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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节

    之所以有这些不同是因为当时没有完全相同的做法。波马诺亚说的是发生在克莱蒙郡的事情,而戴方丹讲述的是在维尔曼多哇的一些做法。

    当一个家臣或一个有封地的封建主向大家宣布他支持原判决时,裁决官就会让其提供决斗担保,此外还要让他确认上诉人的上诉。但是,被起诉的家臣根本不去确认这一上诉,因为他是领主的家臣,他应该反对上诉,否则就要付给领主六十里弗尔的罚金。

    如果上诉人不能证明原裁决有问题,他就得付给领主六十里弗尔的惩罚金,付给他所起诉的家臣同样的罚金,还得付给所有公开赞同原判决的家臣们同样数额的惩罚金。

    当一个重大死罪嫌疑犯被捕、被判决之后,他不能因判决不公而上诉。因为,这种人总会为了延长自己的生命或为了获得和解而上诉的。

    如果有人说裁决是不公正的,是不道德的,但又不站出来证明自己是正确的,也就是说不敢站出来决斗,假如这个人是绅士,他将为他所说的谎话付给领主十个苏的罚金,如果他是奴隶,则要被罚款五个苏。

    决斗失败的裁决官或家臣既不会失去自己的生命,也不会失去家庭成员。但是如果是重大案件,假如起诉他们的人在决斗中失败了,这些人将会被处以死刑50。

    这种为使判决公正而起诉封臣的方法本身就是为了避免起诉领主。但是如果领主没有家臣或家臣不够的话,他可以自费从他的封建宗主那里借一些家臣。但是如果这些家臣不愿意的话,不能强迫他们参与审判。他们可以宣布他们只是为了提出建立而来的。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领主就得亲自审案,亲自宣布裁决结果。如果此时有人控告他判案不公,那就只有靠他自己来应对上诉了。

    如果这个领主非常贫穷,以至于没有钱向他的封建宗主借家臣,或由于忽略了从其封建宗主家里借家臣这件事,或者封建宗主拒绝借给他,这个领主不能独自开庭审判。由于不能强迫一个人在一个不能裁决的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所以案件要交到这个领主的封建宗主的法庭上来审理。

    我相信,这是司法与封地分离的主要原因之一。这就产生了法兰西法学的戒律:“封地就是封地、法律就是法律。”有许多封地的封臣,自己没有家臣,因此也就没有能力维持他们的法庭。所有的案件都得交给其封建宗主的法庭。这些封臣丧失了司法权,因为,他们既无法享有司法权,也不愿意享有司法权。

    在要宣布审判结果的时候,所有参与裁决的裁决官必须出席,以便使裁决官们过问控告裁决不公的人是否同意这一裁决。戴方丹说:“这是表示礼貌和忠诚所必须的,不得逃避和延误。”我觉得在英格兰,人们还遵守的一种习惯就来自这样的想法。这种习惯是,对死刑的判决,所有陪审员的意见必须一致。

    所以判决应该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如果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的人数相等,在刑事案件中,宣布被告胜诉;在债务案件里,宣布债务人胜诉,而对于继承案件来说,则宣布被告获胜。

    据戴方丹讲,就如同在战时,因为人没有到齐,他不能救助他的首领这样一个道理不能成立一样,一个家臣不能以下述原因为借口而拒绝出庭审判。这些原因是:裁决人员只有四人51;裁决人员没有到齐;最贤能的裁决人员都没有出庭。但是领主的法庭应当受到尊重,吸收最勇敢和最聪明的人组成法庭,这是领主的义务。我说这些的目的是为了使人们感觉到家臣有决斗和裁决的义务。这个义务甚至是:裁决就是决斗。

    如果一个领主在自己的法庭控告家臣而被判有罪的话,他可以指控他的一个家臣裁决不公。但是,由于家臣曾发誓要忠诚于领主,所以家臣必须尊敬领主。领主已经接受了家臣效忠的誓言,就应该对家臣施恩。因此,人们对下面两种情况加以区别:其一,领主只是泛泛地讲裁决是不公正的,是极其恶劣的52;其二,他只是把裁决不公归罪于某个家臣自己的渎职53。在第一种情况下,他攻击了他自己的法庭,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攻击他自己,因此他不能提出决斗。然而第二种情况是可以决斗的。因为他攻击的是家臣的荣誉。这种决斗对双方来说,失败的一方将失去生命及财产,用以保持公众的安宁。

    在特殊情况下,这种区别是必要的。然而它的使用被扩大化了。波马诺亚说过,如果指控裁决不公的人用个人指责来攻击某个家臣,这就要进行决斗。但是如果他只是攻击裁决,案件应通过决斗裁决或法律裁决来审判,这样被控告的家臣就可以自由选择这两种裁决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然而,因为笼罩着整个波马诺亚时代的精神是抑制决斗裁决的,被指控的家臣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通过决斗来为自己辩护,这不但与当时建立起来的荣誉观念相对立,而且与家臣的保卫法庭的义务也是相矛盾的。所以,我认为波马诺亚所说的这种区别是当时法兰西人的一种新的法学理念。

    我并不是说对所有裁决不公的上诉都要通过决斗来解决。对裁决不公案件的上诉与其他案件的上诉是相同的。人们还能记得,我在第二十五节中讲的那些例外。这里的这些上诉案件是否都要通过决斗来解决,主要是看封建宗主的法庭是否应该撤销决斗担保。

    不能控告国王法庭裁决不公正。因为没有人能与国王是平等的,没有人能控告国王。国王没有顶头上司,所以也没有人能控告国王法庭。

    这个基本法不但作为政治法是必要的,而且作为民法,一样能够减少这个时代司法裁决中的弊端。当一个领主害怕人们控告他的法庭裁决不公或看到人们参与控告时,如果他认为他是非常公正的,而且他的法庭判决不应该受到控告,他就可以要求国王法庭的人来裁决。而这一裁决是不得被控为不公正的。戴方丹说,菲利普国王曾派遣所有枢密院的人到柯尔比神父的法庭审判一件案件。

    但是,如果领主请不到国王的法官,如果他直属于国王的管辖,他就可以把自己的法庭放在国王的法庭中;如果他属于国王的下属领主的话,他可向其宗主领主申请,从一个领主到另一个领主,直至到国王。

    这样,尽管在这个时期,人们没有上诉的实践,甚至没有如今上诉的观念,人们还是上诉到了国王那里。因为国王是万水之源,万源之海。

    第二十八节对司法过失的上诉

    如果领主的法庭延迟、逃避和拒绝审判的话,人们可以对领主法庭这样的司法失误提出上诉。

    在第二朝代,伯爵手下有几个官吏,尽管他们身属宗主,但是其司法审判权却不隶属伯爵。这些官吏在庭审会上进行最终裁决。他们与伯爵之间的区别仅在于司法管辖权的范围上。例如,伯爵可以判死刑案,审理有关自由和限制财产的案件,而百人长却没有这样的权力。

    由于同样的原因,一些重大的诉案是留给国王审理的。这就是那些直接关系到政治秩序的案件。像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以及其他大领主之间的诉讼案件则由国王和其他重要的诸侯54来裁决。

    有一些著者说过,人们可向国王的钦差大臣上诉伯爵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伯爵与钦差大臣有相同的法律权限,各自互不隶属;不同的是钦差大臣的刑事法庭每年开庭四个月,而伯爵的刑事法庭则每年开庭八个月。

    如果在法庭上被判罪的某个人要求重新审理他的案件,再次败诉之后,要付十五苏的罚金,或被判决此案的法官亲手棒打十五下。

    如果宗主伯爵和国王的钦差感到没有足够的力量使大领主服从道理的话,他们就让大领主作出保证,将案件放到国王的法庭上受审。这是审理案件,而不是重审案件。我在麦次的敕令中发现,国王法庭就接受对不公正裁决的起诉,而禁止其他种类诉讼案件的上诉要求,违者处罚。

    如果有人不服助理法官的判决,但又没有对判决提出上诉的话,他就会被投进监狱,直到他接受判决为止。如果他要上诉的话,在监管严密的条件下把他押到国王面前,该案件则由国王的法庭审理。

    当时几乎没有司法过失的诉讼问题。因为,人们非但没有控告伯爵和其他有权开庭的人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案件,相反,人们还抱怨开庭的次数太多了。曾有无数条法令禁止伯爵和其他司法官每年开庭的次数在三次以上。这些法令不是纠正他们的怠慢,而是要终止他们的活动。

    可是后来,出现了无数小的领地,建立起不同等级的臣属关系。一些封臣在他们的法庭上怠慢了案件的审理从而产生了这类上诉案件。而且,这类上诉案件还使得封建宗主获得更大量的罚金。

    决斗裁决的习惯渐渐地被广泛应用。在某些地方、某些时候、某些情况下,常常难以把家臣聚集起来,因此就产生了司法上的玩忽职守。也就产生了对这些司法失误的上诉。这种上诉往往总是我们历史上的一些重大问题。因为当时绝大部分战争都起因于违反政治法规,就像我们今天的战争一样,总是以违反国际公法为起因和借口而爆发的。

    波马诺亚说过,对司法失误的上诉,人们从来不进行决斗。原因如下:一、由于对领主人身的尊敬,诉讼人不得与领主进行决斗;二、诉讼人不得要求与领主的家臣们决斗,因为事情很清楚,他们只要算一算传唤的天数或其他延缓的时间就够了;三、既然没有裁决也就不会有裁决不公的控告;四、最后一点,家臣们的罪行冒犯了领主,与冒犯当事人一样;但是与领主和他的家臣决斗是违反规矩的。

    但是,因为在宗主法庭上,司法失误是由证人来证明的,人们可以与证人决斗。这样,人们既没有冒犯领主,也没有冒犯他的法庭。

    其一,如果司法失误是出自于领主的下属或领主的家臣,他们延迟裁决或在裁决过期之后规避裁决,那么人们就会在宗主法庭上起诉领主的家臣有司法失误。如果家臣们败诉,家臣要给他们的领主支付一笔罚金。领主不仅不能对他的下属给予任何援助,恰恰相反,领主要查封家臣的封地,直到每个人交出六十里弗尔的罚金。

    如果司法失误是出自于领主,也就是由于他的法庭没有足够的人员来裁决或是由于没召集他的人或没有指定某人替他来召集家臣,诉讼人就会因领主的司法失误而向宗主伯爵提出上诉。但是,由于对领主的尊重,人们会让法院传讯诉讼方,而不是领主。

    其二,领主可以要求在宗主法庭上审理他的案件。如果他被证明其司法失误的罪名不成立而因此胜诉,他的诉案还会返回到他的领主法庭来审理,上诉人得给他付六十里弗尔的罚金。但是,如果证明他的确有司法失误的话,他受的处罚就是丧失该诉讼案件的审理权,案件最终由宗主法庭审理。事实上,上诉人指控司法失误的目的就在于此。

    再则,如果有人在领主的法庭控告领主的话,那只能是为了有关封地的案件。在以各种方式拖延一个时期之后,法庭催告领主来同这些老实人见面。法庭是靠王权催告领主来的,所以要经过君王的批准。法庭不能以家臣的名义传唤领主,因为家臣不能传唤自己的领主。但是,他们能为他们的领主而传唤其他人。

    有时候,在控告司法失误之后,带之而来的是控告裁决不公。因为尽管领主有时犯有司法失误,但他还是又让人作出了裁决。

    家臣控告其领主犯有司法失误被裁决为错误的话,他被判罚一笔赔偿金55,金额由领主随意制定。

    根脱人曾向国王控告了佛兰德伯爵的司法失误,控告他在他的法庭里拖延裁决。国王发现他拖延的时间比当地所习惯的时间还要短,因此,国王驳回了根脱人的起诉,没收了上诉人价值六万里佛尔的财产。根脱人又来到国王的法庭要求减少罚金。法庭作出判决:如果伯爵愿意的话,他可以拿到这笔罚金,甚至更多。波马诺亚也参加这些裁决。

    最后,对于封臣的人身或荣誉,或不属于封地的财产案件,领主和封臣很可能会发生纠纷。在这些纠纷的案件中,不会发生司法失误的诉讼,因为这些案件不会在领主的法院里审理,而是要在他们所属的宗主法庭里进行审理。戴方丹说过,家臣无权审理有关他们领主的人身案件。

    我竭力给予上述这些东西一个清楚的定义。这些东西在当时的著说中是极端混乱、暧昧不明的。把他们从混乱中找出来,本身就是一种发现。

    第二十九节圣路易统治时期

    圣路易废除了在他辖地的法庭进行决斗裁决的做法。在他所制定的法令56及法制中都可以看出这一点。

    但是,在他的男爵法庭上,除了在对司法失误上诉的案件外,他禁止使用决斗裁决57。

    人们没有要求与裁决的法官决斗,就不能上诉领主的法院裁决不公。但是圣路易引入了不用决斗来审理裁决不公的做法,他的做法变化无疑是一种变革。

    圣路易宣布,诉讼人不能在他的辖地内的领主法庭里上诉裁决不公,因为这是不忠不义之罪。的确,与其说是一种对领主的不忠之罪,不如说是对国王的不忠之罪。但他规定,诉讼人可以要求修改在法庭上作出的判决。这倒不是因为这些裁决是不公正的或恶意的,而是因为他们造成了某种伤害。相反,他还规定,如果要起诉裁决不公的话,必须起诉男爵的法庭裁决不公。

    综上所述,按照圣路易的法制,人们不能起诉国王统治的法庭裁决不公,但人们可以在此法庭要求修改裁决。在**官不愿修改裁决的情况下,国王允许诉讼人向他的法庭起诉或由他们自己来解释法制,向国王呈交请愿书或恳求书。

    至于领主法庭,圣路易允许指控裁决不公,并规定这样的案件应在国王的法庭或宗主领主的法庭审理,不以决斗来裁决,而应依据证人、依照他所制定的法律诉讼形式来进行裁决。

    这样,不论诉讼人可以指控裁决不公的领主法庭,还是不能上诉裁决不公的领主管辖的下属法庭,诉讼人都可以上诉,而没有决斗的危险。

    戴方丹给我们介绍了他所看的不经过决斗而进行裁决的最初的两个例子。一个是在国王的辖地,圣刚廷的法庭审理的案件;另一个是在棚头的法庭审理的案件。伯爵出席了棚头的法庭,他反对这种旧的法学,然而这两个案件都是由法律审理的。

    人们也许会问,为什么圣路易给他辖地的法庭所规定的诉讼方式与男爵的法庭的诉讼方式不一样呢原因是这样的:圣路易可以不受任何影响来为他辖地的法院规定诉讼方式,但对领主他必须把握分寸。领主们一直享有旧的特权;除非有人甘冒风险起诉他们的法院裁决不公,从来没有从领主们的法院里撤移过任何诉讼案件。圣路易保持了指控法院裁决不公的做法,但又规定人们可以不必通过决斗来指控法庭裁决不公。他废止了法律里实质性的东西,而仅仅只保留下了法律条文,,并使人们丝毫没有感觉到法律的这一变化。

    这一变革并没有被领主法庭普遍接受。波马诺亚说:从他们的时代开始,有两种裁决方法,一种是根据国王的法律,另一种是按照旧的方法。领主有权采用这两种方法的任意一种。但是在一个案件里,如果选定了其中的一种,就不得再使用另一种。他又说:克莱蒙伯爵采取了新的方法,而他们的家臣却坚持旧做法。但是,伯爵随时都可以恢复使用旧方法,否则,他的权威就不如他的家臣了。

    应该明白,法兰西当时分为国王辖属、男爵辖区或男爵领地。而用圣路易的法制条文的术语说,法兰西就是分为王权之下的地区和王权之外的地区。诸国王为自己的辖属地区制定法令,使用的是他们自己的权威;但是,当他们颁布那些同男爵的辖区有关的法令时,就要同男爵们协调进行,由男爵们盖章或签署使之生效。如果不这样做的话,男爵们就要根据这些法令是否与领主领地的财产管理相适应来决定是否接受这些法令。附属小封臣与大封臣的关系也是如此。尽管法制的法律条款规定了对于领主们极其重要的事项,然而这部法制是在没有经过领主们同意的情况下制定的,所以仅仅是那些认为这部法律对他们有益的领主们接受了它。圣路易之子罗泊尔允许在他的克莱蒙伯爵领地实施这些法令,而他的封臣们却认为在他们的领地实行这些法律是不合适的。

    第三十节上诉的考察

    人们认为,既然上诉是要求决斗的挑战,那么就应该当场提出。波马诺亚说:“如果一个诉讼人没有上诉就离开了法院,他就失去了上诉的机会,判决也就生效了。”甚至在限制使用决斗裁决之后,这条法律依然有效。

    第三十一节续前

    戴方丹告诉我们:贱民不得控告他的领主的法院裁决不公。法制已经证实了这一点。戴方丹还说:“所以在领主和贱民之间,除了上帝之外,再没有其他审判官。”

    正是由于决斗裁决的使用,贱民被剥夺了控告领主法院裁决不公的权利。根据条例和习惯,有权决斗的贱民58也就有权控告他们领主的法院裁决不公,即便审理的人员是骑士也是如此59,这是千真万确的。戴方丹提出了一些方法,使贱民控告裁决不公而要与骑士决斗的丑事不至于发生。

    由于决斗裁决的应用开始被废除和新的上诉方法被引入,人们认为自由民有权反对他们领主法庭的裁决不公,而贱民则不能,这是不合理的。因此议会像接受自由民的上诉一样开始接受贱民的上诉。

    第三十二节续前

    当人们指控领主的法院判案不公时,领主要亲自面见其宗主领主,为他的法庭所作的裁决辩护。同样,在起诉司法失误时,上诉方把他的领主送到宗主领主面前,为的是如果司法失误得不到证实,这一讼案将由领主的法院重新审理。

    随后,由于各种诉讼案件的引人,处理这两种特殊案件的方式便成为适用于一切诉讼案件的普遍方法。因此,领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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