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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字例

    服官不能不读律,读律不能不读例,例分八字,则以、准、皆、各、其、及、即、若之义,不可不先讲求也。以者与实犯同,谓如监守贸易官物,无异实盗,故以枉法论,并除名刺字,罪至斩绞并全科。准者与实犯有间矣,谓如准枉法准盗论,但准其罪,不在除名刺字之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皆者不分首从,一等科罪,谓如监临主守职役,同情盗所守官物,并赃满数,皆斩之类。各者彼此同科此罪,谓如诸色人匠,拨赴内府工作者,若不亲自应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之类。其者变于先意,谓如论八议罪犯,先奏请议其犯十恶,不用此律之类。及者事情连后,谓如彼此俱罪之赃,及应禁之物,则入官之类。即者意尽而复明,谓如犯罪事发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类。若者文虽殊而会上意,谓如犯罪未老疾,事发时老疾,以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者亦如之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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