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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节

    具、武器、狗、猎鹰、土地等作为支付手段。法律本身往往规定了这些东西的价值。这足以说明人们的金钱如此之少,而国家的各种罚金的种类如此之多。

    这些法律致力于确定损害、伤害、犯罪之间的差别,以使每个人能准确地了解自己所遭受的损害和被冒犯的程度,确切地了解他们应得到赔偿的程度,尤其是让当事者确切地了解不应接受正常赔偿之外的赔偿。

    从这个角度看,人们认为,某个人接受赔偿后,又进行报复,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这种罪行既是私罪也是公罪。其行为本身是对法律的轻蔑。立法者一定要惩罚这种罪行。

    当这些民族在文人政府内丧失了其**精神的时候,当诸国王致力于改善文人政府的施政纲领的时候,出现了一种被视为特别危险的罪行。这种罪行就是拒绝付给或拒绝接受赔偿金24。在蛮族人的各种法典中,可以看到立法者强迫付给或接受赔偿金。实际上,拒绝接受赔偿金的人是为了保留其实施报复的权利,拒绝给付赔偿金的人则是给被伤害方留下报复的权利。正是改变了日耳曼的法制的贤人达士们劝说人们给付和接受和解金,但是,他们并不强迫人们这样做。

    我刚才谈及一条撒利克法的法律条文。此条文规定,立法者允许被伤害人自由选择是否接受赔偿金。这项法律禁止盗掘死尸者与他人交往25,直至死者的亲属接受赔偿金,从而允许盗掘死尸者重新回到社会生活中。出于对旧有神圣规范的尊重,撒利克法的编纂者们未触及旧有的习惯势力。

    将和解金给予在行窃中被杀死盗贼的亲属,或给予因犯通奸罪被迫与丈夫分居、尔后被丈夫休妻的女子的亲属显然有失公允。在类似的情形下,巴威利亚的法律规定将不给予和解金,并且还要惩罚那些试图寻求复仇的亲属。

    在蛮族人的法典中,非故意犯罪行为的和解金的支付规定并不少见。伦巴底法中的有关规定倒是在情理之中。此法规定,如果遇到此种情形,在行为人慷解慨囊双方达成和解的前提下,当事者亲属不得对行为人寻求报复。

    格罗大利乌斯二世颁布的一道极为明智的诏谕中载明,在没有判决令的情况下,禁止被盗人秘密接受盗窃者的和解金。我们将在随后看到对此项法律的动机的论述。

    第二十节所谓领主司法权

    除了人们应该为凶杀、损伤、伤害行为给予受害者的亲属和解金之外,还应该支付一定数额的税金,蛮族人的法律称之为“佛烈杜姆”fredu“安全税金”26。我将对此加以详尽论述。其目的是给予人们这样一个概念,即我所说的对犯罪者实施某种保护,使其不致受到当事者报复权宜侵犯所支付的补偿金。直至今日,瑞典语中“佛烈德”fred的含义仍为“平安”。

    在这些暴政国家,司法行为就是协调当事者双方,保护犯罪者免遭已得到了赔偿金的受害者的报复,并且迫使受害者接受应得到的赔偿金。鉴于此,所有日耳曼国家的法律有别于其他所有民族之处在于,司法行为保护曾犯过伤害罪的犯罪者遭到受害者的报复。

    蛮族人的法典给我们提供了在何种情形下应该被要求支付安全税。在被害人亲属无权实施报复行为的情况下,罪犯也就不必支付安全税。事实上在没有报复行为存在的情况下,也就不存在保护罪犯免受报复的权利。据此,依据伦巴底法,如果一个人无意中杀死了一个自由人,则应支付与死者身份相符的死亡赔偿金,而不必支付安全税金。因为他并非故意杀人,这不是被伤害者的亲属有权报复的案例。因此,依照利普里安法,如果一个人被一块木头或者手工制作的物件砸死的话,则该物件被视为有罪,死者的亲属可以将此物件取走使用,而不能索取安全税金。

    同样,如果兽类致人以死命,该法律规定了一种不含安全税的补偿金。因为,死者的亲属没有被冒犯和伤害。

    最后一种情况,十二岁以下犯下过错的孩子,依照撒利克法的规定,这个孩子须支付补偿金,而不必缴纳安全税。因为,他还不能够携带武器,不属于受害者或者其亲属有权要求报复的案件。

    由犯罪者缴纳安全税金,以换取自身的安宁和安全,他的暴力行为曾使他失去了这种安宁和安全,而且,他能够重新获得这样的安宁和安全。但是作为一个孩子并没有失去过这种安全;他尚未成人,也不能够被逐出人际社会。

    这种安全税是交给当地审判官的一种地方税27。可是利普里安法却禁止审判官自己收税;该法规定由胜诉的当事人接收安全税,再转交给国库,该法称,这是为了利普里安人之间的永久和平。

    安全税的多少取决于犯罪者要求保护程度的大小。因此,保护国王的安全税数额远远大于保护伯爵和其他法官的安全税数额。

    我已经看到了领主司法权的产生。正如无数历史资料所证明的那样,封地制度涉及到很广泛的地域。我已经证明,诸国王对法兰克人分得的土地不征收任何赋税;甚至不对封地保留征税权。那些取得封地的人们就此享有极为广泛的权益。他们从中得到了所有的成果和利益。因为最大的利益之一就是法兰克人习惯上所接受的裁决利益即安全税金28,所以有了封地就有了司法权,这些司法权仅在给当事者的亲属支付赔偿金和给予领主的利益中得到了体现。司法权并无其他意味,只是给予支付法律和解金的权利以及要求法律补偿的权利。

    我们可以从当时的司法法规中看到封地制度具有的某种权力,即司法法规确认或永久将封地归属于某个近臣或忠臣,或者作为特权将封地转交给教会。这种情形在不计其数的条款中可以找到,这些条款禁止国王的法官和官吏进入领地中进行司法活动或者要求某种司法利益。既然国王的法官不能在某地区实施征收事务,也就不必再进入这个地区,当地的法官也就替代了国王的法官。

    国王的法官强迫当事者出庭当面提出担保的做法是被禁止的,而这种担保由接受领地的人向法官提出。据说,国王的钦差们再也不能索要宅邸,实际上,他们在那些地方不再发挥任何职能了。

    因此,无论对于旧封地还是新封地而言,司法权是一种封地本身所固有的权力,成为封地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是一项可获取丰厚利益的权利。正因为如此,无论在哪个朝代,人们都这样看待司法权。并由此产生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司法权在法兰西是世袭的。

    有人认为,司法权渊源于国王及领主对奴隶的解放。但是,日耳曼各民族和日耳曼人的后裔所形成的民族并非是惟一摆脱奴籍的民族,但他们是惟一建立世袭司法权的民族。再则,马尔库尔富斯法律程式使我们看到,在黎明时期第一朝代自由人成为由这些司法权管辖的人:由于奴隶们也在领地内,所以他们也得接受司法权管辖。为了将奴隶们纳入封地范围内,他们最初未被给予封地。

    另外一些人的看法更为明了。他们说,领主们窃取了司法权,他们所讲的极为扼要。但是,世界上仅仅是日耳曼各民族的后裔窃取了君王的权利吗历史充分告诉我们还有其他民族攻击过日耳曼的君主。但是,人们却没有见到由此而产生的所谓领主司法权。因此,应该从日耳曼的习惯和风俗的最深层去探究其司法权的渊源。

    我请大家拜读一番罗哇梭的著作,看他用何种方式假定领主曾组织和窃取各种司法权的。应该说这些领主是世上绝顶精明的人;他们的窃取方式并不像兵士那样肆意抢掠,而是如同乡村的法官和公诉人那样彼此巧取豪夺。应该说这些兵士般的领主们在王国的所有特殊省份以及数量众多的王国里建立了一项普遍性的政治制度。罗哇梭将兵士般领主们的推理方式想象得如同自己在书斋里的推论法一样别无二致。

    我还要指出的是,如果司法权不是封地制度的附属品,那么,为什么无论在法庭里和战场上,为国王和领主服务的封地劳役随处可见呢

    第二十一节教会的属地司法权

    教会获得过非常可观的财产。我们看到国王们给予教会巨大的财政支持,换言之,给予大批封地。我们首先发现司法权制度在这些教会所管辖的地区应运而生。教会从哪里得来如此不可思议的最初特权呢它源于封地天然具有的赏赐物的性质。僧侣的财产拥有这些特权,因为人们不能剥夺其财产。人们将一部分财政交给教会,教会便拥有了理应得到的特权,如果将这部分财政给予一个近臣的话,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教会的封地将会像赐予俗人的封地一样对国家履行役务职责。

    因此,教会有权在其领地内让人们支付和解金,并征收安全税金;这些权利也必然使教会能够阻止国王的官吏进人领地征收安全税金并进行所有司法活动。在法规表达方式、条例及敕令中,僧侣在其领地内行使司法权的行为称之为“豁免权”。

    利普里安法兰克部族的法律禁止教会中脱离奴籍的人聚集在一起进行司法审判,除非他们是在某个教堂里被解除奴籍的人。由此得出结论,教会甚至对自由人也拥有司法权,这种司法审判始于君主国的黎明时期之初。

    我在列圣传里看到,克罗维斯将治理一块六古里面积土地的权利授予一位神圣的人物,并规定这块土块不受任何司法管辖。我深信这是一个谎言,但却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谎言。真实的生活与谎言与当时的风俗和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我们正是要在此探究这些风俗和法律。

    格罗大利乌斯二世命令拥有边远地区土地的主教和贵族在本地区选择那些应该行使其司法权或领取官俸的人。

    正是这位君王规定了教会的法官和君主的官吏的司法审判权限。802年查理曼的敕令规定了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的司法官员所应该具有的任职资格。该君王还有另一道敕令规定,禁止国王的司法官对耕种僧侣土地的人实施任何管辖权,除非这些人以欺诈行为逃避税收。主教们在兰斯的集会中宣布教会的封臣也享有其豁免权29。八o六年查理曼敕令30规定了教会对所有居住在其土地上的人享有刑事和民事司法权。最终是秃头查理颁布的敕令将国王、领主和教会的司法管辖权加以区别划分。在此我不再赘述。

    第二十二节建立于第二朝代末期的司法权

    人们曾说过,是在第二朝代的混乱中,封臣篡夺了他们封地内的司法权。人们更喜爱做一般性的设想,而不愿深入研究。判定封臣没有司法权比发现他们如何获得司法权更为容易,但是司法权并非渊源于他们最初的窃取,而是派生于其制度最初的建立时期,并非来自该制度的衰败之时。

    巴威利亚人的法律载明:“杀死自由人的罪犯,如果死者有亲属,此人要给予死者的亲属和解金。但如果他没有亲属,他须将和解金给予公爵或死者生前请求保护的人。”由此看出,为了某种利益,寻求他人的保护的意义所在。

    阿尔曼人的法律说:“一个被夺走奴隶的人,应该向掠夺者所属的君王提出指控,据此获取和解金。”

    柴尔德柏的一道诏谕中载明:“如果一个百人团长在其百人团内或在忠臣的管辖范围内发现一个盗贼,而没有将他驱逐出去,就应该将此盗贼交出或立誓表明自己的清白。”由此可见,百人团长的辖区和忠臣的辖区之间是有区别的。

    柴尔德柏的这道诏谕解释了格罗大利乌斯同年的一项律令31,该律令是在同样的情况下,为同样的事实而制定的,只是文字有所不同。该律令把诏谕中称做“我们忠实的臣子们的地界”称为“封土”。比格侬和杜冈支二位先生认为“封土”指的是“另外一国的国王管辖”的意思。但这二位先生猜得并不那么准。

    意大利国王柏彬为法兰克人和伦巴底人制定的一项律令,这位君王在对那些在执法时犯渎职罪和延误审判的下属伯爵和其他官吏施以刑罚之后,又指令说,如果一个拥有封地的法兰克人或伦巴底人不愿意参加案件审理,他所属区域的法官则应停止他行使封地的权利,在这期间,应由他或他的委托人参加案件审理。

    查理曼的一道敕令证明,诸国王并没有到处征收安全税。这个国王的另一道敕令使我们看到,封建法规和封建法院已经建立。宽容路易的另一道敕令规定,如果一个拥有封地的人不参加案件审理或阻止人们审理诉案,人们便可以随意留住在他的家里,直至诉案得到审理为止。我还要引述秃头查理的两道敕令,一道颁布于八六一年,在那一年,我们可以看到独自的司法管辖权业已建立,也有相应的法官以及下属的官吏。另一道敕令颁布于八六四年,敕令将国王的领地和其他私人的领地加以区别。

    我们没有获得原始的封地让与的许可,因为封地的分隔是在战胜者之间进行的。所以,我们不能用原始的契约来证明,司法权与封地起初有密切的关系,但是正如人们所说的那样,在确认这些封地和永久转让封地的法规里,人们发现封地的司法权已经得到了确立。这种司法权来自封地的性质和它的一个主要特有原则。

    我们有大量的关于建立在教会领地内的教会世袭司法权的历史文献,但却没有得到能证明近臣或忠臣封地的资料,这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今天我们留存的大部分历史文献是修道院使用的,由僧侣们保存和搜集;第二个原因,教会的财产世袭是经过一种特别“让与”以及打破既成秩序而形成的,所以需要颁布一些条例加以确认。恰恰相反,赐给近臣们的“让与”是政治秩序的结果,所以不需颁布某种条例,更不需保留特别的法律条款。国王们甚至在权杖挥动之间便可完成“让与”的授权,如同圣谟耳传中所描述的那样。

    但是马尔库尔富斯法式书的第三条伺我们充分地阐述了“豁免权”的范围,僧侣和俗人可以共享这种特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司法豁免权,因为该条例正是为以上两种人制定的。格罗大利乌斯二世的律令也有同样的作用。

    第二十三节对杜波所著的在高卢建立的法兰西君主国一书总的意见

    在结束本章之前,不妨研究一番修道院院长杜波先生的著作,因为,我的观点与他的看法永远背道而驰,如果他找到了真理,那么,我就不会找到。

    杜波先生的著作曾诱惑过许多人,因为他的写作艺术十分高超;然而著者对悬而未决的问题总是给予假设;其中越是缺乏证据,便越发故弄玄虚;著者将无数猜测当成原则,并将其中衍生出的其他猜测加以发挥作为推论。为了相信这些猜测,读者忘记了曾经怀疑过的猜测。因为著者并不在自己理论体系的本身探究,而是在他的理论的周边展示其渊博学识,将人们的注意力吸引到一些细微末节的问题上,却与主要问题失之千里。再则,他做了如此多的研究,使人们无法想象他竟会一无所获,漫长的旅程使人们相信他已经最终抵达了目的地。

    但是,如果细心地审视,他的著作看上去犹如一个庞然巨人,但是巨人的双脚却是由泥土制成的。正因为他的脚是用泥土制成的,所以他才显得如此庞大。如果修道院院长杜波的理论体系有很好的论据,就不必被迫用三卷令人乏味的宏篇巨著加以证明了。主题中可以找到的一切,不必云游四方,离题万里地苦苦寻觅。理性本身将会把一个真理融人另一个真理之中。历史和我们的法律会告诉他“不必如此费心,我们将为你作证。”

    第二十四节续前对杜波基本理论的看法

    修道院院长杜波先生要把法兰克人作为征服者进入高卢的思想抛到九霄云外。按照他的看法。我们的君王们是由各民族召唤而来代替罗马皇帝的地位,继承罗马皇帝的权利。

    这种主张对于克罗维斯进入高卢,洗劫和抢占城市的行为并不适用,也并不适用于克罗维斯击败罗马军官锡亚格里乌斯,夺取这位军官驻守地区时的行为。这项主张只适用于克罗维斯用武力使自己成为大部分高卢人的主人,并接受各民族的选择和拥戴,被请求统治这一地区的剩余部分的时期。克罗维斯并不仅仅是被人民所接纳,而是得到人民的召唤。修道院院长杜波证实,人民更愿意在克罗维斯的统治下生活,而不情愿在罗马人或以前的法律体制下生存。另则,依据修道院院长杜波的说法,高卢地区的这部分没有受到蛮族侵犯的罗马人分为两种,一种是阿莫里克联邦人,他们驱赶了皇帝的军官,自己抵御蛮族的入侵,并且用自己的法律自我治理;另一种人服从于罗马军官。那么,修道院院长杜波是否能证明仍然归顺罗马帝国的罗马人召唤过克罗维斯呢他未能证实。他又是否证明了阿莫里克共和国曾召唤过克罗维斯,甚至与他订立了某种契约呢也没有证实。尽管从火诺利乌斯时期直到克罗维斯征战胜利,他追寻着共和国的历史踪迹,他却无法告诉我们这个共和国的命运,而且也不能证明这个共和国的存在。他以令人赞赏的艺术手法引述了这一时期的所有历史事件。但在所引述的著作中,共和国的历史轮廓仍然模糊不清。因为佐济穆斯的一段与杜波观点大相径庭的论述证实,在火诺利乌斯帝国的统治时期,阿里克地区和其他省份的高卢人曾揭竿而起,建立了一种共和国形态。尽管高卢人曾有过几次绥靖行动,却使人们看到阿莫里克人还是建立了一个特殊的共和国,这个共和国一直维持到克罗维斯征战胜战利。这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然而,为了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杜波需要强有力的和极为确切的论据,因为,当我们看到征服者进入某一个国家时,在用强权和暴行将大部分领土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不久之后整个国家归顺于征服者,而历史又无法证实整个国家如何归顺的奥秘。人们有理由相信,整个国家被征服的过程从头至尾都充满着强权和暴力。

    由于杜波神父忽视了这一点,于是他的整个理论体系彻头彻尾的脆弱性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每当他以高卢人不是被法兰克人所征服,而是罗马人邀请法兰克人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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