们中文没有这样一个对应的概念。不仅仅是中文,世界上很多其他的语种里边也没有这样一个概念。那么这个事实本身就说明社会性别它是一个新的理论,是一套新的思维。以前我们在讲男女之间的差别的时候,我们经常用的是自然性别这样的一个概念。那么自然性别它是指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别和差异,那么它的英文是Sex,就是两个不同的Sex。但是Gender,它是另外一个概念,它实际上指的是由于社会文化所形成的对男女两个性别差异的理解,以及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对于这两个性别的群体特征和不同行为方式的这样的一种概念或者是一个概念的体系。
  这样说好像有一些抽象,但是如果我们想一想,我们的社会中有很多的词汇是专门形容女性的,有一些词汇是专门形容男性的。比如说我们想到一个完美的女性,会说她很温柔,她很漂亮,她很温顺;那么我们想到一个理想的男性,那么他很高大,他很强壮,他很有刚阳之气。那么再仔细一看,我们社会中的很多贬义的概念也是和这个社会性别这种大的文化相联的。比如说形容女性不好的时候,会说“母老虎”、“男人三十一只花,女人三十豆腐渣”。还有就是类似于这样的一整套的体系,我们也曾经做过这样的研究,就是在我们中文的俗语和俚语里边,形容女性的好词不多。比如说你很能干,很强壮,那么说你是“假小子”,这并不是一种鼓励。那么如果你很成功,事业上很有成就,说你是“女强人”,这也不是一种鼓励,因为女强人后边的含义就是这个女强人她没有一个正常的生活,她可能不会有一个正常的家庭,她周围的人都对她敬而远之,它是和这样的一系列的概念相联系的。那么当然在形容男生的时候,如果大家不喜欢他会说这个人女里女气。
  我举的这些例子实际上都说明社会性别就存在我们中间,我们大家就生活在这样一种文化氛围里。但是实际上我们并没有意识到,我们觉得这样说很自然,觉得人类社会就是这样繁衍过来的,女性就应该是阴柔那么男性就应该是阳刚。我今天要讲的一个主旨就是说这样的一种文化形成,它是不对的,它有很大的问题,只不过我们人类很久没有意识到这是一个问题。现在我们已经意识到,就是不对的,对于一个真正平等的社会,这样的一种社会文化,这样的一种社会建构是实现平等和保护妇女权利的一个很大的障碍。当我说社会性别是一种文化,那么大家可能很容易理解,从我上面讲到的很多例子或者很多说法,大家都觉得这个不奇怪,我也听见人家这么说。但是如果我说社会性别是一种制度或者说是一个制度的一部分,可能很多人就会产生问题,因为当我们想到制度的时候,我们会想到一个结构,一个体系。比如说我说法律制度,那么大家肯定会想到,对,我们有那么多的立法,我们有那么多的法院,我们有那么多的警察,他们是正式运作这个制度的一套机制和一些人马。但是当我说社会性别是一种制度的时候,大家会说谁建构的这种制度,谁来实施这种制度?它难道是一种正式的制度,就和我们所说的其他制度一样的吗?
  那么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很有意思也有很强的一种学术性。现在国际上有些很前沿的学者他们在研究社会文化的时候,他们就说这个社会性别制度,其实是更为基本的一个制度,因为它可能是支撑我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的一个基础。为什么这么说呢?这个要从我们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沿革来说,那么,只有从这个历史发展的角度呢,我们也可以对社会性别有这样一种基本的也是公平的认识。就是说当我们说社会性别的时候,我们并没有说它是好是坏,我们只是说它是制度的一个部分,它是随着其他的制度一样发展演变和衍生出来的。但是正确地对待这样的制度正确地看待这样的问题,则是特别地重要。那么为什么说社会性别也是一种制度呢?
  我们都知道,人类社会发展经过了很多的形态,那么最早的形态就是在靠生殖能力,靠生育力来支撑社会的时候,那是母系社会的时代。我们这个女性曾经在那个时代辉煌过,就那个时代如果说有社会性别的话,那这个社会性别是倾向于女性的。因为孩子要随母姓,因为他不知道父亲是谁或者说他至少在家庭结构里头,他要跟母亲在一起。那么在那个时代之后,就是这种力气的时代或者说权利的时代,因为这个社会演变成分裂成一个一个的小家庭之后,养家糊口就是男人的事情。他们要出去打猎,要狩猎,要打鱼,要和自然做斗争,要种田。那么这样这个性别慢慢就转化了,这个时代在我们人类历史上是最长的一块,这就是凭力气吃饭的时代,凭力气来繁衍人生,来推动社会这个时代,那么这就是男权时代。从那个时代开始,这个社会性别一直是有利于另外一性,就是男性。比如说在传统的社会里,封建社会、奴隶社会,甚至资本主义社会的早期,男性价值都是社会的主要价值。就是说判断一个社会的好坏,判断一个事物的好坏,那么它的价值体系都是男性体系。
  我这样讲可能大家觉得有点极端,很多人说女权主义理论就是一种极端的理论,其实这是一种偏见。如果我们看这个人类历史的发展,确实是男性价值主导占了很长的一个时段。比如说大家都念英文,英文的“人”就是Human,Human这个就是男人的词尾,hu是拉丁的人,man就是男人,那么女人是不在这个里头的,就是说我们这个另外的女性她在人类历史的很长一个时段,她不被看作是人,她被看作是一个附属。而且我们会看到人类从进入这个文明时代以来,就是有阶级社会以来,人们的尊卑都是和他们的性别相联的。你比如说在封建社会、奴隶社会,国家最尊贵的应该是王,尤其是男性的国王;那么在家里也是长者为尊,尤其是男性长者,那最卑的就是女性,在家庭里边的女性,或者说是媳妇,就是娶进来的人。从财产关系上来说,我们都知道,这个财产继承权,在西方和在东方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女性是没有的;而且如果这个家族有一些专门的技术和技能,也是传男不传女,他不会把作为资源的东西传给女性,因为在那个社会视野里,或者在那个社会性别文化中,女性她是一个附属,她并不是社会的主体。
  那么正是由于这样的一个划分,这样的一个分割就使得千百年来妇女她只在她自己很小的有限的范围内生活,她不可能进入一个更广泛的公共的社会。那么由于这样的一个划分,妇女的社会角色就是要取悦男人。那么在我们东方,是比如说叫“女为悦己者容”,就是说你自己的使命就是要使丈夫或者是男人看起来让他们喜欢。所以当他们喜欢小脚的时候,你就要把孩子的脚给勒小;西方也是一样,西方它叫束腰。如果大家看这个西方文化,或者是很多实践,那个比我们这个裹脚是更残酷,它是要用一个骨架,非常瘦的一个骨架,把这个女孩子紧紧地勒起来。为什么呢?这就是一种标准,就是说她不应该去从事公共和社会生活,她的使命就是使自己变得怎么样让另外一性感到愉悦和喜欢,我们也可以说这就是性别对男性和女性的这样分别的构造。
  那么像这样的一些问题,历史上就是这样过来的,大家都觉得这很自然。但是现在我们已经意识到,这不是一个自然的问题,这是一个社会建构的问题。我们已经司空见惯的很多文化现象,现在我们觉得不对了,不对劲了,那为什么呢?这还是从唯物主义的历史发展观,就是说我们现在是一个后工业社会,后工业时代,也可以说是一个信息时代,那么力气,就是说凭力气吃饭,已经逐渐地退出去了。比如说我们现在可以举很多的例子,很多女性在IT行业,高科技产业,她们创造的价值一点也不比男性少,那么像这样的现象就是一个基本的动因,什么动因呢?就是动因让我们来怀疑我们多少年来已经习惯的那一套概念体系和文化,我们来对那样的一个约定俗成的东西提出问题。就是说为什么这么多年来人们都是这么过的?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在我们提出社会性别的问题,对这里边的很多建构提出质疑这是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说现在这个时代,它不是一个靠力气吃饭的时代,如果说哪一位男士说我比你强,我应该比你有更多的权利和地位,是因为我明天上山可以打一头野猪,你不能,那我们就说你这个人头脑有问题。因为现在第一我们也不去上山打猎。第二,如果坐到电脑面前咱们俩谁的本事大,还不一定呢。就是因为社会走到了这一步,那就使我们会想到我们原来已经习惯的问题,现在我们需要提出质疑,而且为了一个更公平,更为平等的社会,我们要对这些问题提出挑战,要改造,改造文化,也包括改造我们的法律。
  那么现在,我来谈法律的问题,就是法律和社会性别的关系和法律怎么样在整个法律制度中能够重视关心社会性别。和其他的领域一样,法律领域注意到社会性别的问题,在全球范围内,也就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事情。在这个之前,大家都没有意识到法律和性别有什么问题。
  因为大家可能也都学法律,大家都知道法律有一些基本的价值观念,比如它的平等性,它是平等地对待一切人。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有很多法律,我们有很多的法律结构,那么除了对妇女有特别保护的那些法律之外,比如说《妇女权益保护法》,所有的法律它都是一视同仁地适用于所有的人,换一句话说,就是当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我们是把法律想成中性的,我们没有想到法律里边会有性别问题,这是一。
  第二,法律是保护权利的,这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功能。那么我们所主张的,所强调的呢也是法律对权利的一个平等的保护,这个也是我们大家很熟知的,很通行的概念。但是当关于社会性别的研究成为学术主流,而且成为女性学者研究自身或者给自身提供这种武器的这种情况以来呢,我们就会发现以前没有发现的很多的问题。
  比如说我现在看现在有学者做一些研究,他就讲西方国家男性和女性的法律权利,它有的在很多情况下,它不是同时规定的。那么举一个例子,比如说,很普遍的现象是在西方国家男人的财产权比女人的财产权就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要早100到150年,这个可能大家就觉得会很吃惊了。那比如说像丹麦,男人的财产权可以在法庭上得到保护,是1788年;那么妇女得到同样的权利都到了1925年,所以我们大家看一下这个时间的跨度有多大。那么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男性和女性的差异也是很大的,在受教育权利方面。在很多国家就这种正式的法律保护的教育权,在很多国家是差50年到100年左右,有的国家就是说先保证男人,男孩子有受教育的权利,过了很久,才会保护女性有受教育的权利。那么当然还有其他的权利,如果我们看权利指标的话,比如说选举权,选举权女性一般比男性也要晚50到100年。这是从法律结构本身来说的。
  那么当权利规定平等之后,就是说它在法律上平等之后,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就是它是怎么实施的。我们国家普及教育是做得最好的,而且我们国家的教育权,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是一个宪法权利,我们有《教育法》。那么我们在座的各位都是大学生,你们自己没有感觉到说我上大学有什么障碍,我这个教育权的实现也什么障碍。
  但是我看到联合国的一个统计数字,是56比103,那什么概念呢?就是适龄的女孩子中间,高中适龄的,如果女生有56个进了高中,那么男生就有103个进了高中;那么到大学呢,它就是差不多是有20个女孩子上大学,那么男生就有97个男生上大学。另外如果我们把这个适龄的女生和上大学的女生做一个比较的话,做一个人口的比的话,那它就是非常小的一部分女孩子上大学。所以我们在报上经常可以看见非常感人的故事,就是说一个贫困地区,为了供养一个弟弟,或者一个哥哥上大学,那么姐妹几个就出去打工,她们非常辛苦地要支撑着这个男孩子念书,为什么呢?因为他是这个家族的希望,他是这个家里边要集中所有的资源要把他推出去的这样的一个象征,所以这样的故事是很多的。正因为如此,我们现在有这样的数字就不奇怪了。就是说受高等教育女生的比例,和她的人口基数比还是非常小的。
  我举这样的例子,就是说虽然我们有平等的法律权利,我们的法律权利是平等的,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说。你是女生,你没有上大学的权利,他不可以这样说的,这是违宪的,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事实上你能不能上大学,就是另外一回事,因为它是由很具体的这种情况来决定的。
  那么还有一个方面,就是社会性别意识和我们立法的一些假设。我前面给大家讲到了,社会性别是一个很新的概念,也是一个很新的学术领域,应该说现在我们的立法中还很少考虑这样的情况,很少考虑性别和性别意识的问题。
  法律的一个原则就是中性或者是中立或者是普遍,我们是不考虑具体的个性化的个人的,也不考虑具体的性别。那么最近我也读了一些学者在犯罪这个领域对女性犯罪做的一些调查和个案。比如说他们到监狱里边去访问那些女性的重犯,也包括杀人犯,那么很大一个比例。就是说比如有的女犯人她是把她丈夫给杀了或者是伤害、重伤害,那么她根据法律的条文,她就要负法律责任,可是当我们去跟她访谈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她实际上是一个被害者,她本身是一个被害者,那么她在很特定的情况下,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了受法律惩罚的后果。可是我们法律是不看你那个原因的,我们也不看你怎么是一个受害者,我们只是看一个行为的结果。所以,引入性别分析,我们就会看到两性的犯罪,可能大家的结果都是一样的。比如说你都判了10年,但是她犯罪的原因和背景它的社会根源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比如说女性犯罪它很多就是家庭暴力的一个直接的一个后果;比如说我们看到有的丈夫是赌徒,那么他把家里的东西都赌光了之后,甚至把老婆也赌出去了,那么家里头又经常有暴力发生,那么有的是酒鬼回来就打人,那么女性她没有其他的社会求助和救助手段,可能在某一个特定的场景下,她就有意地或者是故意或者过失,就产生了这样的犯罪行为。
  当然我作为一个法学家,我也很难想像,说以后我们要制定一个法律,说是你男性伤害判几年,那么女性伤害就比男性要低一点,可能不会是这样的,但是我想有一个意识,有一个对深层问题的关注,这也是很重要。
  那么和这种相关的还有比如说,现在大家都在研究也都在关注的家庭暴力问题。那么西方从法律这个领域讲,它一直是叫公私两分。就是说西方文化在法律这一块,它把社会分成是公社会和私社会,公权利和私权利。它就是说它有公有的一块,公共法律的这一块。比如我们现在讲的很多法律,那么实际上它只是和你的公共生活有关的。比如说你的权利义务,你是不是有权利选举,你是不是有权利竞选,你怎么样去承担社会责任,这是由公共法律这一块来决定的。而私人的那一块,它不受法律的调整,所以西方法律里边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就是说你政府只是一个守业人,你不可以进到公民的私领域,那么这个私领域就是妇女的这一块。这就是为什么家庭暴力几百年来它形成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就是和法律结构的公私两分有关系。比如说一个人在家里挨打,那么警察是不能干涉的,尤其是妻子挨打,因为妻子经常是家庭暴力对象,按照西方的这种传统理论,警察是不能管,因为这是公民的私有的领域,是不受公权利介入的领域。那么以前我们这儿观念也是,那是人家家里的事情,不要管,正因为有这样的一种思路,那么实际上,它对这个家庭暴力是有一个很大的一个潜在的一个支持。
  大家都知道,前两年我们修改《婚姻法》的时候,女界的学者和同事拼命地努力,就是把家暴要写到我们的《婚姻法》里,就是说当家庭暴力发生的时候,受害的一方可以寻求警察的帮助。当然这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了,它就是说把你家里发生的不公平。国家权利由社会来管,这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但是事实上还有很多问题。比如说单位内部这种管理机关它长时间以来都形成了一种概念,就是说家里的事情你们不要去管,你们一管呢这男人下不来台,这后边的事就不好办了。所以也可能女性她挨打以后,她可能要诉诸法院或者说找警察,那么她单位的领导很可能劝她说,就是说你千万不能去,你把这事捅出去,那么警察一到你们家来,那你这个婚姻就保不住了,到时候你后悔不及。所以我也看到很多调查,很多受访者,她不是第一次挨打,她在家里经常挨打,可是她不敢把这个事情公开,因为她要维持这个家庭的体面,那么这也是一种思维模式。
  当然像施暴者他肯定是要受到惩罚,他肯定要为他的行为负法律责任,那么我前面已经讲到了,我们法律上有那么多相关的规定,但是问题在于这样的事情难道不能阻止吗?难道我们不能提前地阻止这种暴力发生吗?实际上是可以的。
  那么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呢,我觉得就是要强化这种社会性别意识,让大家在看家庭暴力这个概念的时候,你首先会想到在这样的一个概念后边,大部分的女性是受害者。当然这个有不同的意见了,很多人说尤其是男同胞说家庭暴力怎么一定就是女性是受害者,我也挨过打,我老婆还给了我一下子什么之类的。当然这个开玩笑可以,但是我想,一呢,我们所说的家庭暴力它是一个法律的概念,这是第一;第二,尽管不排除有妻子打丈夫的这种个案,但是更多的是丈夫打老婆。那么很可能有人认为,说这个男人心情不好,他也不是什么坏人,他一下比如说他很压抑或者说他在社会上遇到很多困难,他就动手了,这有什么了不起,说你们女学者,女权主义者或者是妇女工作者你们千万别把这事弄大。所有的这些理论和说法或者说是这种辩解,实际上还回到我们最开始提到的那个问题,就是一个社会性别问题,就是社会性别建构问题。
  我前面举的例子都是讲法律它是中性的,是社会一般的规则,那么女性的价值就这些东西,在立法里头经常是被忽略的。那么关于这个问题,现在在西方已经形成了一个很大的一个学术流派。那么她们就是讲女性的经验和价值怎么样来改造立法,这些方面有很多很成功的例子,比如说美国的女权的这些活动家,她们就成功地把很多体现女性价值的这些概念放在她们的法律里边。比如说对于财产权的问题,它最开始提出来就是这个女权主义者或者是妇女活动家们,她们在考虑了妇女的经验和价值之后,把一些很成形的一些理论概念成功地移植或者是成功地纳入到国家的立法当中,那么这样对国家的立法,实际上是一个很大的改造。我们在这方面现在也有很多的工作要做,实际上我们也正在做很多的努力。比如说我们能不能把女性的家务劳动计入国民生产总值,这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因为千百年来,女性的劳动是不算数的,同学们想一想,你们的母亲,她们可能有些人是职业妇女,她们在外边要做一份工作,她们可能有些人就是专职的母亲,她们就在家里照顾丈夫,养孩子,伺候老人,她们在家里的工作,是正式的统计所看不见的。
  那么现在也有一些国家,他们就开始算这个事情。就是说你这个妇女的家务劳动,妇女在社会之外的劳动,要有一个计算。那么计入国民生产总值的含义就是说你要承认妇女的价值,要承认妇女劳动的价值。那么当说到这儿的时候,我想大家可能会意识到,就是说妇女的劳动在很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它不是价值,比如说我们女性在家里边做的这些事情,大家都觉得这是很自然的事情,可是如果男人在外边做的事情,那大家都认为这是贡献,加班去了,对不对?我们在家里头做的这些事,是没人看见的,洗衣服就是你该洗嘛,对不对?养孩子,养孩子当妈的不养孩子,你想干什么?所以这种很传统的东西就是使得社会对另一半人为社会所做的贡献被忽略了。
  那么当然我还是要引用一些西方的学者,她们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她们认为这个妇女看不见的劳动,实际上比那个男人看得见的劳动给社会的贡献更大,为什么?就是因为妇女是母亲,她们给社会贡献的是人才,是这种创造价值的人才;而且一个母亲给社会贡献一个高素质的孩子。比如说大家都上了大学,你们首先要感谢的是你们的母亲,当然说父母我也不反对,但是我觉得母亲她的这种贡献是社会应该承认的,那么现在我们大家不会想到这一块,大家都会说这孩子很聪明,他自己考上了大学或者说这个教育制度很好,他可以上大学,实际上我们大家都知道。一个成功的孩子,一个好公民,他后面是母亲的辛勤的劳动,而这些劳动在长期以来,它都是被虚化了或者就没有被看到。那么据我知道现在北欧有几个国家,比如像挪威,还有瑞典、丹麦这样的国家,它们有的是正在做,有的是已经做了,把妇女家务劳动纳入社会劳动体系,然后就是计入国民生产总值。那么它的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说如果你是一个家庭主妇,你到了你一定的年龄,社会要给你退休金。对,这个我觉得是很了不起的事情,因为我想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是一样的,如果一个妇女,她就是一个职业母亲,她一辈子没有去外面工作过,她老了是没有人管她的,除非她的子女愿意回馈。如果子女也不管她,她一生的劳动就是付诸东流了,她没有Credit,她没有攒下什么东西,那么这个就是一个法律结构和社会结构的问题。
  这就是说到性别意识怎么样来改进或者说改善我们的法律,当然我现在举的还是一个例子之一吧!那么类似于这样的问题还有很多。当然我们国内的妇女机构、妇女学者也在努力地倡导和推动我们国家的立法,终有一天我们也会有这样的一个飞跃,那个时候就不再会有你是家庭妇女,她是职业妇女的这种分法。因为不管是职业妇女还是家庭妇女,在给社会培养人这一点上,她们都是平等的,她们都应该得到平等地尊重。所以我想这个也是我们一个理想、一个理念、一个很重要的目标。这就是讲到我们怎么样用性别意识来改善我们的立法,改善我们这个权利的构成,改善我们权利的实施,使我们的女同胞、女性的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讲到社会性别和性别意识的时候,我想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说我们中国在这个事情上还是比较积极的,也有一些国际的承诺。大家都知道,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那么这个会议上通过了一个北京《行动纲领》,这等于是这个会议的一个文件,是一个宣言。那么这个宣言里边有一个很核心的概念,就是要推动社会性别在国家政策中的主流化,当然这是英文的文件的翻译了,但实际上就是说社会性别对于我们来说,它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学术概念,它还是一个政治的概念,还是一个法律的概念。那我们国家已经承诺就是要把社会性别这样的一个概念主流化,纳入我们国家整个的立法决策司法的这种整个的视角之内。正是因为有这样的一个承诺,我们国家近些年来,在社会性别培训,包括用社会性别的方式或者是框架来分析很多社会现象方面呢,是有很大的进步的。
  那么最后我还要讲一点,就是说在强化这种社会性别意识,保护妇女权利这个问题上,女性自己应该怎么做。
  当然,我们每到一处,一讲妇女权利的问题,那么妇联的同志就说,这些话应该给男性讲,说只有男性意识到这个问题,那么他们配合,两性更好地合作,这个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我想这是有道理的,但是另一方面,我觉得女性自身也应该有一个很重要的一个正确的立场和主张,那么就是更准确地看待自己。当然有些方面是意味着我们要和我们所习惯的那些传统文化,传统的概念有一个很大的悖离。当然这个我觉得是需要勇气,那么另一方面就要自重,要自强,要自爱。
  当然我在这方面是经常看到一些积极的例子,比如说我们的某位女孩子她怎么样成功,她怎么样在不可能的情况下,闯出一片天地,这个都是很令人鼓舞的。但是我们也看到很多不那么理想的情况,特别是现在这个市场经济的冲击使很多女孩子,她原来的那种自我独立的这种意识就不是很强,那么市场的冲击包括社会上很多不健康的东西,确实使得很多女性的选择偏差,就是说她宁肯不鼓励,宁肯去做附属。
  全国妇联做过一个关于妇女权利和妇女地位的一个调查,很多数据都是特别积极向上的,给我们的一个感觉就是中国妇女是半边天,她们很了不起,她们一直在奋斗,她们很努力,她们努力地在实现自己的宪法权利和平等地位。但是有一个数字,我觉得是我看来呢,就是有一点扫兴,它这个数据是一个问卷,问卷是这样问的,就是说社会上有一个说法,“干得好不如嫁得好”,你对这个问题怎么看?那么女性有31%支持这样的命题,就是“干得好不如嫁得好”,这个观点是高于男性7.1个百分点。那么这个数字是我最不喜欢看到的,我真是不希望我们的女性,不管你这种结论和观点是怎么来的,也可能你受了挫折,也可能你看见别人的榜样,但是这样的结论是不对的,就是说一个女性的希望就在于她的自立和自强。
  当然作为结尾,还是要回到我法律的主题,法律是一个社会的正式的结构,它是我们国家制度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一个公平的法律制度是特别重要的。可喜的是我们现在就生活在这样一个法律制度之下,大家都知道我们除了《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之外我们中国还有一个《妇女权益保护法》,这是很多国家都没有的,它专门就是保护妇女的权利的。但是另一方面,我们都知道任何法律的实施,它都是一个过程,它要求来自各方面的努力,其中也要求我们每个权利主体的努力。
  那么回到我们妇女本身,就是说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一个权利的持有者,权利的所有者,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你的权利,这也是对我们国家法制的贡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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