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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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