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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10)

  (1)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3)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入境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4)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二)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1.野生植物的权属

  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野生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野生植物的保护方针

  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3.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体制

  我国对野生植物的保护实行分部门管理的体制。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4.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制度和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被分为濒危、渐危、稀有三类,共354种,并分别确定了保护级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5.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其生长环境。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

  6.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制度野生植物资源档案是记载野生植物种类、数量、质量、地区分布、利用和保护状况等资料的文书。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7.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管理制度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是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批准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法定凭证。它是控制珍稀濒危野生植物采集量,防止野生植物被破坏的重要手段。法律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8.控制野生植物经营利用的规定

  (1)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2)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

  (4)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五、违反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对于危害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国家规定了严厉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两类:一是针对违法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处分,其二则是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罚包括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采集的野生植物,罚款,吊销狩猎证,吊销采集证,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以及《治安管理理处罚条例》

  中规定的有关处罚措施。

  在我国《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中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等四个罪名。在走私罪中,又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现行立法中并未涉及野生动植物资源损害的民事赔偿制度,以及野生植物资源的市场化运营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中的某些规定也已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这些问题有待于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的修订予以解决,从而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建设工作。

  理论探讨与实务研究

  1.目前国内外的林业和森林资源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我国《森林法》的有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情况的需要,学者提出了再次修改《森林法》的问题。

  2004年7月,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2004年年会在重庆大学召开。与会学者围绕森林资源和林业管理的法律体系;林业可持续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法律问题;森林分类经营及其法律问题;森林资源和林业管理的行政许可制度;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森林资源权属、流转和市场管理法律问题;森林资源财产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及其资产化、市场化法律问题;非公有制林业建设问题;国有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法律问题;森林生态系统恢复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修改后的《森林法》应该成为森林资源法律子体系中的核心法律和林业行业的基本法律。关于《森林法》修改的基本思路或模式,倾向于对《森林法》作适度修改。即保持《森林法》的原有结构和大部分内容不变,纳入有关当代森林开发、利用、保护及其管理的新理念和新原则,增设有关可持续发展林业和森林综合管理的新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措施,根据需要增加一些加强森林保护、生态建设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综合管理的措施。在《森林法》修改时,应该在有关问题上注意与国际法接轨,认真总结和吸收国内有关环境资源和林业的法制建设经验,针对我国森林资源环境问题修改。坚持以可持续发展观指导《森林法》的修改,应该加强对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的采用,加强对公众参与等社会调整机制的采用,体现当代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念。

  2.关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及其实现。有学者从土地所有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关系入手,参考各国立法体制,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论证了土地矿产资源的权属关系,并探讨了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问题。对于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世界各国有两种立法体例:土地所有权制度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这两个制度的核心区别在于法律是否承认矿产资源有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

  我国采取的是矿产所有权制度,即认为矿产资源不是法律上的土地的构成部分,坚持矿产资源的独立性,分别设立土地和矿产资源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人并不当然成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同时提出探矿权、采矿权、租矿权等权利是所有权实现的方式和法律机制,使非资源所有人可以与资源所有人合作,共同分享矿产资源的经济效益。在这些制度中以探矿权制度和采矿权制度最为完善。

  3.鉴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严重滞后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现实需要,应当进行重大修改,这已经列入我国的立法议程。

  目前学者们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的观点各异。表现为“生态价值理论”,“扩大保护论”,“生态第一论”,认为每一种动植物都有它存在于自然界的生态地位和生态功能。确立“以生态价值为基础,兼顾各种价值的统一”的观念,提出以“全面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法构想来取代现行的对野生动物进行“重点保护”的法律制度。

  推荐阅读

  1.高聘荣、李雪岩、龙耀:《完善西部森林资源保护机制》,森林公安,2005年第4期。

  2.韦希勤:《美国森林资源调查方法的变化对我们的启示》,中南林业调查规划,2005年第2期。

  3.黄明健、刘晓庄:《我国森林资源资源物权法律保护探析》,林业经济问题,2005年第2期。

  4.程平:《浅论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林业建设,2005年第1期。

  5.谢世君:《吴滨生谈草原资源保护》,中国牧业通讯,2005年第7期。

  6.黄颖:《休闲渔业的现状与在我国的发展对策》,福建水产,2005年第2期。

  7.谢青霞、孔国荣:《我国矿产资源刑事保护立法及其完善研究》,企业经济,2004年第12期。

  8.杨璐:《论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综合利用》,中国矿业,2004年第10期。

  9.贺冰清:《经济发展中的矿产资源保护问题》,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4年第5期。

  10.熙宇、徐永新:《南非野生动物保护启示》,湖南林业科技,2005年第4期。

  思考题

  1.简述自然资源的概念和特点。

  2.我国的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状况如何?

  3.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4.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耕地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5.我国《水法》对节约用水的规定主要有哪几个方面?

  6.《水土保持法》中关于预防水土流失的规定有哪些?

  7.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8.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措施主要有哪些?

  9.《草原法》中对草原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0.我国渔业资源保护立法对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有哪些规定?

  11.勘探、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2.我国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哪些主要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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