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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作 者: 林琪竣 院 系: 统计学院

    业: 统计学

    年 级: 学 号: 专

    书目简介 《论法的精神》是由法国启蒙时期的著名作家孟德斯鸠编著的一部综合性政治学著作,全书内容分为四篇,共二十九章。孟德斯鸠在书中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西方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著者简介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是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法学理论是以理性为基础的。在他看来,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而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也即自然规律。其理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法治思想,这是受到亚里士多德和洛克的影响的。另外,他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法学理论,如禁止拷问、依据明文断案、罪行与刑罚相适应等。此处孟德斯鸠所说的法律,应该主要是指程序法,或者说诉讼法。

    摘要 在第六章中所探讨的内容是各种政体之下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程度等关系。孟德斯鸠认为,在君主国,民事法律条文繁复,特殊案例浩繁,司法事务和判决的矛盾也多;在专制国,则立法者无法可立,法官无案可判,一切都按专权者的绝对意志办事;刑法也是一样。 共和国和君主国同属政治宽和国家,所以它们越是重视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与自由,它们的诉讼程序就越多。孟德斯鸠还详细考察了各种政体下的控诉、刑罚的轻重、古代法国的法律、日本的法律、罗马法关于刑罚的规定以及一系列具体的刑罚问题。

    关键词 政体原则、法律的简繁、审判方式、刑罚、品德

    一、 内容概览

    (1) 法律简繁 孟德斯鸠在书中说到,当一个国家的公民的荣宠、财产、生命和自由越受到重视,司法程序就越繁复,反之就越简单直接。犯罪是一个人出于个人目的而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刑罚是罪犯刑事责任的体现。孟德斯鸠在整本《论法的精神》中,始终没有放弃对政体的考量。他认为一个国家的各种制度都必须与政体相适应,法律必然要与政体相吻合。不同政体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对于各个政体的核心原则,共和政体的品德,君主政体的荣誉,专制政体的恐惧,在一些基本原则得以遵守的前提下,应当成为实施刑罚的出发点。

    对于共和政体,孟德斯鸠主张采取较为宽和的刑罚措施。维系共和国的原则是品德,那么立法者就应该充分利用品德的约束作用,来预防犯罪,对罪恶行径的最大惩罚就是宣判其有罪,因为这会使罪犯道德上出现污点。同理,在君主国家崇尚荣誉,最严重的刑罚就是使其名誉受损。孟德斯鸠的思想是有道理的。常有这样的立法者,试图纠正一个弊端,便只考虑要纠正的弊端本身,眼中只有这么一个目标,而看不到可能引发的其他弊端。弊端纠正之后,人们只看到了立法者的严酷以及因为这种严酷的立法而产生的恶果。人们的思想被毒化了,已经习惯了专制主义。人们在思想上对严刑峻法已经习惯了,不再那么惧怕轻刑之后,政府不得不处处施以严刑峻法,如此恶性循环,那么政府的动力就会用尽。 而在专制政体中,执政者只需要用重罚压制人民,他们的法律简单粗暴,用来制造恐怖气氛就够了。在专制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也就普遍被滥用,司法只是统治者维护其专制统治的工具,既不公平也不独立,一切生杀予夺取决于独裁者的好恶。

    (2) 审判方式 孟德斯鸠在书中论述了各政体中在审判案件时依据精确法律文本审案的必要性和审判的方式。越接近共和政体的政体,审判方式越趋于稳定明确。在共和政体中,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和荣誉受到高度的重视,因此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依据法律明文规定判案,否则在涉及公民生命、财产或荣誉的案件中,势必会对法律作出有悖公民利益的解释。审判的流程是首先要确定诉讼内容,在过程中不得变更,法官之间从不交换看法,每位法官只需按照“有罪”、“无罪”和“案情不清”这三种方式发表意见。因为法官也是普通人民,他们不懂合议的一切方法及其限制规定。所以只需要向他们提出一个目标、一个唯一需要作出判断的事实,让他们判断就可以了。在君主政体中,法律明确时,依法判案,在法律不明确时,法官当探索法律精神判案。君主政体的法官采用的是合议制:一起讨论、交换看法,彼此协调,修正己见,少数服从多数。而在专制政体中,几乎没有人拥有自我意志,法官即规则,审判的方式也是凭法官喜好。

    (3)法官的设置

    孟德斯鸠认为,在专制政体中,元首就是一切,因此在该政体中元首可以充当法官。对于君主政体,君主则不可以充当法官。若君主充当法官,君主政体将会被破坏,附庸于王权的中间势力就会被消灭,裁判中的所有程序、信任、荣誉、友爱、安全感以及君主政体都将不复存在。同时君主政体的君主是起诉被告人并促使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被认定无罪的一方当事人,若其亲自审理,即当法官又当原告,这是不合理的。不仅如此,君主若充当法官将会失去最高荣耀的主权权力的标志特赦权,因为他不可能推翻自己的判决,那是一件非常荒谬的事情。这时所有的概念都会混乱,人们不明白究竟这个人是被判无罪还是被特赦了。书中提到了路易十三要亲自审判拉瓦莱特公爵案件这个事例,路易十三想亲自审理拉瓦莱特公爵,最高法院院长贝列夫尔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君主露面时,应当是让人充满希望,而不是令人恐惧的,只有在撤销教会禁令时,国王才应该驾到。如果让君主断案做判决这将造成永无休止的不公与滥权现象,宠臣会对君主纠缠不休,这将会让人民感到不公与压迫,最终对政权造成威胁。 法律犹如君主的双眼,君主通过法律认清那些缺少法律无法了解的东西。他若想行使法院之职,那就不是为他自己工作,而是为那些谄媚之徒忙碌,这就是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表现。 在君主政体中,大臣不应当充当法官,内阁与法院之间天然存在着某种矛盾,尤其是在审理财政诉讼案件的时候。内阁成员应当为数不多,而法院则应由许多法官,因为内阁人员在处理政务时应当充满热情和感情,这注定只能有四五人去做。而,法官需要头脑清醒,对所有案件都应以某种方式冷漠地区别。若法官人数少,容易导致审判腐化。对于梭伦为防止人民的刑事审判权力将可能产生的弊端:案件由最高法院的法官复审,对被告免罪是不公正的裁决:在人民面前对案件重新提出指控。对被告的定罪有失公正就应停止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责令人民重新审理,孟德斯鸠对这种做法极其赞同,从这可以看出孟德斯鸠对法治建设中着重公民德性的思想。

    为了防止对告发者的迫害和阴险卑劣者的诬陷,设立公诉官代替公民行动。

    (4)刑法的设置 孟德斯鸠认为量刑需要依照法律。对于刑法的轻重每个政体都有其特点。在宽和政体中,公民的爱国、知耻、害怕受责备的思想都是能防止许多罪行的震慑因素。对劣迹的最大惩罚就是认识到自己的确有劣迹,无须动用很多强制手段。在这种政体中,预防犯罪甚于惩治犯罪,执政者应当致力于敦化民风。而在专制政体中,刑罚却非常严苛,例如在古老的封建中国,而刑罚越多,革命就越近。刑罚严苛的主要原因还是其民风比较糟糕。 同时各种刑罚的轻重要搭配适当。防大罪甚于防小罪,防范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罪行甚于小危害罪行。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当予以重刑。刑罚无区别时,获得赦免的期望有别,赦免是宽和政体的有效手段,而专制政体原则使得其无此优越性,因它不宽恕人,人也就不宽恕它。 严刑的后果是,人们对严酷的刑罚会慢慢习以为常,当人民的精神被腐化了,对专制主义也就变得习以为常。孟在论述刑法的设置,不断地说明执政者不应该用极端的手段来治理人。大自然将耻辱作为对人的谴责,我们就应该遵循大自然的意志,使蒙受耻辱成为刑罚最重要的部分。

    二、 思想总结

    孟德斯鸠对探讨问题的基础与前提都是紧紧扣住政体的性质与原则。他在书中说到“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一个是政体本身的构造;一个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感情。“孟德斯鸠的政体论对于政体的划分,是有着极强的理性和价值取向的。同时也考虑到每个政体背后的生存土壤的问题。每种政体都有与之相适应的原则,即民众的精神面貌。 在本章的阅读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孟德斯鸠是极力倡扬顺应人的天性的原则,如在第十二节中,他说到“大自然将耻辱作为对人的谴责,让我们遵循大自然的意志,是蒙受耻辱成为刑罚的最重要部分”,在第十三节中“在官吏面前撒谎者处死刑,这与自卫是人的天性相悖”,十七节中“人心本恶,法律不得不把人设想成比实际略好些”。同时他也一直在寻找一种政治理想,而这种政治理想便是宽和(温和)的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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