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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价值运动的制度条件(1)

  正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以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那样,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集中研究的也是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对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制度进行了框架性的研究。<\/p>

  资本主义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元素形式。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说:“对资产阶级社会说来,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或者商品的价值形式,就是经济的细胞形式。”①商品经济的运动反映了资本主义经济运动基本特征。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的研究是以对商品的研究为起点的。商品的本质特征是具有价值,因而研究商品实质是研究价值的运动。商品经济在资本主义以前就已出现,但这时的商品经济是以小私有制为基础的简单商品经济。尽管这种简单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具有很大的差别,不过它作为后者的胚芽,已经包含了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内在规定性。因此,按照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研究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的逻辑起点也应定位于对价值运动的制度分析。<\/p>

  一、价值运动的制度条件之一:财产私有制度<\/p>

  商品经济的出现是以财产私有制度的确立为制度条件的。<\/p>

  这一结论可以从商品经济的内涵中直接推出。商品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商品生产是为交换而进行的生产。因此,商品是在一定的制度条件下才存在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一切社会状态下,劳动产品都是使用物品,但只是历史上一定的发展时代,也就是使生产一个使用物所耗费的劳动表现为该物的‘对象的’属性即它的价值的时代,才使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②显然,马克思对商品经济产生的制度条件的认识是十分明确的,即只有具备了这样的制度条件,使人们的劳动表现为价值的时候,劳动产品才转化为商品。<\/p>

  1.商品价值具有的基本特性使人们的劳动表现为价值的制度条件是什么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马克思是从商品价值所具有的基本特性的分析入手的。<\/p>

  首先,价值是在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价值作为商品的基本因素之一是客观存在的,但又是看不见、摸不到的,它自身并不包含一个自然物质原子。“因此,每一个商品不管你怎样颠来倒去,它作为价值物总是不可捉摸的。但是如果我们记住,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么不用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③实际上,对价值的探索,就是从商品的交换关系出发的。既然商品价值表现为一种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反映的是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所以,商品的出现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实质上也就是以一定的制度安排为前提的。这样,研究商品价值,就不能离开对其制度条件的分析。<\/p>

  其次,价值是在交换过程中实现的。价值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当然也只能通过这种社会关系来实现自己。这种社会关系在现象上所表现出来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相互交换产品的关系,实质是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价值的实体是生产者的劳动,因而价值只能是通过生产者之间的相互交换关系才能实现。马克思说道:“物的使用价值对于人来说没有交换就能实现,就是说,在物和人的直接关系中就能实现;相反,物的价值则只能在交换中实现,就是说,只能在一种社会的过程中实现。”“因此,商品必须全面转手。这种转手就形成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使商品彼此作为价值发生关系并作为价值来实现。可见,商品在能够作为使用价值实现以前,必须先作为价值来实现。”④商品的交换过程,对于商品所有者来说,既是个人的过程,又是社会的过程。这是因为,每一个商品所有者都只想让渡自己的商品,来换取别种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就这一点说,交换对于他只是个人的过程。另一方面,他想把自己的商品作为价值来实现,而不问他自己的商品对于其他商品所有者是不是有使用价值,就这一点说,交换对他是一般的社会过程。正因为交换具有社会过程的性质,因此,这种交换也只有在一定的制度条件下才能进行。<\/p>

  2.价值表现和价值实现的制度条件从马克思的上述分析可以看到,价值的表现和价值的实现都是以一定的制度安排为前提的,这种制度安排也就是价值形成和运动的制度条件。使人们的劳动能够表现为价值,使价值能够在交换中实现的制度是一种怎样的制度呢?马克思对此作出的结论是:财产私有制度。具体表现为以下的关系:<\/p>

  财产私有制度——人类劳动表现为价值(只有在财产私有的社会关系下,劳动才表现为价值)。<\/p>

  财产私有制度——价值通过交换来实现(只有在财产私有的社会关系下,价值的实现才必须通过交换)。对此,马克思指出:“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⑤这种对自己生产的商品具有私有权的契约形式,是能够实现商品生产者相互交换的制度条件。对此,马克思认为:“物本身存在于人之外,因而是可以让渡的。为使让渡成为相互的让渡,人们只须默默地彼此当作被让渡的物的私有者,从而彼此当作独立的人相对立就行了。<\/p>

  然而这种彼此当作外人看待的关系在原始共同体的成员之间并不存在,不管这种共同体的形式是家长制家庭、古代印度公社,还是印加国,等等。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但是物一旦对外成为商品,由于反作用,它们在共同体内部也成为商品。”⑥马克思把私有财产制度作为实现商品交换的制度条件,一旦这种财产私有制度确立,那么商品关系和商品交换就会扩展到整个社会。由于交换的不断重复,从而使交换成为有规则的社会过程。要使这种有规则的社会过程顺利地进行下去,其制度保证就是承认对商品的私有制。<\/p>

  马克思把财产私有制度作为商品交换的制度前提,这里的财产私有制度就其内涵来看,指的主要是对交换物的私有,而不是指对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度。因为作为物的交换能够成立的条件,只要是对物具有所有权就行了,这并不涉及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问题。或者说,交换的双方只要相互承认对方对于交换物具有所有权就能够实现双方的交换。这种对商品的所有权既可以是个人的所有,也可以是一个集体所有。同时,对商品的所有可以与对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联系在一起,也可以与对生产资料的公有权联系在一起。把握马克思的这一思想,是理解在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关系是商品交换关系的一个关键。<\/p>www.xiaoshuotXt,nett。xt-小.说。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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