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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 ○月忌

  俗以每月初五、十四、二十三日为月忌,凡事必避之,其说不经。后见卫道夫云:"问前辈云,说此三日即《河图数》之中宫五数耳,五为君象,故民庶不可用。"此说颇有理,因图于此。

  四(初四,十三,二十二日)。三(初三,十二,二十一日)。八(初八日,十七日)。

  九(初九日,十八日)。五(初五,十四,二十三日)。一(初一,初十,十九日)。

  二(初二,十一,二十日)。七(初七日,十六日)。六(初六日,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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