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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预备立宪路线图,看起来很美

  慈禧太后在宣布预备立宪后,清廷再次派遣大臣出洋考察宪政。1907年9月,外务部右侍郎汪大燮、学部右侍郎达寿和邮传部右侍郎于式枚为宪政考察大臣,分别前往英国、日本和德国进行专门考察。从某个意义上来说,载泽、端方等五大臣的第一次出洋考察促成了清廷宣布预备立宪,而达寿、李家驹等人的第二次宪政考察则让清廷决心以日本为蓝本,实行预备立宪。事实上,当时的德国和日本的君主立宪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君主立宪,而是一种伪君主立宪。道理很简单,英国的立宪制度是民众通过议会约束君主,而德国日本是君主放权给民众,议会只是辅助机构。看起来形式相同,但性质完全是两样的。也正是这个原因,慈禧太后认为英国的君主立宪不符合清廷的实际情况,因此不能仿效。事实上,其中关键原因是,英国国王虽然也可以世袭罔替,但英国议会对君权有极其严格的限制,实际上是”国王临朝而不理政、政权归于议会“的虚君制君主立宪,这显然是不合慈禧太后胃口的。

  最后比较下来,慈禧太后和立宪派大臣还是觉得日本宪政最中意,毕竟,中日两国一衣带水、同文同种,有着类似的社会结构和民族心理,历史上两国也多有了解和交流,移植日本制度似乎相对可行。最重要的是,日本的”政柄操之君上,君有独尊之权“。也就是说,日本的宪政绝不侵犯皇家特权,颁发法典事先也无须接受公众的审评,皇帝公布宪法时,还仿佛是恩赐一般。如此一来,慈禧太后当然乐意了。1908年8月,清廷在立宪派的鼓噪声中,终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以及《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和《议院未开以前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后称《筹备事宜清单》),并宣称”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朝廷正式颁布宪法这种公开政治,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头一遭。不过,这个《钦定宪法大纲》模仿日本宪法的痕迹太重,未免有失体面,它的第一、第二条差不多是直接从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的第一条和第三条直接翻译过来的。更让现在人无法接受的是,《钦定宪法大纲》一共也不过23条,其中正文14条全是有关”君上大权“规定的,而关于国民权利的9条规定,只是可怜巴巴地附在后面。

  那《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又包括哪些呢?先看正文第一条,”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第二条,”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这两条可谓开宗明义,慈禧太后看了一定十分开心。随后的12条则是具体的规定,包括皇帝拥有颁行已议决的法律及议案,召集并解散议院,统率海陆军、编定军制,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与接受使臣,紧急之时宣布戒严、决定皇室经费和皇室大典等各种大权。粗看起来,皇帝的事还不少,权力也挺大,不过清廷能够把皇帝的权力明确规定出来,无疑是具有秘密政治公开化、无限权力有限化的意味,虽然这个《钦定宪法大纲》令人不甚满意,但毕竟还是很有进步的。值得一提的是,《钦定宪法大纲》在正文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皇帝无权”废止“议院已经通过的法律,这实际上是对议院立法权的一种确认和对”朕即法律“专制皇权的否定,而且明确提出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毫不夸张的是,这种准三权分立的结构性变化是对原来一元专制结构的一种革命性颠覆,假以时日,这种仿日本的伪君主立宪制在民众觉悟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必然会向英国的虚君制君主立宪发展,从而和平、平稳地建立符合世界潮流的民主制度。

  当然,《钦定宪法大纲》之所以饱受非议,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把国民的一些基本权利义务规定划到了附录而不是正文。不过,有总比没有好,毕竟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宪法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钦定宪法大纲》中规定的”臣民的权利义务“有9条,”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有“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言论、著作、出版、结社等事准其自由”;“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请法官审判其所呈诉之案件”;“专受法律所定之审制衙门之审制”;“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这些基本权利。另外,《钦定宪法大纲》也规定了国民遵守国家法律和按法律所定的“纳税”、“当兵”义务。应该说,《钦定宪法大纲》对国民权利的规定已经很接近现代的法律了,加上其附属的《选举法要领》,国民基本拥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财产限制,当时的世界通例)和言论、著作、出版、结社等基本权利,特别是“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这条,与欧美各国宪法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条基本接近。这些权利规定,在封建法典中是不可想象的。

  为了表明诚意,清廷颁布了《筹备事宜清单》,这份预备立宪路线图上,宪政的设计者们将预备立宪期限定为9年,并详细开列了这9年的筹办大事和时间表。

  比如第一年(1908年)筹办谘议局,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国民普及教育,编订重要法典等;第二年(1909年)举行谘议局选举,颁布资政院章程,人口调查,设立各级审判厅等;第三年(1910年)资政院开院,筹办厅、州、县地方自治,颁布文官考试制度等;第四年(1911年)续办各级地方自治,颁布地方税制章程等;第五年(1912年)各级地方自治初具规模,颁布国家税制章程等;第六年(1913年)实行户籍法,试办全国预算,各级审判厅一律成立等;第七年(1914年)试办全国决算,各级地方自治一律成立等;第八年(1915年)确定皇室经费,变通旗制等;第九年(1916年)宣布宪法,宣布皇室大典,颁布议院法,颁布上下议院议员选举法并举行选举,确定全国预决算等。从规划和时间表来看,要办的这些事情基本都是大事情,对于一个向现代国家转型的旧中国来说,其难度可想而知。客观地说,新政和预备立宪的各项措施在辛亥革命前都完成了既定目标,这也说明清廷已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沿袭千年的“祖制”(不仅是清朝,而且是从秦汉以来的传统专制制度),正在自觉或不自觉地朝着现代国家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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