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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家庭关系(1)

  【知识要点】

  1.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2.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项目一夫妻关系

  【学习目标】

  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内容。

  【导入案例】

  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自2004年以来,夫妻关系一直较好。2009年,被告做生意亏本待在家中,心情不好,并时时无端发脾气,这直接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同年9月15日,原告要求被告出去干活,被告嫌是去做体力活而不做,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原告则将一直积压的委屈全都发泄出来,被告听到更加生气则顺手拿起身边的鱼钩甩了出去。不幸,鱼钩落到原告的右眼上,直接将其右眼球勾出。被告见状,立即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出院后,时时感觉到缺少一个眼睛的不便,为此,原告向新干县法院提起赔偿之诉。

  该院一审认为,该案是一起特殊的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案件的当事人是夫妻关系,是典型的婚内赔偿案件。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人身侵权,侵害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该案中,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对夫妻财产并未约定分别财产制,而是实行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度,且被告又没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原告在保留婚姻情况下进行婚内赔偿则没有实际意义。法院遂于2010年8月25日判决驳回了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①试分析: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假如两年之后二人离婚,周某是否能再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本案知识点】

  夫妻财产关系;婚内侵权;赔偿

  【主要内容】

  夫妻关系概述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方面的内容,是指夫妻间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夫妻人身关系是夫妻关系中的基本关系,是财产关系的前提与基础。

  “夫妻关系的性质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不同,他们的权利义务也不同。夫妻法律地位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一是男尊女卑,夫权统治阶段。二是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的阶段。三是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上的平等过渡阶段。”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即夫妻间的人身权利和人身义务。夫妻人身关系,是夫妻之间与双方人身不可分离并且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有关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人身关系以存在合法夫妻身份为前提;对夫妻双方而言,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能约定。夫妻人身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能直接约定变更。从本质上看,夫妻人身关系是因婚姻身份而使夫妻之间在人身自由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或享有一定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忠实义务、姓名权、住所决定权、人身自由权、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和有关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容。

  (一)夫妻忠实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当然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夫妻双方都有要求配偶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配偶忠实的义务。

  法律规定夫妻忠实义务,有利于防止婚姻关系中出现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有利于建立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家庭关系。

  我国婚姻法对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导致离婚的,赋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夫妻姓名权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其含义是指婚姻当事人的姓名权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后,都可以保持自己姓名的独立性。夫妻各自享有姓名权,不因婚姻成立或终止而发生变化。

  夫妻有各自独立的姓名权,并不排斥夫妻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对姓名问题作出约定。无论双方选择夫姓、妻姓或他姓均属合法。

  夫妻姓名权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关于子女姓氏的问题。我国《婚姻法》

  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从侧面反映了夫妻享有平等的姓氏权,从立法上否定了子女只随父姓的传统。

  (三)夫妻住所决定权

  我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可见,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住所,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协商,自愿约定。双方可以约定到男方家落户,也可以到女方家落户,也可以另择住所组成独立家庭。

  (四)夫妻人身自由权

  在旧中国,妇女在家庭中处于从属的地位,在社会上更没有地位。

  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自由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夫妻有参加生产、工作的自由。所谓生产、工作是指一切社会劳动。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学习的自由。

  (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婚姻法对夫妻参与社会活动自由权的规定主要是保护妇女的。

  (五)夫妻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每对夫妇都有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违反规定要受到制裁。

  (六)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是基于配偶身份当然享有的权利,不以明示为必要,其范围仅限于日常家事。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享代理权。

  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是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原则性规定,在《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中有详细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可以看出,不动产的处分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畴。

  处理夫妻关系另一方与人身相关联的事务,如继承权的放弃、劳动报酬的领取等也不适用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抚养和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度、夫妻间的扶养制度、夫妻间的继承制度三个方面。

  (一)夫妻财产制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一般包括:

  (1)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夫妻双方有权依照约定适用夫妻财产制,无约定的适用法定财产制。

  (2)夫妻财产权利与义务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其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平等的财产管理权,夫妻双方都负有维持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3)保障弱者利益的原则。法律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无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较少的夫妻一方,有权请求有负担能力的他方给付扶养费。

  (4)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与维护第三人利益相兼顾的原则。法律在具体规定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与义务的同时,对与夫妻交易的第三人利益给予了相应的保障。

  (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的种类及内容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或婚后未约定夫妻财产关系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婚姻财产关系的财产制度,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度。

  1.夫妻共同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条所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合法婚姻关系成立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对于上述“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夫妻共同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婚后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国家给残疾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而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还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以协议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它是夫妻以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而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或所作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婚姻法》没有就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夫妻婚前婚后约定的情形都存在,但应注意无论婚前婚后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只有到夫妻婚后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三)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1.夫妻间的扶养制度

  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与夫妻地位平等是相适应的。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义务基于身份关系当然发生,无须告示,且具有强制性,无须对称,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即是对对方权利的侵犯,对方得在法律上寻求救济。

  当夫妻关系解除后,原夫妻双方就不再负担互相扶养的义务。如果一方在离婚后,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可以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

  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2.夫妻之间的继承制度

  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时起,按照法律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称为遗产。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具备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只要生存配偶没有依法丧失继承权,即使当配偶一方死亡时,双方正处于长期分居状态或者处于离婚诉讼过程中,生存配偶方仍对死者遗产享有继承权。如果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夫妻一方死亡后,首先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其中一半是生存配偶一方应得的份额,另一半才是死者的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死者的份额、个人财产、家庭共同财产中属于死者的份额。

  为了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继承,侵犯生存一方的合法权益,继承开始确定遗产时,要注意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

  【课后练习】

  一、选择题

  1.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时间,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为()。

  A.必须在结婚以前B.在结婚登记时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D.未作规定

  2.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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