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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政治参与(1)

  公民对政治的普遍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和显著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讲,政治参与是现代政治学的基本概念。现代民主政治是一种民众参与的政治,民众参与政治的规模和程度是衡量一种政体是否民主的重要标志。本章主要探讨政治参与的含义与特征,政治参与的主体及主要途径,政治参与与政治现代化的内在关系。

  一、政治参与的含义与特征

  1.政治参与的含义

  “政治参与”是现代政治学的基本概念,但它的思想萌芽可以一直追溯到古代。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的“参”、“与”都有“参加”的意思,如《易·系辞上》中有“非天下之至变,其孰能与于此”,《论语·子路》中也有“虽不吾以,吾其与闻之”。但是,中国古代的“参”、“与”是指君臣共谋以做出政治决策,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参与。

  在西方,这一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在伯利克里时代(公元前461—公元前429年)的雅典城邦,大小政事都要经过由城邦的自由民组成的公民大会批准,公民可以直接参与各种决策。近代以来的民主理论可以被分为两类,“即强调公民参与的民主理论和限制公民参与的民主理论”。前者以卢梭、密尔等人为代表,卢梭的参与理论为政治参与提供了较早的理论根据。第一个真正论及公民的政治参与在实践和理论方面的意义的学者是法国的托克维尔。现代政治学中的政治参与研究是从二战后西方学者对选举学和选举行为的系统研究开始的,到了20世纪60年代,伴随着西方行为主义的兴起,对政治参与的研究也得到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其研究对象不仅涉及发达国家的公民参与行为,而且还涉及到发展中国家公民的政治参与;不仅涉及公民的参政行为,而且涉及参政动机、参政心理、参政意识等。

  由于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的差异,不同学者关于政治参与(Political Participation)的含义的认识也不同,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是:布斯和斯莱格森认为,政治参与是指那些影响或者试图影响公益分配的行为。这是最广义的政治参与。纳尔逊认为,政治参与是旨在影响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行动或有组织的平民的行动。孔奇认为,政治参与是个人或个人组成的集团有意或者无意地反对或支持、改变或维护一个政府或者团体的某些特征的一切行动或不行动。维巴和奈伊认为,政治参与是在政治体制的各个层次中,意图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政治抉择的个别公民的一切自愿活动。

  赫伯特·麦克劳斯基认为,政治参与是表示社会成员选择统治者以及直接或间接地在公共政策形成等方面的自愿活动。F·I·格林斯坦认为,政治参与指的是一般平民直接的、或多或少的意欲影响政府人事的选择,以及(或者)他们所采取行动而做的法律行为。这是最狭义的理解。

  就这一概念的内涵来说,有的学者偏重于从过程的角度看待政治参与,而有的学者则偏重于从功能的角度看待政治参与,但他们都把影响政府的活动视作政治参与的核心内容。就这一概念的外延来说,有的学者,如诺曼·尼和西德尼·伏巴认为它只包括合法的参与方式,不包括诸如消极抵制、集体不服从、政治暴力或恐怖、暗杀甚至革命等政治行为;而有的学者,如塞缪尔·亨廷顿和琼·纳尔逊就认为政治参与包括影响政府的所有活动,而不考虑这些活动根据政治系统的既定规则是否合法,诸如抗议、游行示威、暴动甚至叛乱都属于政治参与形式。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阿尔蒙德、托马斯·戴伊等学者。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对于政治参与十分重视,其对于政治参与的把握有三个基本方面:(1)政治参与是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实现政治权利和人民民主的必要途径;(2)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对于政治事务的参与;(3)政治参与是工人阶级取得政权之后实现民主的重要标志。

  因此,一般来说,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或公民团体通过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它是一定政治关系中公民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反映着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自由度,体现着政治关系的本质。

  2.政治参与的特征

  根据政治参与的定义,政治参与的特征主要有:

  (1)从政治参与的主体来看,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或公民团体的政治行为。政治参与的主体不包括那些专门从事政治工作的政治职业者,如政治领导人、政府公职人员、政党骨干等。公民不仅可以作为单独的个人参与政治,还可以组成各种形式的利益集团、非政府组织甚至政党,从而实现自己政治参与的权利。

  (2)从政治参与的本质来看,政治参与是公民对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主政治时代的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不仅有服从的义务,而且有参与的权利。政治参与实际上是公民行使以普选权为核心的公民权利的过程。布莱克认为:“现代政府在下述意义上可以说是典型的民主的:所有的公民均在某种程度上参与政治领导人和决策的选择;个人的选择权由有效的公民自由得以保障。”列宁在谈到民主制度时也指出:一切民主制度都“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

  由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政治参与在作为一种权利过程的同时,也是一种义务过程。它首先是建立在对民主价值承认的基础之上的,另外也是由于对国家、民族或某种政治团体的忠诚所采取的行动。因此,普通公民应该积极地参与政府事务,了解政府决策制定的过程,表达自己的要求,并将自己的要求转化为支持,参加政治体系的输入过程。

  (3)从政治参与的行为外延来看,政治参与只局限于以合法的手段影响政府活动,而不包括非法的行为。如果将政治参与的外延扩至非法的活动,政治参与和政治斗争两种行为就很难区分开来。一般来说,专制制度下的人民只能通过政治斗争才能实现自己的政治权利。

  而在民主制度下,公民的政治权利通常都是通过政治参与实现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诉诸政治斗争。在专制社会中,政府和政治通常只与少数社会成员有关。占人口大多数的成员或许能意识到,或许不能意识到政府的活动是怎样影响他们生活的,但他们一般认为影响政府活动是行不通的。因为缺乏合法的途径,他们常常以包括合法与非法方式在内的政治斗争行为改变政府,从而影响政府决策。在民主社会当中,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交换促使每个人的利益意识觉醒,市场机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民主制度又为每个人的利益表达提供了正常渠道。这样,政治参与才有了活动空间,公民一般都通过合法的政治参与来实现自己的意愿。政治参与决不意味着每个人都亲自充当政治管理的主体,因为只要政治存在,政治管理就只能由少数社会成员来进行。但是普通公民可以通过政治参与这种合法活动去对政府作相应的控制、干预和制约。

  (4)从政治参与指向的目标来看,政治参与包括所有直接或间接同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而且不管政治参与主体的行为是否最终对当局产生足够影响进而产生参与者所预期的效果,只要参与主体的政治行为旨在影响政府活动,这种行为就是政治参与行为。

  马克思当年将巴黎公社称为“社会共和国”,就包含着这方面的意义。

  列宁在谈论政治问题时也强调指出:“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

  (5)从政治参与的现实属性来看,政治参与是政治行为的一种,是公民及公民团体对外在政治环境刺激的一种反应,是内外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公民有关政治的知识、态度、兴趣以及个人所表现出的政治能力和政治功效意识等主观因素尽管常常与公民的实际政治参与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但这些均不在政治参与概念的范畴之内。

  二、政治参与的主体

  1.公民

  公民是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主体。作为一种政治角色,公民是在近代随着资产阶级宪政革命的不断深入而逐步成长起来的。它与传统社会中作为少数统治者意志的消极服从者的臣民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前近代诸社会形态中,“公民”只限于极少数人(如古希腊和古罗马)。在封建等级制度和人身依附关系的束缚下(如欧洲中世纪、中国传统王权专制时代)生活的大多数民众没有参与政治过程和政治决策的权利,他们不享有现代公民所拥有的大多数权利,只是既有体制的消极服从者,即臣民。

  可见,公民与臣民的最重要区别在于在政治决策过程中,公民是一个积极的参与者,而臣民只是消极的服从者。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废除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代之以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个人第一次开始成为自由、独立的理性主体。这与早期资产阶级理论家们所倡导的“自然权利”、“社会契约”、“人民主权”等现代民主政治理念一起,成为推动18、19世纪资产阶级宪政革命的强大动力。而资产阶级民主政体的最终确立则为公民角色的真正形成和进一步发挥作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政治舞台。在现代民主体制中,作为政治参与主体的公民不仅具有影响政治精英行为的心理需求,而且比起传统专制体制下的臣民来说有着更多的自信心,即相信自己可以通过政治参与对政府施加一定的影响。正如阿尔蒙德和伏巴所说的,“民主政体里的公民是用要求的口吻来说话的。政府官员则答应他们的要求,因为他们害怕不这样做就会有所失——也许是失掉其选票——或者,因为他们认为他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合法的。臣民也可以想,或者期望从政府得到有益的输出。然而为其谋取利益的政府官员不是出于臣民的要求而做出反应,而是出于某种其他力量。”

  正是由于公民在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中独立的主体地位,使得他们与民主政体之间的关系和臣民与专制政体之间的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积极参与者,公民对自己所在的政治共同体保持着最基本的心理认同,正如一位政治学家所说的,臣民将政府视为“他们”,而公民则将政府视为“我们”。这也是现代民族国家凝聚力的重要源泉。

  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包括:选举投票。选举投票是公民最基本、最普遍的参与活动。公民通过选举投票参政的主要目的是沟通政治意愿,控制政府行为,使公共政策以民意为基础,这一过程也是政府合法性的最重要来源。通过定期自由、公正的选举,选民不仅可以对前一届政府的政绩作出评判,而且可以对未来政府提出希望和要求,这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内涵。政治结社。包括参加政党和社团的有关政治活动。随着现代社会利益不断趋向多元化,通过政党或各种社团组织进行政治参与,已经成为现代政治系统中公民提高政治参与的有效性和公民自身的政治功效意识的重要途径。公民有时也参与政府政策的创制、复决以及对某一公职人员进行罢免等活动。此外还有一些随机性的政治参与活动,如政治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公民为了本人或小范围的利益与政府官员个别接触等等。

  2.政党

  政党是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前近代各社会形态中,由于政治系统的高度封闭性,那些其利益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进入该系统的部分民众往往以各种形式(如派别、集团、朋党等)联合起来,在体制外表达或实现自己的政治要求,有的最终演化为旨在推翻现政权的积极力量。但这些都与真正意义上的政党有着本质区别。

  真正意义上的政党产生于近代。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王权的过程中,议会成为新兴资产阶级将本阶级利益纳入政治系统的最重要的制度化途径。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新兴社会力量政治意识和政治参与要求的不断提高,将这些分散的参与要求纳入组织化轨道就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政党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并逐步成熟起来的。它是政治参与扩大的产物,同时,政党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政治参与的发展。

  在现代资产阶级政治实践中,一般实行的是竞争性政党制度。通过在以特定的政治纲领为基础的竞争性政党及其候选人之间作出选择,选民可以对政府行为实现一定程度上的控制。在这一过程中,政党发挥着重要的政治组织和政治动员功能。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组织,政党参与政治的主要目标是参与或取得政权。而要参与或取得政权,政党必须:制定竞选纲领。这种纲领要能够吸引尽可能多的选民支持。竞选纲领是一个政党参与政治的“门票”,是政党在吸收社会各团体和普通民众的利益要求的基础上形成的。为了扩大自己的选民基础,政党有必要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寻求某种妥协,这也是政党发挥利益综合功能、实现政治稳定的基础。招募和挑选政治候选人。同制定竞选纲领一样,征召候选人也是围绕最终的竞选展开的。候选人的产生常常是党内各利益集团相互妥协的产物,既要有助于本党内的团结,也要使候选人有足够的个人影响力。组织竞选。

  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党“不过是机构化的派系,权力的竞争者”。能否在最终的选举中获胜往往决定着一个政党政治参与的有效性甚至该政党的命运。在选举中,政党通过各种途径争取选票。从早期的通过贿赂选民以换取他们的选票支持到今天的筹集竞选经费、组织竞选班子、通过媒体宣传本党纲领和候选人以及动员选民登记等等,政党力图通过选举争取使本党的候选人当选以组织政府,从而使本党的纲领主导政治过程。这样,政党“为在制度构架内部进行政治动员提供了一种机制。引导着政治参与步出歧途,进入选举渠道”。可见,在现代资本主义政治生活中,政党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参与组织,在保证整个政治体制的稳定运行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任何政治制度都是特定生产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相应利益结构的产物。对于资产阶级政党制度来说,私有制决定了其本身某些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大量的研究发现,各资产阶级政党政治动员的对象不成比例地集中在大财团和社会中上阶层,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而通过这些政党的政治参与所传达的政治意愿的社会代表性也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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