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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节

    第1卷“论牡牛”。

    11见日耳曼人的风俗。

    12见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游记。

    13见柏拉图法律第9卷。

    14一位中国哲学家是以这样的论据反对佛教教义的。佛教称:我们的身体是永不死亡的灵魂的住所。然而假使我们父辈的身体只是一个住所的话,我们当然会像鄙视一堆泥土一样鄙视他们的身体。这难道不是要从我们的心灵里夺去应该热爱自己的父母的美好品德吗这同样也会使人们忽略对自己身体的爱惜,拒绝对身体应给予的关照。因此这种说教就造成了数以千计的佛教徒自杀身亡。

    15毫无疑问,这一法律是为那些崇拜偶像的人们制定的。

    16天主教国家都靠近南方,而新教国家都靠近北方。

    17这里所讲的宗教并不指基督教。因为在本书第20章第1节里,我已经谈过基督教是人类最好的福音了。

    第二十五章法律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和各国对外政策的关系

    书名:论法的精神作者译著:法孟德斯鸠著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

    第一节对宗教的感情

    虔诚的教徒和无神论者总是要谈论宗教。一个说他是如何热爱宗教;另一个谈论他如何惧怕宗教。

    第二节信奉各种宗教的动机

    世界上人们信奉各种宗教的动机是不同的。这主要取决于宗教能否与人类的思维和感觉方式相一致。

    我们十分崇拜偶像,然而我们不能过分地被崇拜偶像的宗教所左右。我们根本不赞同“精神观念”,然而我们却十分看重那些令我们十分崇敬的“精神存在”的宗教。我们十分明智地选择了一种宗教,它把神从被其他宗教羞辱的境地中解救出来。我们为此感到满足并由此多少产生了一些幸福感。我们把崇拜偶像视为未开化民族的宗教,而把以“精神存在”为宗旨的宗教视为文明民族的宗教。

    至高无上的“精神存在”的观念产生了宗教教义。当我们还能够用这种观念把赞同这一宗教信仰的一些敏感的观念联合起来时,就使我们对这一宗教产生了极大的喜爱之情。因为对于这些敏感的事物来说,我们上述所论的动机总是依附于我们的二些自然倾向,而天主教徒的这种宗教信仰观念就更甚于耶稣新教教徒的宗教信仰观念。因此,与新教教徒相比,天主教徒就更加义无反顾地热爱自己的宗教。更加热忱地宣扬自己的宗教。

    当埃菲索斯的人们听说宗教评论会的神父们已经决定,可以称呼圣女为上帝的母亲时,大家都欣喜若狂。他们亲吻主教们的手,拥抱主教们的膝。到处都是欢呼喝彩声。如果一种理智的宗教又给了我们一种观念,那就是信奉这种宗教是上帝的选择,并且信奉它的人与不信奉它的人有很大的差别,这就更会使我们迷恋这种宗教。如果一边没有崇拜偶像舶民族使得他们自认为是独一无二的上帝的复仇者,另一边也没有基督徒使他们相信他们是上帝最喜欢的人,那么伊斯兰教徒就不会成为优秀的穆斯林。

    修行多的宗教比修行少的宗教更会使人热心不已1。人们十分珍视经常从事的一些事情。伊斯兰教徒和犹太教徒对自己的信仰的偏执顽固和未开化民族改变其宗教信仰的随意性就是最好的例证2。这些未开化民族仅仅只是忙于狩猎和打仗,几乎没有人遵守宗教教规。

    人类极其具有希望感和恐惧感。没有地狱和天堂的宗教就不会取悦于人类。外国宗教极易于在日本得以建立3,并受到人们虔诚的崇拜和热爱就证明了这一点。

    宗教应有纯洁的伦理道德才能让人喜爱。尽管人类里是有一些无德之徒,但总体上大多数人是诚实可信的,他们热爱伦理道德。如果我不是在阐述一个十分重大的题目,我敢说在戏剧舞台上这是看得极为清楚的。人们确信,道德所赞同的情感一定会使人们高兴,而道德所谴责的情感一定会激起人们的反感。

    如果宗教的外在表现十分宏伟豪华,这就会使我们感到很得意并使我们更热爱这一宗教。僧侣和寺庙的富有对我们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人民的贫困变成了人们热心这一宗教活动的动机,而这一宗教也就成了造成人们贫困的借口。

    第三节寺庙

    几乎所有的开化民族都居住在房屋里,因此,他们自然就产生了给上帝修建住所的想法。在这个上帝的住所里,人们可以崇爱上帝,并在恐惧和希望之中寻求上帝。

    人们希望能有这样一个地方:在这里,人们可以找到显圣的神灵,大家可以共叙自己的懦弱和苦难。事实上,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比这个希望更能使人类得到宽慰。

    但是,只有耕种土地的民族,才能产生这样自然的想法,而没有房屋居住的民族是不会修建寺庙的。

    正是出自于这样的原因,成吉思汗十分轻蔑伊斯兰教的清真寺4。这位君王在讯问了伊斯兰教徒后,赞同该教的所有教义,然而惟独不赞同必须去麦加朝觐的教义。他不明白人们为什么不能在任何地方崇爱上帝。鞑靼人无房屋住;因此,他们也就不懂得为什么要修建寺庙。

    不修建寺庙的民族很少依恋他们自己的宗教信仰。这就是为什么鞑靼人总是对别的宗教如此宽容5,为什么占领了罗马帝国的未开化民族毫不犹豫马上皈依了基督教,为什么美洲的未开化民族并不看重自己的宗教信仰,而当我们的传教士在巴拉圭给他们修建了教堂后他们立刻对我们的宗教信仰表现出了极大的虔诚。

    神是不幸的人的庇护人。没有任何人比罪人更为不幸,人们很自然地会想到寺庙就是这些罪人的避难所。希腊人的这种想法就更为自然。在希腊,犯有杀人罪的人要被赶出城市逐出人群。除了寺庙他们无安身之处;除了神灵他们得不到任何保护。

    刚开始,只是一些犯有过失杀人罪的人来到寺庙避难。而当罪大恶极的人也来到寺庙避难时,人们陷入了一个大的矛盾:如果这些罪人冒犯了人类,那么他们肯定触怒了神灵。

    希腊的这类避难所不断增多。塔西佗说:寺院里塞满了无偿付能力的债务人和凶恶的奴隶。官吏们无法执政,人们像维护祭祀神灵的礼仪一样来维护人类的犯罪,元老院不得不削减了大量的寺院。

    莫伊兹的法律非常贤明。过失杀人的人是无罪的,但是他们必须从死者家属的视野中消失。因此莫伊兹为这些过失杀人的人修建了一个避难所。罪大恶极的人是不能避难的,因此,他们没有避难所。犹太人没有避难的想法,的确他们本应拥有一座庙宇。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些来自四面八方的有罪之人一定会骚扰神圣的宗教仪式。如果像希腊人们做的一样,把过失杀人的人逐出国外,犹太教徒又怕他们信奉外国人的神灵。所有这些考虑使得他们修建了一些避难城。罪人呆在里面直至教皇去世。

    第四节宗教的使者

    保尔菲利说,早期的人类仅向神灵献祭绿叶菜类。对于这样如此简单的祭礼活动任何人均可在家中当祭司。

    力图使神灵高兴的自然愿望使得祭祀活动日趋繁杂,这就使得从事农业劳动的人不能自己承办全部祭礼,完成所有细节。

    人们把一些特殊的场所供献给神灵。于是就产生了要有神甫、牧师来照看这些场所的需求,就像每个公民需要照看自己的房屋和家务一样。根本没有教士的民族一般来说是未开化民族。像以前的柏达利安人和今天的沃尔古斯基人6,他们就是这样的民族。

    献身于神灵事业的人应受到人们的尊敬。尤其是某些民族他们持有一种观念,认为献身神灵的人要身体纯洁,以便能走近神灵们喜欢的场所,并能主持一些特殊的仪式。祈祷神灵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所以,大部分人都把僧侣认做是一个**的阶层。因此埃及人、犹太人和波斯人把某些家族奉献给神灵,让他们世世代代侍奉神灵。甚至有些宗教要求人们不仅不能脱离教会事务,而且不要受家庭因素的困扰。这就是基督教法规主要部分的教规。

    在此,我不想再谈论独身法规所产生的后果。人们已经感受到了僧侣的人数越多这条法规就越变得没用,而且在俗教徒的人数也会明显不足。

    按照人类智能的本质,就宗教而言,我们喜爱费力气的东西;而对道德来说,我们看好具有严肃性的东西。一个看上去不适应于独身,而且独身会给它带来许多麻烦的民族,却十分喜欢独身。由于气候原因,欧洲南部的国家,很难遵守独身的戒规,但却保持了这条戒律。而在北部的国家,人们的**不很旺盛。独身的戒律却被废除了。还有,人口稀少的国家,人们接受了独身的戒律,而在人口众多的国家,人们反而抛弃了独身的戒律。以上这些思考仅是从独身人数太多这一问题出发,与独身生活本身无关。

    第五节应该对僧侣的财产加以限制的法律

    普通人的家庭可以灭亡,其家庭财产也不可能世代流传下去;而僧侣阶层则是一个永不灭亡的家庭,其财产永远属于他,不能流散。

    普通人的家庭能够扩大,其家庭财产也会随之增大;而僧侣阶层则是一个不应该扩大的家庭,其财产理应受到限制。

    我们保存了利未记中关于僧侣阶层财产的法律条文,但没有保存关于限制其财产的法律条文。的确我们始终不清楚究竟达到一个什么限度后,宗教团体才不得再攫取财物。

    人们认为,僧侣们这样无止境地攫取财富是非常没有道理的。因此,凡是为这些无理行径进行辩解的人都被视为愚笨低能的人。

    民法要消除某些恶习,有时会碰到一些阻力,因为这些恶习总是同民法要尊重的东西联系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采用间接的方式比用直接攻击的方法更能体现出立法者的过人机智。法律不再限制僧侣们攫取财物,取而代之的是法律要力图使僧侣们厌恶自己的财物,也就是法律上允许他们攫取财物,而实际上则取消他们攫取财物的行动。

    在欧洲一些国家,出于对领主权力的尊重,设立了一种对他们十分有利的税法,就是对农奴们所侵占的领主们的不动产征收补偿费。在同一情况下,君主们也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要求征收折旧费。在西班牙的卡斯蒂利亚,因为没有这样的法规,僧侣们无所不侵占。而在西班牙的另一个城市阿拉贡,因为制定了一些折旧税法,僧侣们的贪婪就有所收敛。在法国,由于这两种税法均已建立,因此,僧侣们的占有就更少了。可以这样说,法国之所以繁荣,其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最早实施了这两种税法的缘故。如有可能,应多一些这样的税法,而取消永久管业法。

    应该把僧侣们以前的那些必须的财产认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并将这些财产同僧侣们一样固定下来,并赋予永久性。然而也应该让僧侣们放弃他们新攫取的财产。

    当规章制度成为一种恶习时,应允许人们不遵守这一规章制度;而当恶习成为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时,应能容忍恶习。

    人们一定还记得,当罗马发生了同僧侣有关的纠纷时,有人递呈了一份备忘录,上面有这样一句名言:“无论旧约说了些什么,僧侣应该承受国家的负担。”从这句话使人们明白了,在税务官的语言和宗教的语言之间,此备忘录的作者更能很好地明白税务官的语言。

    第六节修道院

    最无常识的人也可以看出,这些世代长存的宗教机构,不应该以获取“终身”利息为条件出售其地产,也不应以“终身”利息为代价而去进行借款。至少,人们不愿意修道院把没有亲属或不愿意有亲属的人的遗产全部继承过去。僧侣们本来就是在玩弄人民,这样一来,他们就是利用银行来反对人民。

    第七节迷信导致的奢侈

    柏拉图说:“下面所说的三种人都是亵渎神灵的人。不承认神灵存在的人,或承认神灵存在但坚持神灵不应干涉人世间事物的人,以及认为通过祭祀活动很容易就能安抚神灵的人。这三种论点都是十分有害的。”柏拉图说出了“自然理智”一直想表白的对于宗教的看法。

    宗教信仰那富丽堂皇的外表与国家的宪法有密切的关系。在善良的共和国里人们不仅能抑制住由虚荣心而导致产生的奢侈,而且能抑制由迷信产生的奢侈。人们为宗教的活动制定了节俭的法规。如梭伦制定的几项法律,柏拉图为丧葬拟定的并被西塞罗所采纳的几条法律,以及努玛制定的关于祭祀的法律就是很好的例证7。

    西塞罗说:鸟雀和用一天时间完成的绘画,就是供奉给神灵的最好的供品。因为一个斯巴达人曾经讲过,假如我们把很普通的东西供奉给神灵,我们每天就有办法崇敬神灵了。

    人类应该认真地细心地参拜神灵。但这同参拜形式的华丽截然不同。我们不能把自己的财宝都供奉给神灵,除非是我们希望让神灵看一下,我们尊重它让我们所干的事情,而我们对这些事情则十分轻蔑。

    柏拉图说得太妙了:“一个正直的人接受了一个小人的礼品会感到脸红。那么神灵如果接受了亵渎神灵的人的礼品,又会做何感想呢”

    宗教不应以祭献供品为借口,把国家分给人民的必需生活品从人民手中夺去。正如柏拉图所说,纯洁、虔诚的人应该给神灵供奉与他们相似的东西,那就是纯洁和虔诚。

    宗教更不应该鼓励人们在丧葬上大手大脚。关于死亡,人们在死亡时无论其是贫是富,是没有差别的。如在死亡时将贫富差别消除掉,难道还有比这种做法更符合自然的事吗

    第八节教皇的职位和任期

    因为宗教拥有众多僧侣,很自然就应产生一个首长,即建立教皇之职位。在君主制国家里,国家的各个等级无须分得如此泾渭分明,并且所有的权力也不能落人同一个首领手中。因此,教皇之职同国家元首分开而设是很合适的。而在**国家就无此必要,因为其国家的性质就是国家元首统揽一切大权。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发生的事是,君主会把宗教看做是他自己的法律,看做是他个人意志的作用。为了避免这种事情,宗教应有自己的经典之作,例如,确立宗教和建立宗教的圣书。波斯国王同时又是宗教首领,但是规范宗教的是古兰经;中国的皇帝同时也是教皇,但是大家每人手里都有经书,即使是皇帝自己的言行也要符合经书的教导。有一个皇帝企图废除这些经书,然而却徒劳无益。最终这些经书战胜了暴政。

    第九节宗教的宽容性

    在这里,我们是政论家,而不是神学家。即便对神学家本身而言,容忍一种宗教和赞同一种宗教是有很大差别的。

    当一个国家的法律自认为应该容忍好几种宗教并存时,那么法律也应该要求这几种宗教自己相互宽容。一种受压抑的宗教,一定会变成压抑他人的宗教,这是一条规律。因为一种宗教一旦偶然摆脱了压制,它马上就会攻击曾经压制过它的宗教不是作为宗教来攻击,而是作为暴政来攻击。

    法律应当强制各种宗教不仅不能骚扰国家,也不能相互骚扰,这是非常有用的。就像一个公民,仅仅不给国家添乱并不能满足法律的要求,他必须保证做到不骚扰任何其他公民。

    第十节续前

    除了排斥异教的宗教外,再没有别的宗教能以极大的热忱去其他地方设坛布教,因为宽容异教的宗教,从不考虑去传道布教。假如某一个国家对已建立的宗教很满意,那就不能允许其他宗教介入该国。这将是一条很有意义的民事法律。

    关于宗教的政治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当一个国家有权力接受或不接受一种新的宗教在该国设坛布教时,应当拒绝这种新的宗教介入该国。然而一旦这一新的宗教已在该国建立起来,那就应该容忍它的存在8。

    第十一节变更宗教信仰

    一个企图在其国内摧毁或变更占统治地位的宗教的君王,肯定会使自己处于十分艰难的境地。假如其国家政体是**政体,那么这位君王一定会比其他任何别的暴政国家更容易遭受到激发革命的极大风险。在这样政体的国家里发生革命并非是新鲜事物。之所以发生革命,其原因是国家不可能很快就能把宗教、风俗、习惯等统统改变掉,也不可能像君主颁布法令建立新教那样快地将原有的宗教、风俗、习惯统统取消掉。

    还有,旧的宗教同国家的政体是结合在一起的。而新的宗教则在这方面没有任何联系。旧的宗教与环境气氛相适应,而新的宗教则与环境气氛格格不入。新的宗教使国民厌恶本国法律,轻视已建立起来的政体。人们用对两种宗教的猜疑取代了原来只相信一种信仰的坚定信念。一句话,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国家会产生一些无道国民和不良信徒。

    第十二节刑事法律

    对宗教来说,应避免使用刑罚。刑罚真的使人产生恐惧。但是宗教也具有令人恐惧的刑罚。于是一种恐惧就被另一种恐惧给抹掉了。处于两种不同恐惧之间的人的心灵也变得十分凶残了。

    宗教具有那样厉害的恫吓,也具有那样动听的承诺。当这两种东西进入我们的精神之中后,官吏们就能用各种方法迫使我们离开宗教。当他们不允许我们信教时,我们就仿佛被扒光了衣服;而当他们允许我们信教时,我们则又变得衣冠楚楚。

    由于越来越靠近那个对于人们来说是那样庄严肃穆的时刻,由于心目中只有这样一个伟大的目标,因此脱离宗教是不可能的。最有效的攻击宗教的方法是,通过恩惠,通过生活上的便利,通过获得好运的梦想。不要用老是提醒人们自己曾有过过错的方法,而是用力图让人们忘掉自己的过错的方法;不要用激发人们激情的方法,而是要用使人们对一切都漠不关心的方法。当别的**在我们的心灵深处蠢蠢欲动时,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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