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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1)

  【知识要点】

  1.救助措施

  2.法律责任

  项目一救助措施

  【学习目标】

  1.有权实施救助措施的组织和机关。

  2.救助的具体措施。

  【导入案例】

  王芳与李强于198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小强,夫妻关系尚好,在儿子刚满周岁时,李强染上酗酒的恶习,不但整天喝得醉醺醺的,而且酒后打人,夫妻关系十分紧张。面对李强的殴打,王芳以为,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会有所收敛,便忍气吞声,不敢告诉自己的娘家人。谁知王芳的逆来顺受反而使李强变本加厉,从酒后打人到不喝酒也会因为在别人看来微不足道的生活琐事而对王芳大打出手。王芳曾多次萌生离婚的念头,可每当看见一天天茁壮成长的儿子便又隐忍作罢。就这样王芳一直忍受着丈夫的打骂和责难,一忍就是20多年。

  2004年冬天的一个深夜,李强从外面喝完酒回到家里,找碴要和妻子打架,当时王芳因患糖尿病刚刚出院。两人的吵架声惊扰了在另一个房间读大学适逢寒假在家休息的儿子,儿子担心母亲的身体,便猛地推开了父母卧室的房门,此时的李强正要挥拳打人,儿子冲过去抱住了李强,李强则重重地给了儿子一拳,将儿子打得晕头转向,眼镜也被打碎了。王芳怕儿子挨打,便紧紧拉住几近疯狂的李强。气急败坏的李强跑到厨房里拿菜刀,儿子担心出人命,便让母亲快跑,无奈之下王芳在寒冷的冬天穿着睡衣跑出了家门,在零下二十多度的寒夜里冻得快要失去知觉的王芳终于跑到了姐姐家。王芳因此病倒了,脚也因为受冻而开始腐烂。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王芳在姐姐的护理下逐渐康复。

  试分析:

  1.王芳可以寻求哪些组织的帮助?

  2.有关组织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救助?

  【本案知识点】

  救助措施与救助机构

  【主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修改后专设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对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对保护社会利益作出规定。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各不相同,在处理时也要有所区别。另外,对婚姻家庭方面有关财产内容的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法律也作出了规定。

  救助措施的概念与分类

  (一)救助措施的含义

  救助措施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可以采取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其要旨在于保护和恢复权利。

  (二)救助措施的特征

  1.救助措施实施的主体应为法律规定具有救助义务的机构,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等。

  2.救助措施的适用一般以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提出请求为前提,但如果受害人由于客观条件所限无法求助或由于精神状态处于极度的恐惧、胆怯而不敢求助,社会干预机构亦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救助。

  3.救助措施的目的和功用主要在于及时阻止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及时保护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及时疏导婚姻家庭纠纷。

  (三)救助措施的分类

  对权利的救助措施主要有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公力救济包括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

  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为保护或恢复自己的权利所采取的必要的手段和方法。自助行为的行使构成对他人的损害,自助行为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各国民事法典均有对自助行为的规定。公力救济包括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为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依法采取的必要措施。如国家权力机关对加害人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因司法救助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而成为一种有较强力度的救助措施。社会救助则是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基层组织为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权益受损一方依法采取的必要措施。

  有权实施救助措施的组织和机关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实施救助措施的组织和机关包括基层群众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和有关国家机关。

  居委会和村委会是最基层的群众组织,对辖区内居民或村民的家庭情况比较了解,当有危害家庭成员的情况发生后,居委会或村委会可以及时介入,有的放矢,有效解决家庭矛盾。

  当事人所在单位是当事人工作学习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企事业组织。

  针对危害家庭成员的情形,加害人所在的单位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更有利于对加害人进行批评和教育。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所在单位采取的救助措施可以包括劝阻和调解。当然,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当事人所在单位可以依据本单位的规章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处分。

  有关国家机关,主要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任务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预防犯罪行为发生,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启动司法程序来维护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救助措施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家庭暴力是各国政府与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家庭暴力被施暴的对象往往是家庭中的弱者,即妇女、儿童或老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妇女。家庭暴力是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的违法行为。我国婚姻法对禁止家庭暴力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将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行为并列。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和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强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劝阻、调解,司法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干预。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增加了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对家庭暴力实施者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一)劝阻、调解

  1.劝阻。劝阻是指劝导、阻止某人实施某种行为。此种方法,大多依靠说服、教育,因而一般不具有强制性效力。劝阻人一般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或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接到受害人的请求后,应立即进行劝阻,阻止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2.调解。可以作为调解人的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害人所在单位或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者所在单位。依《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调解的启动在于受害人的请求,当然法律也未否定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主动进行调解。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而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提出请求,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积极地依法进行劝阻、调解,而不能推诿。

  (二)制止

  制止是指限制、禁止某人实施某种行为。制止带有强制性色彩,一般由公安机关实施。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是具有现实侵害性的行为,该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处于延续状态,因此受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寻求救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加害行为进行阻止,并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课后练习】

  一、选择题

  1.我国《婚姻法》规定可以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援助的组织有()。

  A.居民委员会B.村民委员会C.当事人所在单位D.有关国家机关

  2.具体的救助措施有()。

  A.制止B.调解C.劝阻D.诉讼

  二、简答题

  1.救助措施的含义是什么?

  2.救助措施有哪些特征?

  3.简述劝阻、调解的性质和作用。

  三、案例分析

  郑某兄妹二人,妹妹已出嫁,母亲早年去世,其父(78岁,三年前丧失劳动能力)一直随其生活。2003年8月初,郑某听人说其父有存款5万余元,便向其父询问,其父不承认有存款。三天后,郑某以妻子下岗无收入等理由,要求父亲去妹妹家生活,因女儿家生活困难其父未同意。8月10日早上,郑某之妻任某借故对公公进行辱骂,不准其进屋,并将老人推倒在地。8月15日晚上,其父见到儿子和孙女正在吃饭,便哀求儿子给点饭吃。郑某未予理睬,老人便自行盛了一碗饭,正在吃时,任某从外面回来,见状便恶语相加,并冲上去把碗抢下来,随后又将老人打了一顿,赶出门外。

  请问:

  1.郑某之父在生活无着落的情况下向村委会反映情况,村委会应该如何做?

  2.因儿子、儿媳长期不给饭吃,郑某之父在村委会干涉无效的情况下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3.假如郑某之父不堪折磨,服毒自尽,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是否应主动介入?

  项目二法律责任

  【学习目标】

  1.法律责任的种类。

  2.承担责任的方式。

  【导入案例】

  2010年5月,王磊与刘梅结婚。同年6月,刘梅的父母提出房产证上应该写上女儿的名字,但王磊的父母坚决不同意,理由是房产是男方家出资购买的,双方家长遂发生矛盾。王磊和刘梅的关系也受到影响,两人此后经常发生争吵。2011年3月,双方协议离婚,但当时刘梅已经怀孕两个月,双方约定刘梅回娘家后堕胎,王磊给付3000元手术费。事后,刘梅随其父母回到老家,到医院做终止妊娠手术。妇产科医生告诉刘梅,由于其之前多次堕胎,如果再次堕胎有可能导致终身不孕。刘梅和父母协商后,决定生下这个孩子。2011年11月,刘梅生下一男孩。之后,刘梅父母打电话将此事告知王磊,王磊却拒绝支付孩子生活费。刘梅认为王磊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抚养孩子是其法定的义务,遂将王磊告上法庭,要求王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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